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8365字
摘 要
通过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核心内涵、前提条件与价值,结合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探究出合同相对性原则存在不足,学界对我国立法是否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争议,并提出应当尽快在合同法中作出总括性规定,并完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关的特别法。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分配
Theory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ests contract breakthrough of contract relativity principle
Feng Jingxu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By analyzing the core connotation of the breakthrough of contract relativity principle, condition and value, combined with our country,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ests contract explore the contract relativity principle shortcomings, on whether or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third party interests contract disputes, and shall make a sweeping provisions in the law of contract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o improve the breakthrough of contract relativity principle related special law.
Key words:Third party interest contract;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 Profit distribution
目 录
引言 1
一、合同相对性突破简述 1
(一)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现状分析 1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前提及其价值 2
二、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现状困境 3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与局限 3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完善发展之必要性 3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尚存的理论争议 4
三、 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制度构想 4
(一)在《合同法》中作出总括性规定 5
(二)完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关的特别法 5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引言
现今时代,中外各国立法例中,合同相对性原则都已在民商法中得到确立。但在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迅捷,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越来越健全的背景下,交易不再局限于现有的合同架构中,合同的相对性在不同程度上被突破。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其中更是十分突出,因此,探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具体情况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就颇为必要。
一、合同相对性突破简述
(一)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现状分析
1.学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不同观点
当今社会,学者专家对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看法其实有着很多不同的见解,不少人认为合同相对性得到了突破是一件好事,中国社会因此会迎来诸多机遇,这有利于社会资源及利益的再分配,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笔者也发现,不少学者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态度并不是特别的积极,并有人对相对性的突破做出反思。有人觉得,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基础,突破原则会带来麻烦,会影响合同法一直以来所秉持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也有可能进一步有损司法公正。
2.合同相对性突破积极意义辨析
要探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搞清突破与否所带来的影响,是问题的核心。这个核心会告诉我们,这种突破是否会给合同相对性原则带来麻烦[1]。总体而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当今社会形势下有其很大的积极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对相关法律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再调整,调整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就如我国最近一次修改《保险法》,在第22条规定了受益人的协助理赔义务,受益人需提供相应材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等,这也是为了调整保险领域的利益分配,以期解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种种合同纠纷,明确双方责任。同时,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现今社会中担当的是辅助角色,遵循古老原则仍是多数情况。现如今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规定其实算少数。在当今社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在合同相对性突破领域还是占主要地位。合同法领域中,即使对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也不会影响所谓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不管是《保险法》中受益人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的内容,还是《信托法》第49条中规定的受益人可以行使的委托人的相关权利,都要受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合意以及合同法的限制。可以说,即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相关行为依然受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规制。总的来看,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整体来看还是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其本身体现出很多积极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前提及其价值
1.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前提条件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有很多不同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否视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要看这种行为是否超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框架,是否是对最新社会内容的一种反映。这样看来,狭义意义判定下的合同相对性突破更能体现其本质特点。具体而言:
首先,合同相对性突破所指的合同应当是合法订立并已生效的合同。这是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之间如果订立合同,若出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阴阳合同”,又可能出现了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那么这些合同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也就不用考量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了。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对合同主体的突破。在突破主体方面,有两点需要多加注意:其一,当事人主体特征方面,除了原本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要存在利益第三人,并且第三人相当于进入到一个独立的合同中去。其二,诉权主体方面的特性突破。按照以往情况,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主体要么是合同甲方,要么是合同乙方,但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之后,在有请求权提起诉讼的主体特性方面,没有直接关联的第三人也可以独立提起诉讼,参与到原合同的关系中来。
最后,合同内容的突破。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可知,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要求我们在设立合同义务与权利的同时,要考虑到第三人,第三人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第三人有可能因为合同双方的约定而受益,也有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请求他人承担造成其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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