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1294字
摘 要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一项实现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为家庭付出的较多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这项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符合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但作为一项2001年刚刚写入我国婚姻法的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适用范围有限,很多地方没有规范。没有充分考虑人力资本,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上存在不公等。本文就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将人力资本纳入离婚财产的范围,扩大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现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关键词:家务劳动,离婚补偿,弱势保护,制度完善
Abstract: Housework compensation system is an implementation in divorce when one party to the other party to compensate pay more housework for family law system, embodies the fairness principle of the important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n our country, conforms to our country civil law legislation purpose.But as a matter of 2001 has just written to the system of the marriage law of our country, housework compensation system still exists many problems.Includ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is limited, many places have no specification.Not fully consider the human capital, inequality exist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divorce property, etc.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everal proposals to perfect the housework compensation system: human capital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property in divorce, enlarge the scope of divorce housework compensation system, realize the value of housework quantitative.
Keywords: housework,divorce compensation,weak protection,system perfect
目 录
1 引言 6
2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概述 6
2.1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含义 6
2.2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6
3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原因分析 7
3.1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7
3.2体现夫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8
3.3能够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抚慰其心理 9
4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9
4.1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 9
4.2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不足 9
5对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1
5.1将人力资本纳入离婚财产的范围 11
5.2扩大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12
5.3家务劳动的价值的量化 13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1 引言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在我国的深圳这项制度已出现相关案例。1999年7月,黄某(男)与刘某某(女)结婚,两人都拥有自己的事业,在经济是都可以独立生活。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生活幸福,有了孩子以后,刘某某决定放弃自己的工作,全身心的照顾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婆婆,而黄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迅速增长。自2007年开始,刘某某发现黄某对家庭的态度愈发冷淡,后来得知黄某有了外遇并同居。刘某某多次规劝,而黄某依然不知悔改,刘某某决定离婚。但由于双方事前过有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如果按照约定执行对于放弃工作的刘某某在婚后财产分配上显然存在不公。法院最后判决:根据刘某某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量了刘某某为家庭和另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存在过错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一次性对刘某某补偿人民币16万余元,损害赔偿6000余元。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当前国情下对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空白,在法律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目的是对其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1]
2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概述
2.1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含义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对另一方工作或学习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制度。[2]也就是说让为了家庭和另一方做出较大牺牲的一方的权益受到保障,在离婚时能从对方手中得到与自己的付出相适应的补偿。[1]
2.2 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为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婚姻中一方对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我认为他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离婚损害赔偿基于离婚是由于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而家务劳动补偿并没有有关于离婚原因的规定。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2]提出而家务劳动补偿是由为了家庭和另一方做出较大牺牲的一方提出。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而家务劳动补偿不需要有过错的存在,即使是因为一些琐事而离婚只要存在一方为了家庭和另一方的付出就可以申请家务劳动补偿。第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是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的过错,保障无过错方的生活。家务劳动补偿的作用是对于为了家庭和另一方做出较大牺牲的一方的补偿,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双方的利益与心理。[3,4]
3 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原因分析
3.1 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由于我国的封建历史持续时间十分漫长,封建社会当中夫妻关系是一种主从关系,妻子对丈夫三从四德,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过度依赖于丈夫,缺乏独立性。 “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观念在我国依然十分普遍。家事劳动之责任在很多家庭中成为妇女的一种义务。建国以来,通过婚姻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立法我国在婚姻问题上的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越来越合理,让已婚妇女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也逐渐平等。家务劳动不再是妻子的当然义务,丈夫应当尽到与妻子相对应的平等责任。我认为先不论家务劳动责任应当是妻子的义务,或是丈夫也需要承担同等的义务,家务劳动都应具有社会价值。
对于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一些学者进行了讨论,讨论的重点在于家务劳动是否产生了价值、是否具有类似商品的有偿对价关系。根据一位学者的观点,家事劳动并不是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换的劳动,所以对社会来说,家务劳动不具有经济价值。虽然家务劳动在社会关系中没有价值但对于家庭,未必就是没有价值的。实际上,家务劳动于家庭,不仅能支持家庭的运转,而且也具有价值。确实,家庭把家务劳动的工作让保姆去做就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妻子承担了这些家务劳动减少了家庭开支,这些减少的部分,对于整个家庭来说,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妻子承担了家务劳动,那么丈夫就有足够的精力来提升自我素质和能力。以此获得社会劳动上的发展,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所以,在丈夫产生的价值中,也包扩了妻子的家务劳动价值。只不过妻子产生的价值相对于丈夫是无形的,隐性的而已。
3.2 体现夫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丈夫与妻字在家庭生活中享受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让权利义务关系保持平衡就是公平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体现,家务劳动包括对子女的抚养、照顾双方老人,处理日常洗衣做饭等方方面面 ,非常琐碎繁杂需要夫妻之间有良好的分工和合理的协作才能较好的完成。但是在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下, “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生产分工模式仍然在大多数家庭中占有主要地位,妻子承担了比丈夫多的多的家务劳动。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不作个体化区分,但是正因为这样的规定付出较多一方的付出虽然可能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更大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却得不到保障。一旦夫妻因为一些非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 ,为整个家庭和另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就不能从对方那里得到相对于自己的付出的补偿,这样夫妻的权利义务就会出现不对等,就会形成丈夫对妻子的家务劳动价值的剥削,就会有悖于我国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公平原则。对于这种情况外国的有关法律早已有了考虑, 在《德国民法典》的第 1356条中写到:“婚姻中的双方在从事社会工作时,应适当考虑婚姻中另一方和整个家庭的利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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