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0320字
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游戏应运而生,发展到今天,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类型。而由此引发出各种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争论,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不利于保护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本文从网络游戏开发者开发出的游戏产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出发,分析出个人私自玩游戏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重点论述了现在新出现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构成对游戏开发者著作权的侵犯。最后从完善著作权立法,保护网络游戏开发者权利的方向出发提出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和自己的看法。关键词:网络游戏,游戏直播,著作权,法律保护
Leg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of Online Game
Gu Zhiwe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age, online games have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Today, online game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industry type. As a result, various disputes about the copyright of online games have arisen. If these problems are not solved, it will be unfavorable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of online game developers. Starting from the protection of game products developed by online game developers by copyright law,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private game playing belongs to rational use, and focuses on the infringement of game developers"copyright caused by the emerging online game live broadcasting behavior. Finally, from the direction of perfecting the copyright legislation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online game developer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his own views.
Key Words: Online games,live game broadcasting,copyright,legal protection
目录
1 引言 1
2 网络游戏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
2.1 网络游戏内涵 1
2.2 网络游戏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
3 个人私自玩游戏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2
4 直播行为侵害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 2
4.1 网络游戏直播的概念提出 3
4.2 直播行为侵犯的权利类别 3
4.3 不构成合理使用 4
4.4 游戏主播不享有邻接权 5
5 完善著作权立法,保护网络游戏开发者权利 5
5.1 直播行为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 5
5.2 能否设立新的著作权类型保护的思考 6
5.3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7
结 语 8
参 考 文 献 9
致 谢 10
1 引言
网络游戏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出现的各种著作权侵权问题如果得不到顺利的解决将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同时不利于开发者权利的保护。个人私自玩游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将网络游戏用于现在流行的直播中,就可能构成对开发者著作权的侵犯。本文从网络游戏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出发,重点论述现实中出现的网络直播行为所引发的著作权法保护上的问题,以此谈论在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方面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完善著作权立法角度上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2 网络游戏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1 网络游戏内涵
网络游戏,顾名思义,其与单机游戏的不同在于,游戏玩家需要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在游戏开发者设计的不同类型的游戏里获得各种不同的游戏体验,并且可以与其他玩家进行互动、竞技。游戏会分为各种类型,比较常见的如RPG,即角色扮演类别游戏,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选择扮演游戏中的不同人物,来完成一些列的任务,见识到一系列的情节,如《仙剑》系列,《最终幻想》;MOBA,即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玩家通过控制自己所选角色分为不同的队伍进行对决,达到一定的目标从而获得游戏胜利,如《英雄联盟》、《dota》等;FPS,即第一人称视角射击游戏,比如《使命召唤》《守望先锋》等。
2.2 网络游戏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网络游戏这一作品类型,因此可以从作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出发,即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具有可复制性来看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文认为,网络游戏是需要经过很多复杂的步骤才能诞生。一个网络游戏需要从策划开始到游戏模型人物的建模、场景的摄制,再到程序的编写,后期的测试推广等。这些复杂的步骤需要耗费游戏开发者大量的人力物力,一个网络游戏能否被更多的人群接受,让更多的人来领略开发出的游戏的魅力,是需要注入开发者大量的独创性因素在里面的。游戏的类型、规则、模式、画面等都需要很多智力成果才能创造出不同于市面上的网络游戏,因此可以说网络游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因素。而能让游戏玩家接触到网络游戏,可以通过游戏光盘或者是网上直接下载的方式,网络游戏具有作品的可复制性方面也是毋庸置疑。网络游戏既然具有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那么受哪一种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保护呢?
我们现实中如果要开始一个游戏的体验,一般是从一个游戏的程序安装开始。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出,网络游戏的基本构成是计算机程序,以此将网络游戏纳入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范畴并无不可,这也是新问题没有出现之前可行的保护方式。如果没有经过游戏开发者的许可,对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的修改、复制、破坏等行为是构成对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侵权的。但现在,网络游戏作为哪一种作品类型进行保护是存在争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游戏开发者开发出的网络游戏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3 个人私自玩游戏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游戏开发者开发出网络游戏,为的是通过网络游戏本身或者游戏里装备的售卖来赚取利润,目前大多数网络游戏是需要通过购买游戏光盘或者在线购买才能获取到网络游戏作品的。一些游戏类型,如一些角色扮演游戏。玩游戏的过程就如同观看一部电影一般,如果你进行了体验游玩,就会逐渐失去再玩下去的动力。可以这么说,游戏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消耗品,个人在购买了网络游戏产品之后是可以对游戏的内容进行体验游玩的,玩游戏一般是一种享受产品的过程。玩家对这种需要付费游戏的游玩,我认为其购买游戏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过游戏生产者的授权并付费的行为了,而游戏生产者拥有著作权的意义也在于能通过其生产出的产品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有些游戏是不需要进行付费就能进行游戏的体验的,这些游戏主要是通过后续的游戏里的商品来赚取利润,这时候,通过游戏开发者的官方渠道进行下载来进行体验本人认为也不会属于侵权行为。这里存在的下载行为不属于侵权的问题上,可以运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来加以解释。即法条中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这一条款,个人下载游戏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游戏开发者的游戏来进行体验,玩游戏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种研究和欣赏,并且一般情况下都是个人私自的玩游戏行为,如果每个想玩游戏的人下载游戏都需要经过生产者授权,那会使得用户接触到游戏的方式过于困难,方式上也过于繁琐,这会不利于游戏的传播。因此个人私自玩游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4 直播行为侵害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
近年来游戏主播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被人们所熟知,一个好的游戏主播能够从中赚取高额的利润,这得益于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直播产业,自2013年电子竞技催生的游戏直播的需求到2015年至2017年的爆发性发展期,再到至今的稳定成熟期。[1]网络游戏直播已经成为了如今电子竞技所衍生出来的支柱产业,市场规模稳定增长,行业也进一步的规模化专业化。中国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市场销售收入在2018年达到74.4亿元,同比增长1倍之多。去年,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用户达到3.0亿人,同比增长近四成[2]。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对网络游戏的开发者的侵权行为变得极其容易。而一般的复制行为,游戏外挂行为等构成侵权没有太大的争议。因为其所针对的对象主要就是计算机软件。而这里的游戏直播行为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是现在司法实践中讨论的热门,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4.1 网络游戏直播的概念提出
人们口中的直播这一词汇,在前几年,最多的还是停留在电视直播中。在网络还未像现在这样盛行的时代,大多数是指广播电视节目的后期合成、播出同时进行的播出方式。[3]比如前几年流行的跨年晚会的现场直播方式就是这一概念的体现,观众可以在特定的时间打开电视来同步观看到现场的晚会。而随着这几年网络科技的进一步的发展,人们观看直播的方式也产生了变化,不仅仅可以通过电视的方式来观看到直播,通过网页和手机观看成为更加时髦的收看方式,正是由于直播方式从以前的现场电视直播到到现在更加丰富方便的网络直播的转变。网络直播在我国可以分为两类[4],第一是在网上提供的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网页或者手机软件收看一些体育赛事或者电视频道的直播。这个就是将电视信号转为网络的数字信号,可能用“网络电视”这一概念形容更为贴切。第二就是狭义上的网络直播。也就是我们现在熟悉的基于互联网的方式进行的直播,这种直播方式给予了我们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大众可以凭自己的喜好收看各种如星秀直播、游戏直播、美食直播、户外直播等各种直播内容。本文谈论的就是游戏直播这种网络直播内容。
个人私自玩游戏我们认为是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但网络游戏直播是不同于个人私自玩游戏的。网络游戏直播,就是游戏玩家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把进行中的游戏画面、自己的操作画面、加上自己独特说话方式和解说风格附之音乐的播放及视频播放等在游戏直播者选定的时间提供给观众观看。本文所说游戏直播,仅指游戏玩家以游戏主播的身份进行的游戏画面的直播行为。
4.2直播行为侵犯的权利类别
本人认为网络游戏开发者开发出的网络游戏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那游戏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这一行为构成对游戏生产商何种著作权的侵犯呢?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对其中的权利进行分析,在是否侵犯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存在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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