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8632字
摘 要
随着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越来越多,在PPP项目中,一般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该项目公司与《公司法》意义的普通公司存在极大的区别,目前在我国尚无特别法规定,有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不高,特殊目的公司从成立到运营再到公司治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律规范,特殊目的公司往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且其存在目的、表决机制、董事会成员构成都尤其特殊性。因此,需要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专项立法进行规制。本文将在第二部分从项目公司的性质入手并分析原因,第三部分本文将从: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方的优益权、公司运营决策中政府方的否决权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我国PPP特别法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PPP 社会资本 法律关系 特殊目的公司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PP project) as it is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government and social capital, in the PPP project,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is generally required to be established in PPP projects. There is a hug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mpany which implement PPP project and the ordinary companies which conform to the company law. At present, there are no special laws in China;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documents have a low level of effectiveness. The SPV lack the legal norms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to the operation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The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tends to take the form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its purpose, voting mechanism and composition of the members of the board are especially special.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gulate by special legisl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capital.
Key words:PPP ,social capital ,Legal relations ,SPV
目 录
摘要……………………………………………………………………………………Ⅰ
ABSTRACT………………………………………………………………………………Ⅱ
一、引言 1
二、PPP特殊项目公司的发展研究现状 1
(一)PPP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的优缺点 2
(二)PPP特殊目的公司的性质 2
(1)PPP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本构成是根本因素 3
(2)PPP特殊目的公司的决策方式是直接影响因素 4
(3)限制股权转让也与股份公司的精神不符 5
(三)PPP特殊目的公司的现有法规 6
三、PPP特殊目的公司特别法规制的基本问题 6
(一)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了公司融资方式 7
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满足政府方表决机制的需要 7
2、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能力不足 7
3、项目运营的稳定与股权的自由流通并不完全冲突。 7
(二)董事会表决机制的实际操作与公司法规定不符 8
四、PPP特殊目的公司特别法规则建议 8
(一)特别法规则原则构建 8
1、诚实信用原则 8
2、平等原则 9
3、政府主导原则 10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10
(二)特别法规则制度构建 11
1、特殊目的公司的成立和公司的性质 11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应当对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表决机制进行规范 11
3、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11
4、增加项目成熟后增强股权流动性机制(股份自由买卖) 12
5、对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概括 13
五、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一)中文文献 15
(二)英文文献 15
致谢……………………………………………………………………………………16
一、引言
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来参与到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后,PPP项目在我国的规模日益扩大,落地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现在很多政府甚至党中央国务院都把PPP当做了一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一种工具,各地政府对发起PPP项目都表现的十分积极,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普通的私营企业则反而表现的十分冷淡,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目前关于PPP专门的法律规范还不够,私营企业在很多方面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飞速发展,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发展也应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就目前而言推广PPP模式的意义也就越来越大,推动PPP的发展也代表着推动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从而改善民生。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PPP模式确实得到了大力的推广然而相应的配套法律规范却并没有得到完善,从而导致在PPP项目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财政部、发改委等各部门也不断发布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之间由于各部门没有进行统一协调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因此我国急需一部关于PPP的高位阶法律。本文将就分析目前我国PPP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如何完善PPP法律提出意见。
二、PPP特殊项目公司的发展研究现状
PPP模式全称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或者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世界银行公司合作指南》(ThePPPReferenceGuideVersion2.0)将其定义为:私主体同政府机关之间签订的,以私主体提供公共资产或者服务并承担主要风险和管理责任,根据绩效获得报酬的长期合同。PPP模式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诸多作用。2014年财政部与发改委发布财金[2014]76号文件《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该文件将PPP定义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并确立了PPP模式操作模式、运作流程、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2]。
发改委与财政部于2014年11月29日发布的财金〔2014〕113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有关项目公司的设立都采取授权性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3]赋予了社会资本方选择权,其可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力选择是否设立项目公司。2017年12月,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布发改农经〔2017〕2119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PPP项目合同后,应成立项目公司。在PPP项目中,一般需要由社会资本方在规定时间内考虑是否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PPP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需要依托于特定的PPP项目在PPP项目具体操作,设立该项目公司的目的就是负责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特定的PPP项目,PPP特殊目的公司就是PPP项目的建设或者运营主体,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署的PPP项目合同中,会根据需要约定是否设立项目公司,因此特殊目的公司的产生依托于特定的PPP项目,根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签订的股东协议成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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