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2023-08-28 09:32:39

论文总字数:10547字

摘 要

: 近年来离婚率在迅猛上升,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离婚标准中分居满两年、婚姻冷暴力、生理缺陷经常不直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是要等到二次诉讼时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为了有效的解决夫妻间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婚姻冷暴力、生理缺陷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件,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这些存在争议的情形提出一些建议以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

关键词:感情破裂;分居;冷暴力;生理缺陷

The cognizance of the Standard of "emotional breakdown" in divorce cases

Qiu pe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divorce rate has been rising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and when courts hear divorce cases, they often do not directly identify divorce standards as marital breakdown, but rather wait until the second lawsuit, when they are separated from each other for two years, marriage is cold and violent, and physical defects are often not directly recognized as a breakdow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get a divorce. In order to properly solve the divorce proceeding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caused by emotional breakdown and separation for more than two years, cold marital violence and physical defects, this paper makes a case study. 

Key words:Emotional breakdown; separation; cold violence; physical defects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现行司法现状 1

二、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认定与分析 2

(一) 案情介绍 3

(二)离婚标准中有关分居的认定 3

(三)案例解析 4

三、对“家庭冷暴力”的认定与分析 5

(一)案情介绍 5

(二)离婚标准中家庭冷暴力的认定 5

(三)案例解析 6

四、对生理缺陷的认定与分析 6

(一)案情介绍 7

(二) 离婚标准中生理缺陷的认定 7

(三)案例解析 8

结语 9

参 考 文 献 10

致 谢: 11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家庭在人类社会演变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人们生活的重心之一。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诉讼离婚率在不断升高。离婚又称离异,是指夫妻为了终止婚姻关系,采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来达成,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目前有两种的离婚方式:一是以自愿的协议离婚;另一种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的诉讼离婚方式。

现实司法中对于离婚标准中的分居、冷暴力、生理缺陷的认定存在争议,并没有一个完全的标准对这三者进行界定,存在一次审理不判离,二次审理才判离的情况。在司法审判里,比较难认定夫妻感情确定已经破裂,影响感情的因素有很多,对不同的问题没有一个标准的尺度,这让法官在实际案例处理中,更加难以判断。怎么样能让“感情破裂”的离婚的标准更加具体化,让法官更加容易准确的把握这个裁判标准,这引发了我去研究离婚标准的兴趣。我国离婚制度下法官主观认定的离婚标准不统一以及条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新出现的复杂多变的案情,逐渐显露。离婚案件中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其中分居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可以把同居一室但分房睡认定为分居?家庭暴力包括热暴力(行为暴力)以及冷暴力,行为暴力可以成为婚姻法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那么同样的,冷暴力是否可以成为法定的离婚诉讼请求?因生理缺陷导致夫妻双方变为无性生活,对此造成的感情破裂问题,是否认定为《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标准之一,成为让法官认可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定已经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的认定标准?让我国的离婚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是一件重要且必要的事情,因为婚姻家庭的问题关乎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二、现行司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多种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虽然这些看上去这些法条挺具体详细,但应用于现实生活的诸多问题中的时候,这又太过于抽象、理论化,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夫妻感情破裂很难用事实去举证来说明,并不像其他法律事实那么有是非的明确规定,主观性较强,当事人提出的感情破裂事实在别人看来也有可能并不可能会导致离婚。其次,感情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瞬息万变的,要求法官用逻辑推理来验证这样的一个过程,必定是一大难题。

再者,情感作为人体机能的心理活动,感觉占了绝大部分,对于法官而言,他所直接看到的是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然而这又不能作为判断感情好坏的主要依据,此时法官就缺少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判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是否是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并且情感是一个极具个性化的存在,很难用一般的标准去衡量判断。法官用自己的心理机制判定当事人感情的得与失、多与少,精准度不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远远不够全面。绝大多数的法官都是凭借经验进行裁判,但每一个案子又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只有完全了解了双方的生活后才能明确感情是否已破裂无法挽救,但事实上,做到去完全了解是不可能的,仅仅通过经验难以裁判,而法官又需要做出公正的宣判。界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通常从以下几点来进行综合判断考量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离婚原因等。以“首次起诉不判离,二次或三次起诉判离”作为办理离婚案件的标准,也就是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者在第一次诉讼中法官尽力去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和好。当原告在首次起诉调解和好、起诉后撤诉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期满再要求诉讼离婚的,法官通常就会认定此为夫妻感情破裂且却无和好的可能从而判决离婚,以此觉得这样能够达到减少社会矛盾的效果,但实则并不然。这种裁判方式往往加大夫妻其中一方的痛苦。

二、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认定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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