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犯视域下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2022-07-05 20:43:28

论文总字数:17233字

摘 要

贿赂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衍生原理,决定了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区别于普通犯罪。延续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刑主义”观念,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确立了贿赂犯罪的“严打政策”,并逐步形成了以“从严惩治”、“抓大放小”、“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政策体系。然而,由于未能精准把握贿赂犯罪的衍生原理,既有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反腐资源投入与贿赂犯罪治理效果之间并不成正比。对此,应当建立“预防主义”的治理理念,以此为导向,修正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体系,完善“从严惩治”之内涵,确立“全覆盖”和“双边化”的刑事政策,进而推动贿赂犯罪立法的全面完善。

关键词: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反思;修正

Abstract

The criminal policy of bribery crime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ordinary crime. Continu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system "heavy" idea,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countries established the policy of "strike hard" of bribery crime, and gradually formed a "strict punishment", we should carry out, the criminal policy of "bribery, bribery" system. However, due to the failed to accurately grasp the derivative principle of bribery crime, both the criminal policy implementation effect is not ideal in practice, the anti-corruption between resource input and bribery governance effect is not proportional to. To this, should establish the management idea of "prevention", as the guidance, amend bribery crime criminal policy system, perfect the connotation of "strict punishment", establish the "whole" and "bilateral" criminal policy, and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bribery crime legislation.

Keywords: Bribery crime; Criminal policy; Reflection; Amendment

目 录

摘要………………………………………………………………………………………………Ⅰ

Abstract………………………………………………………………………………………… Ⅱ

一、引言………………………………………………………………………………………… 1

二、中国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产生与内涵 1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界定 1

(二)中国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产生 1

(三)中国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体系 2

1、“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 2

2、“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 2

3、“单边化”的刑事政策 3

三、 中国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3

(一)“从严”的片面化影响立法规制能力的提升 3

(二)“放小”政策的扩大化不利于清廉环境的形成 4

(三)“单边化”政策难以遏制贿赂源头 5

四、 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之修正 6

(一) 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理念调整 6

(二)“预防主义”导向下的贿赂犯罪刑事政策构建 6

1、“从严惩治”刑事政策的内涵修复 6

2、“全覆盖”的刑事政策 7

3、“双边化”刑事政策 7

(三) 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 8

1、 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 8

2、 法定刑的修正 9

3、 特别自首制度的修正 10

4、 删除行贿罪的犯罪阻却事由 10

五、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中文文献 12

(二)英文文献 12

致谢 13

一、引言

贿赂犯罪本质上是权钱交易活动,由于其对于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及公众利益均具有严重危害,且缺乏直接的被害人,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因而对于贿赂犯罪难以采取与普通犯罪相同的治理策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刑事政策的影响,构建合理的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对于提高立法规制能力和腐败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与优化,对于政治清明、社会清廉的要求比以往更为迫切,而贿赂犯罪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也更为突出。既往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并未切中贿赂犯罪治理原理之根本,加之司法资源有限性下对诉讼效率的过度追求,导致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并未产生积极的犯罪治理效果。对此,必须回归于贿赂犯罪衍生的基本规律,根据贿赂犯罪的发生原理,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刑事策略,这便是下文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二、中国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产生与内涵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界定

刑事政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狭义及最狭义三个层面。从广义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通过实施针对性措施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行为,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目的的具备或不具备刑事法律特征的所有宏观社会政策,包括了刑事立法、司法和行政各方面。”;狭义的刑事政策指“国家机关着眼于犯罪动机、特点和结果来应用和分析现阶段的的刑罚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从而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采取特定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控制和防止犯罪的刑事法律对策,将非刑事的法律对策排除在外。”[1] 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刑事立法政策,即从刑法的角度如何规定犯罪,刑罚及其适用性的政策。”鉴于本文所研究的“贿赂犯罪”是一种特定的,特殊的犯罪。因此本文所指的刑事政策即为最狭义层面的刑事政策。

(二)中国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产生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为巩固新政权,50年代初期,毛主席在七届中委会上提出了“打压和宽大并进”的政策,是刑事政策理念在我国执政舞台的第一次亮相。随着政治局势的稳定,1956年该政策被正式变名为“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并将此最大范围地运用于打击犯罪活动工作中。成为了当时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我国1979年刑法第1条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确认为刑法的制法依据。 它对于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敌人,有着重大的作用。[2]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结构形式单一,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市场形式较为简单,经济犯罪表现为针对生产资料侵占或产品质量的犯罪,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充分体现,也没有明确的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然而,改革开放之后,面对经济犯罪的突然增长,尤其在东南沿海地区,打着对外开放的保护伞肆意妄为走私贿赂。有些党员干部不仅不加以抵制,反而与之同流合污,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当时走私等经济犯罪引发了国家对于腐败犯罪的高度重视,对于如何惩治腐败犯罪与经济犯罪,党和国家首次采取了“严打”政策,邓小平在1982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特别强调:“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3] 1982年《决定》将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盗窃罪、受贿罪的最高刑提升至死刑,将其与严重暴力犯罪等同视之。因此“严打”政策不仅成为了国家基本刑事政策,同时也成为了我国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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