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2497字
摘 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越发重视,各个国家也出台了各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然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犯罪方式也收到了当今科技时代迅速发展的影响,开始变得多样化。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便利,还有信息安全的隐患。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从司法途径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司法保护
Judicial Analysis and Improvement of Crime of Infringing on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Yangji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300)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various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also been issued to protect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However,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is not uncommon, and the way of crime has also been affected b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oday"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ra, and began to become diversified.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brings not only convenience, but also hidden danger of information security.How to identify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on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how to protect citizens" personal privacy through judicial channel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of social concern.
Key words: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network; judicial protection
目 录
- 引言…………………………………………………………………3
- “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3
- 个人信息的含义…………………………………………………3
-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3
- 个人信息的一般要素……………………………………………4
- 为什么要保护个人信息…………………………………………4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4
- “数量”和“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的标准……4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构成的规律…………………………6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7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什么屡禁不止…………………………8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路径…………………………………9
(一)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9
(二)明确什么是“个人信息”………………………………………10
(三)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11
(四)完善、健全刑事追究程序…………………………………………11
五、关于新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的新威胁………………………………11
六、结语…………………………………………………………………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一、引言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侵犯个人信息为犯罪行为以来,社会上各式各样的质疑、争论也随之不断的产生。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是否是合理的?法律保护滞后,法人责任的认定等等问题都是饱受社会关注,亟待解决的。隐私权作为一种公民的基本人权,其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不确定性,因此,犯罪行为的方式,环境也变得更加多样化,难以认定。刑法学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刑法保护在隐私权保护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放眼未来,适应社会潮流,多元化发展。
二、“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
我国“两高”最新颁布的《解释》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1]]个人信息,究根结底是大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多为数据信息的一种,通过数据来表达其内容。个人信息自身主要具备的功能是其的“识别性”,分为单独识别和结合识别,单独识别,就是仅仅靠一个信息,就能够识别事物,而结合识别,指的是通过收集、筛选不同的信息,然后进行整合、分析,结合起来最终达到识别的作用。我们通常所说的信息,其形态是指“是什么模样”,信息的功能就是通过形态,“能干什么”,个人信息就是信息的一种,也具有一样的作用。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社会上有很多学者对其抱有不一样的看法,众说纷纭,在这些观点中的其中4种主张较为典型,分别是:“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基本人权客体说”。[[2]]在当代社会,个人信息信息也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重要的一环,可以称得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受到保护的因素有很多,既然是商品,那就肯定有价值,有很多的信息收集创造出来,就是为了实现其的价值,如专利等,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格性,信息往往是和自然人有所关联的,这样的信息具有的人格性因素就意味着其不能,或者很少会被公开于社会,因此就需要法律来保护。然而,信息本身有价值这一属性,就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寻求丰厚的利益,非法的收集、处理一些具有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如个人隐私,肖像,姓名,住址等等。
(三)个人信息的一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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