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1605字
摘 要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在行政法学中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研究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核心在于判断其认定标准。虽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其仅就做了简单的表述,概括式标准具体情形难以确定,导致在立法上出现概念认定模糊,司法实践中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混乱。要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本在于如何完善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文先剖析无效行政行为的法理和制度,接着对《行政诉讼法》第75条中两种明确的认定标准情形进行具体阐述、确定兜底性条款所包含的情形,并分析程序上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以完善无效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促进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问题;认定标准;重大且明显
Cognizance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LiuHaitao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The amend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system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established the determination of invalid judgment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However, because it only makes a simple statement on the standard of identific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situation of the general standard, which leads to vague concept identific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confusion between invalid judgment and revocation judg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it is essential to improve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elaborate on the two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listed in Article 75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circumstances contained in the "bottom-up" clause, and analyze the procedural significant and obvious violations of the law, so as to clarify the identification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ensure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invalid judgment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clarify the determination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promote the further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s system.
KeyWords: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problem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significant and obvious
目 录
引言 1
一、 无效行政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
(一)立法上概念认定模糊 1
(二)司法中判决种类适用混乱 1
二、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理与制度剖析 2
(一)公定力理论 2
(二)公民的防卫权理论 3
(三)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剖析 3
三、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分析 4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界定 4
(二)没有依据的界定 5
(三)事实不能 6
(四)法律不能 7
(五)内容不具体明确 7
(六)当事人缺乏能力 7
(七)意思上瑕疵 8
(八)违反社会公德 8
(九)程序上重大违法无效 8
(十)决定方式上违法 9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研究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行政法体系意义非凡。构建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才能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效率和程序公正。无效行政行为的研究要以现行的法条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分析典型案例,解释法条中所包含的含义,确定模糊不清的概念,明确行政行为的无效事由。同时,结合法治实践,提出对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不明确、判决形式适用混乱等问题的建议,使其更具有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完善无效行政行为的制度。希望本文能为研究无效行政行为的制度有些许借鉴意义。
无效行政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概念认定模糊
当前,我国立法上对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没有系统性阐述,而对于行政诉讼法第75条[1]中的一些概念用词,在司法实践中也解释不一致。比如在委托性的行政行为中,对实施主体的确定有着不同的看法。部分观点认为,受委托组织在客观上实施了行为,那就是实施主体。[2]而也有观点认为,在委托机关委托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后果,故委托机关为实施主体。[3]两者各执己见。再者,在授权性行政行为中,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权利,那超越授权范围之外,实施主体是否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对于“没有依据”的表述也很简单。学术上理解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没有依据应仅包含全然没有法律规定。[4]同时也存在着不同观点,认为没有依据应扩大范围,应包括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没有职权依据。[5]
对“重大且明显”的规定认定标准存在困惑,没有细化的结果就会带来这一兜底标准的滥用,影响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走向。因此,我们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二)司法中判决种类适用混乱
在理论界中,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两者的界限在很长一段时间处在模糊状态,因为他们都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法律后果都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消灭,而区别仅仅在于他们之间的瑕疵程度不同。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前,在司法判决中,可撤销判决几乎完全取代无效判决。而现在,即便确立了无效判决,但法院也并没有合理适用,依然大部分适用撤销判决。他们考虑到确认无效判决,仍是一种新的制度,必须谨慎适用,以免带来更多的影响,这其实违背了其立法目的。同时也说明了这一理论制度的不成熟,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不明,才导致司法判决形式适用混乱。 在广东佛山有这样一个案例印证着这一观点。原告叶某,被告为佛山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被告在处理有关原告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其内设机构张槎分局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却以自己的名义,超越职权,作出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法院审理认为该分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遂对该行政行为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但法院二审却认为适用撤销判决。[6]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理与制度剖析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提出是源于对对传统公定力的修正和完善,即公定力理论的衍生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抵抗权理论也为其奠定了基础。我国从大陆法系国家引进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构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下仍有许多要完善的地方,在此,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并结合国情,作出具体分析。
公定力理论
“公定力”概念最早是德国学者奥托.麦耶在其论证行政行为的时候提出"自我确信说"[7]他认为,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后便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不论其是否有瑕疵。而后,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其基础上创立公定力概念。[8]他认为,行政厅因具有完备的组织,依据法规作出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并没有成熟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学界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学说有两种,分别是完全公定力和有限公定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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