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信公众号推文的著作权保护

 2023-08-30 08:23:55

论文总字数:9838字

毕 业 论 文

学生姓名

陆樱芝

学 号

0615110083

学院

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法学

题 目

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保护

指导教师

江雪松 教授/博士

2019

5

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本论文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保护

陆 樱 芝

(淮阴师范学院 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蓬勃兴起,各种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越发常见。以微信公众号为首,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经泛滥成灾。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微信作品的认定以及网络转载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所以为了更好的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我国需要逐步建立起微信作品登记制度和网络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除此之外,还需修订合理使用制度、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关键词:自媒体平台 微信公众号 著作权 侵权

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eChat Subscription

Lu Yingzhi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we-media platforms, various behaviors of infringing online copyright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mon. Led by WeChat Subscripti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have been rampant. On the one hand, it is because of the lack of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WeChat work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Network Reprit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Rational Use System and the abuse of Safe Harbor Principle. Therefore, in order to better improve the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China needs to gradually establish the WeChat works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network copyright implied license system. In addition, we need to revise Rational Use System and specify the responsibili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Key words: we-media platform WeChat Subscripti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关于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

(一) 侵权行为的种类 2

(二)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 2

三、 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4

(一)缺少对于微信作品的法律认定 4

(二)欠缺关于网络转载的法律规定 4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 4

(四)法律威慑力的下降 4

(五)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5

四、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5

(一)建立微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 5

(二)建立网络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制度 6

(三)修订合理使用制度 6

(四)加大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 6

(五)细化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 7

结 语 8

参 考 文 献 9

致 谢 10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上海富昱特公司经授权取得了imagemore网站上所有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千济堂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旗下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有关图片,并应用于公司运营活动。法院认为千济堂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综合考虑涉案情形及合理性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被告千济堂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图片。[1]

案例二:被告人陈亮在微信平台上先后注册“暴风电影院”、“夜猫电影院”等多个微信公众号,网民点击上述公众号后便可跳转进入“暴风电影院”网站观看。同时,他为牟利,在网站上播放收费广告,设置“打赏”功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亮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作品达1162部(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2]

类似的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千千万万,富昱特公司胜诉获赔的案件只是诉讼维权中的几万分之一,更多的侵权案件则是悄无声息般的结束;非法从事开设影院公众号活动获利的,陈亮绝不是唯一一个,只不过他恰是第一个受到刑事处罚的。有权利的地方就有权利受侵犯的可能,有市场的需要侵权行为就不会停止,而微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尤为猖獗。为何侵权著作权的行为如此普遍?为何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如何从法律方面完善制度、加强保护?笔者将从这些方面着重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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