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9732字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关系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其中第三者插足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许多夫妻选择通过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确保对方忠诚于婚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产生了多种观点。至于忠诚协议到底是适用《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总则》,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本文结合理论探讨和实践审判,就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忠诚协议;忠实义务;意思自治;法律效力;法律适用
The validity of the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LongQiao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facing more and more severe test, in which the phenomenon of third party intercess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common.In order to protect the stability of the marriage, many couples choose to ensure their partner"s loyalty to the marriage by entering into a marital loyalty agreement.Whether the loyalty agreement is effective or not has aroused heated discussion in academic circles and has produced many viewpoints.As to whether the loyalty agreement is applicable to contract law, marriage law, tort liability law or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re is no uniform standard of judg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This article will combine with the theory discussion and practice trial, on the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come to my point of view.
Key Words: loyal agreement; loyal obligation; will of autonomy; legal effect; application of law
目 录
引 言 1
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1
(一)夫妻忠诚协议涵义 1
(二)夫妻忠诚协议类型 2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2
(一)学术界主要观点 3
(二)本人观点 4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 5
(一)适用《合同法》 5
(二)适用《侵权责任法》 6
(三)适用《民法总则》 7
四、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9
引 言
现代生活中,出于各方压力婚姻矛盾越来越突出,继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夫妻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来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初首次受理了“忠诚协议”案并判令男方赔偿女方30万元,自此,法律之手就伸向了婚外情领域。[1]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从2013年至2018年共对67起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作出过判决。这一数据背后折射的是法院逐步重视对夫妻纠纷中忠诚问题的解决,夫妻也更愿意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催生了大量忠诚协议的签订。由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制定出的,而协议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格式标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忠诚协议往往各具特色。有关夫妻忠诚协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初草案中曾经肯定过其效力,但后来起草人转变了态度,以致最终公布的文件中并没有涉及此类协议效力的相关条文。
由于最终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闭口不谈,致使司法实践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困难重重,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判决。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有没有效力、适不适用法律以及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的,只有了解到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更加深刻的认知与分析 。
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一)夫妻忠诚协议涵义
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互相约定不得在婚内出轨,要时刻履行忠实义务,通过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有关人身权财产权内容的变更来确保夫妻相互忠诚的协议,通过惩罚有过错而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来达到维持夫妻关系协调稳定的目的。这类协议的签订往往以《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夫妻双方企图通过法律规范内在道德,从而达到内在道德的法律化,并且这类协议涉及合同法到侵权法多个领域,真正体现了婚姻自由与意思自治。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积极采取事前保障措施来确保对方忠诚于这段婚姻,主要约定双方都不得出轨,既不能身体上出轨,也不能精神上出轨。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双方都要切实遵守夫妻忠诚义务,也可以狭义的理解为“性忠实义务”。结婚之前,每个个体都有法律赋予的性自主权,但是一旦缔结婚姻组成了家庭,出于对家庭责任的担当,这时的性自主权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继而表现为性忠实方面的义务,这也正体现了“婚姻意味着责任与担当”。[2]
(二)夫妻忠诚协议类型
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平等自由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制定的,它因婚姻家庭生活的千姿百态而呈现出各具特色的形态,对此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 从约定的形成时间来看,可以分为婚前忠诚协议和婚后忠诚协议。婚前忠诚协议一般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就对夫妻婚后应当相互忠诚的内容进行约定,不允许任何出轨行为。婚后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互相都要忠诚于婚姻从而达到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稳定和谐目的的协议。
- 从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单一型忠诚协议和混合型忠诚协议。单一型忠诚协议是指约定的内容单一,通常只涉及某一具体方面的协议。一般包括财产型忠诚协议和人身型忠诚协议,财产型忠诚协议只涉及财产,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出轨应按协议的要求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财产作为经济补偿。人身型忠诚协议不涉及财产方面的内容,夫妻双方一般约定不忠诚方赔礼道歉或者丧失孩子的探望权。而混合型忠诚协议的内容比较复杂,经常既包含财产给付内容也包括赔礼道歉、剥夺不忠诚方对孩子的探望权等非财产给付内容。
- 从责任的承担方式来看,可以分为赔偿型忠诚协议和放弃型忠诚协议。赔偿型忠诚协议一般是夫妻之间相互约定一方出轨就要对另一方做出相应赔偿的协议,而放弃型忠诚协议主要是不忠诚方在出现约定事由时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或者放弃孩子的监护权探望权等的协议。
- 从责任的产生事由来看,可以分为离婚型忠诚协议和婚外情型忠诚协议。离婚型忠诚协议一般是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一方由于出轨以外的原因执意离婚放弃这段婚姻,那他应当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赔偿。婚外情型忠诚协议是指如果一方出轨发生婚外情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约定赔偿对方。
此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各类形形色色的忠诚协议,这些协议引发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激烈热议,在理论界是实践界都有较大分歧的状况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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