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0301字
摘 要
在计算机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我们在网络上获取需要的信息,它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困扰。我们在网上存储的个人信息以及在网上的网络活动都有可能被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我们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时刻处于一种被侵害的危险中,一旦被侵害,其代价是巨大的。在我国,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件很多,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并不完善,通过本文我试图就如何保护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建言献策,希望可以在享受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能很好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网络空间 ;隐私权 ;法律保护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Cyberspace
ZhangShiju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In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ore and more develop today. We get the information we need on the network. It has brought us convenience , concurrently with the plagu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we store on the Internet and the network activities on the Internet are likely to be illegally acquired and utilized by others. Our privacy in the cyberspace is in a danger of being infringed at all times. Once violated, the cost is enormous. In our country, using Internet to encroach on others" privacy occurs frequently ,and our country has no perfect protection methods. I am about to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otect privacy when we are in cyberspace by the article.I hope that when we enjoy the convenience of the Internet, we can also very well safeguard ou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 cyberspace;rights of privacy;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一、 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之简要分析 1
(一)隐私权 1
(二)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角色——网络隐私权 1
二、 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的相关内容 2
(一)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界定 2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3
三、 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状况以及启发 4
(一)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情形 4
(二)对国外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看法及启发 4
四、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
(一)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现 5
(二)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法律方面的不足之处 6
五、 如何加强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6
(一)制定专门保护法 6
(二)升级网络监控系统 7
(三)强化行业自律 7
(四)提高信息主体防范意识 7
六、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一、 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之简要分析
(一)隐私权
19世纪90年代,美知名人士沃伦和布兰代斯对当时产生的隐私问题编写了《论隐私权》,其规定隐私权是一个人享有的决定自己的想法是否与别人沟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沟通的权利。指出如果违背本人的意愿公开隐私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是远远大于人身伤害的。这定义是对隐私权的最早规定。
欧洲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出台,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特别的规定。与健康权、财产权一样,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德国,1970年的《德国艺术与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最早对隐私权做了规定。[1]
在我国,亚当和夏娃偷食善恶树的禁果后发现男女有别,羞耻的用树叶遮挡身体的隐私部位,还有就是早期人类社会中的先民用兽皮,树皮遮挡身上的隐私部位,这些本质上都可被看作对隐私的追求。王泽鉴先生认为隐私权在新兴人格权中,占有很大比重。[2]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产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但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含义以及保护措施。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没有经过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是不可以使用违法手段给予非法侵犯的。同时他认为隐私权应为独立人格权。王利明教授阐释隐私权是自然人有权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支配,这里的个人信息特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有权决定私人活动,有权支配私有领地的一种人格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认为私人利益需让步于公共利益。隐私权在人格权基础上产生和发展。
(二)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角色——网络隐私权
在这个社会,信息的支配作用与网络越来越不可分割,曼纽尔·卡斯特编写的《网络社会的崛起》中对此作了详细说明。[3]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新社会形态中发展的具有必然性的产物。最早是在《网络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这本书中被提出来。那么什么是网络隐私权呢?王利明觉得它是指公民在利用互联网为自己服务时,有权使得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不受他人侵扰。李德成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权利人有权尽可能的的去保障自己的相关信息不被他人任意侵扰、私人信息不被别人走露,有权在上网过程中享受到一个安宁的上网环境。[4]网络隐私权包括:上网账号和密码、qq微信聊天内容、网上咨询健康相关情况等不需要也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相关信息。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空间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保护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上具有专属私密空间,不被他人肆意窥探、打扰。私人生活不被打扰。网络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最突出区别在于其具有财产性。
云服务,顾名思义是一种为网络用户提供的服务,根据网络用户的所需,为其提供IT和硬件、软件资源等。它其实就是网络、互联网的一种比喻说法。[5]在云服务时代,我们在进行一些网络活动时有时需要在网上登记自己一些个人信息,最常见的就是留下电话号码,此外还有家庭住址,稍不注意就会被他人非法利用、披露、转让。
云服务时代的特点决定了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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