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好意施惠行为导致侵权的责任承担

 2023-11-01 10:19:19

论文总字数:8833字

摘 要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在不被法律所约束的情况下,一方出于好意,而另一方无需支付相应对价来获得某种利益的行为。好意施惠虽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行为,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不予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予规制其他因好意施惠行为产生的其他关系。当施惠人的行为侵犯了受惠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该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

关键词:好意施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责任

On the behavior of kindness and its responsibility

Li Mengt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benefit-giving relationship means that the parties do not have a legal right and obligation relationship, but a party is based on a good moral customs and the other party does not need to pay the corresponding price to obtain a certain interest. In the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kindness and patronage, this paper mainly uses the method of historical analysis to summarize the research status of German, Taiwanese and Anglo-American law scholars, and also use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focusing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odwill and legal acts, factual acts and unpaid contracts, Finally, it is a moral act of kindness to make a good offer. And through the case, it leads to the 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relief after the act of kindness, and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views: Although the benefit-giving behavior is a social level, the law does not adjust the benefits of kindness,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law does not regulate any other relations arising from the act of kindness.

Key Words: gefalligkeitsvehaltnis legal action tortious liability factual behavior

目 录

一、“好意同乘”案……………………………………………………1

二、好意施惠的概念及其性质界定……………………………………2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2

(二)好意施惠的性质界定……………………………………………3

三、好意施惠行为导致侵权的责任承担………………………………4

(一)案例回应…………………………………………………………4

(二)施惠人侵权后责任的承担………………………………………5

(三)对施惠人责任承担的减免………………………………………5

四、结语…………………………………………………………………6

参考文献…………………………………………………………………7

致谢………………………………………………………………………8

  1. “好意同乘”案

甲驾驶一辆小货车从成都到重庆,后一人回成都,同乡乙见状,便请求甲,想搭便车,甲同意,在驾驶途中车速过快,发生车祸,甲与丙的车辆在高速相撞,使得乙重伤。乙认为甲没有对自己进行及时救助,未尽到他的法定义务,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

从此案中可以看到,甲出于道德层面的好意而同意乙与自己同乘,却因自己驾驶的失误,对乙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乙的合法权利。此时,甲的行为从好意转化成了侵权行为。且事后甲也没有对乙进行及时救助,侵犯了乙的健康权。

通过上述案例,使人不禁提出一个问题,甲本是出于好意的行为是如何最终转变成侵权行为的?因此,我在这写下这篇文章,望解决困惑。

二、好意施惠的概念及其性质界定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

好意施惠在德国的民法判例及学说中被称之为Gefalligkeitsverhaltnis。德国民法学者梅迪库斯认为:情谊行为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即在社会层面缺乏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学者界定了好意施惠行为的相关概念。台湾大学教授王泽鉴在其《债法原理》一书中,论述了关于契约关系和好意施惠关系的区别,指出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在民法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黄先生指出好意施惠行为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不会产生违约问题。好意施惠行为主要是为了加强彼此之间的关系,增强彼此之间感情的联络。所以大多数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施惠行为。

而在英美法系中,好意施惠关系则是使用君子协定来定义的,而此协定需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责任,因此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只能通过私人情感予以救济。他指出,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民法上的债权关系,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当施惠者与受惠者之间的协议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时,双方都不能采取最终的司法救济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进而维护其合法的权利。

由前所述,我尝试着给好意施惠下一定义: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施惠者出于好意给予受惠者帮助,而受惠者不必支付相应的对价来获得此帮助。但严格说来,好意施惠关系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只是对一定数量的人类社会交往的抽象和概括。毕竟,生活场景是复杂多变的,不可能精确的去定义这些法律术语。因此更重要的是去界定好意施惠的性质问题。

(二)好意施惠的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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