农地“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定位

 2022-07-04 19:26:43

论文总字数:17714字

摘 要

本文主旨是探讨农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定位。界定清晰农地“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应当属于一种物权还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此基础上,讨论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定位将会对三者关系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对于土地经营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又该如何体现,如何完善立法提出建议。

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从“三权分置”改革的原因、演进逻辑等角度出发探讨农地“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应该属于用益物权。

第二章,在界定清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性质的基础上,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在前两章讨论的基础上,讨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究竟该如何体现,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权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positioning of management rights in the “three rights alloc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Clearly define the nature of the land management rights in the “three rights alloc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whether it is a property right or a right of credit nature;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land contracting rights, 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n this basis, discuss the impact of the positioning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and how the land management rights should be embodied in the "Civil Code, Property Rights", how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Chapter one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management rights in the "three rights alloc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reform of "three powers separation" and the logic of evolution.

Chapter 2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land contracting rights 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on the basis of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nature of management rights in the “three rights allocation”.

The third chapter,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in the previous two chapters, discusses how the land management rights under the “three rights allocation” should be reflected in the “Civil Code Listing” 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contractual right of land;separation of the – three - right concerning land

transfer;contractual right of land;managerial right of land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 言 1

第一章 “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性质 2

一 “三权分置”改革的动因 2

(一)“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蕴 2

(二)“三权分置”是农村经济的内在要求 2

二、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演进逻辑 3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 3

(二)“三权分置”改变了集体所有权归属的错位 5

(三)“三权分置”变了“两权分置”中公权和私权的混淆 6

三、“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应然属性 7

(一)改革实践需要的是物权化的“经营权” 8

(二)“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应在立法上确认为用益物权 8

第二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对比 9

一、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对比 9

(一)承包权、经营权按照“权能分离”才存在 9

(二)“三权分置”后的“承包权”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能进行完善 9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关系的体系化审视 10

第三章 “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在法律文件中的体现 11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法制现状 11

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立法完善 11

(一)土地经营权的名称 12

(二)土地经营权的期限 12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转让 12

(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13

总 结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引 言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即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进行了分离,这也是目前困扰我国的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土地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据诶定了我国社会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状况。自从国家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颁布以来,众多的民法学者迅速地做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回应,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已然成为了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从现有的理论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对于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政策都是持积极的态度。但对于如何在《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中实现“三权分置”,在关于具体的制度该如何设计的问题上学者们都颇有想法,也存在着诸多的分歧。由于农村土地改革制度的影响巨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向来遵循着政策先行,法律后行的规律。因此,如果广大学者们想要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制度设计,完善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最好应该先领会“三权分置”政策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以此为基础考虑如何实现“三权分置”问题的法制化,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

第一章 “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性质

一、“三权分置”改革的动因

(一)“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蕴

在我国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中,其中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所给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反思与改进的,在本文件中,政府部门主要从土地的所有权角度出发,保证现有的承包机制不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承包权。明确地提出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进行有序地引导”。从该文件的印发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要采用“三权分置”是为了进一步的将承包手续合法化,从而保证我国的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所以说目前存在的“三权分置”问题,也可以说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源于原有的农村土地制度面对快速发展的农业已经力不从心,无法有效的适用,农业的发展需要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人与地分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在农民与土地日益分离的关系格局越来越显著的时候,如何在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实际经营权进行转移,从而保证了土地经营的实际效果,在此基础上也为其提供了对应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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