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3459字
摘 要
现今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捐献人体器官,未成年人捐赠遗体器官须经父母的同意。随着公民社会公德心的增加和人体器官捐献科普的普及,我国总量3亿的未成年人在捐献遗体器官方面的意愿表达的法律效果上却呈现出“被动沉默”的状态,这并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保护。从《民法总则》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这一举措中可以看出法律对当今未成年人理性程度渐趋成熟的认可,未成年人同样有表达如何处理自己遗体意愿的权利。在社会对器官供体需求量极大的情况下,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作出捐献遗体器官的意思表示既是未成年人行使自我决定权的方式亦是满足社会需要的途径。关键词:未成年人;器官捐献;自我决定权
Research on the donation of remains and organs by minors
Liju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crt :At present, the law stipulates that only people with full civil capacity can donate human organs, and the consent of parents is required for minors to donate body organs.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public morality of civil society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science of human organ donation, China"s total of 300 million minors in the body organ donation will be expressed in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passive silence" state. This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It can be seen from the move that the General Civil Law lowers the age limit of people with limited civil capacity that the law gradually recognizes the rational degree of minors nowadays, and minors also have the right to express their wishes on how to dispose of their remains. Under the great demand of society for organ donors, it is not only a way for minors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ut also a way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ety to allow persons with limited civil capacity to independently make the expression of will to donate body organs.
Keywords: minors; Organ donation; Self-determination
目 录
一、禁止未成年人捐献遗体器官的问题 1
(一)法律层面 1
(二)社会层面 3
二、允许未成年人捐献遗体器官的法理基础 4
(一)遗体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 4
(二)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性 5
(三)保护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 6
三、允许未成年人捐献遗体器官的伦理基础 7
(一)个体角度 7
(二)整体角度 8
四、允许未成年人捐献遗体器官的制度展望 8
(一)细致区分“活体”与“遗体” 9
(二)适当扩大器官捐献主体范围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目前专门调整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2007年由国务院颁布以来已经施行了十多年了,十多年间经历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与不断与国际接轨、融合,现今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状况发展态势良好,主要表现在人体器官捐献数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美国之后,无论是器官供体数量或者是医学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此情况下,《条例》的规定也必然有无法通过法律解释解决的法律漏洞之处从而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了。《条例》在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能力的规定上上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见法律上认可人体器官捐献活动是一项公民自愿进行的民事活动,也因此我们可以从民法理论层面解读公民捐赠人体器官的行为能力。人体器官捐赠行为包括活体器官捐赠和遗体器官捐赠行为,基于我国器官供需极不平衡的现状,只允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捐赠活体器官极有必要,但是从《民法总则》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可以看出我国基本法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尤其青少年在理性程度上渐趋成熟这一现象的认可,继续将公民捐赠遗体器官的能力同样限定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似乎已经没有必要。完全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遗体器官捐献同样存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风险。那么是否可以从法律上对这部分理性的未成年人或者说是青少年所做的捐赠遗体器官的表意进行保护?
一、禁止未成年人捐献遗体器官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
目前没有任何一部基本法对于人体器官捐献这一事实进行调整,专门调整此类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规即《条例》。根据《条例》[1]的规定,条例仅允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捐献个人人体器官的能力,同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在此前提下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的捐献遗体器官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父母可以在未成年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赠遗体器官的情况下捐赠未成年人的遗体器官,这是法律在未成年人年龄、能力发展的很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所做的考虑,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是,这又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条例严格限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进行人体器官捐献未免过于严苛,但是未成年人一旦死亡,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都将因为其法律主体的资格消亡而消失,作为遗体时死者将不会受到任何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会被伤害的只会是生者的感情和社会的道德。
其次,由父母来进行未成年人遗体器官捐赠事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其中的法律关系似乎混乱不堪。父母捐赠未成年人遗体器官的形式大致如下:一是父母根据未成年人生前表达的意愿,在未成年人去世后,为实现其生前意愿将器官捐赠;二是父母可以在未成年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捐赠的情况下在其死后将器官捐赠。第二种形式可以基于遗体的所有权归属及处分权限来理解,但是第一种形式如何理解还是个问题。这里有两条思路,第一条思路:代理,代理是指一人以他人或以自己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2]。从表面上看,父母代替死者将器官捐赠给他人或者社会组织是以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为死者处理事务。但是代理是典型的三方行为,而死者死后则其法律地位归于消灭,父母捐赠其遗体器官明显是双方行为,相对方为死者父母与他人或者社会组织。即便将死者视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是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更何况这是一项对“死后事务”的处理,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都无法成立正常的三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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