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8945字
摘 要
: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公众提高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国“阳光政府”的构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观念滞后、缺乏监督救济机制、缺乏法律保障等。为此,要从转变观念、加强监督、完善法律体系等方面入手,使基层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策
The Problems and Strategies of the Disclosure of Loc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ian Me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300)
Abstract: With the depth of the concept constructing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the public"s awareness of requiring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has been improved. Since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d been implemented, the construction of sunshine government has got remarkable achievement. But there are numerous problems, such as old conception, the lack of supervising and reliving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the lack of legal guarantee etc.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loc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e furthest the public from the aspects of changing concepts,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Key Word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一、施行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职能部门将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公共信息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基层信息资源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基层信息的公开与利用,对于基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六年以来,实践证明,推行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绩效管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科学管理,进一步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抑制了腐败的滋生和职权的滥用,促进了我国政府向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首先,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绩效管理。实行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公民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计划与实际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数量、实际取得的工作结果与社会效果、物质投入与消耗等,这样公众就能对绩效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1]从而促使政府调整、改进管理方案,使管理方案更符合、更好地实现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化。
其次,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的知情权的行使,进而发挥大众监督的作用。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的基础。基层政府信息流通的主要方式是基层政府信息的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政府行为和政府信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了基层群众民主管理的实现。因此,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使公众了解政府的行为,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再次,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促使了政府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政府改革,其目标是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政府统治逐渐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从简单的依靠单纯的行政命令向更多的是通过与公众的交流互动转变,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政府与公众交流的平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助于公众对政府事务的主动参与,有助于实现政府行政决策的规范化和民主化,避免决策失败。[2]与此同时,由于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使政府所做的决策、政策等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更易被广大民众所接受,从而容易更好地被执行。
最后,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预防政府的腐败行为和权力的过度使用。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任何政治权力都具有双重性,一是实现权力所追求的价值,二是权利使用不当容易导致腐败。长期的实践证明,一切腐败行为的根源在于它的秘密性,暗箱操作容易导致寻租及腐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预防腐败的前提,只有政府行为,决策、信息等公开于大众面前,接受民众监督,提高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推行一系列控制和防腐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防止腐败。
虽然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实施六年之久,基层政府信息公开运行制度中既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应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解决和克服,不断发展和完善,促进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良性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中主体、客体思想认识上的落后
受我国几千年来官本位思想和西方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基层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定位认识模糊,没有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认为政府属于统治者,民众属于被管理的主体,思想觉悟、文化层次都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起大的作用。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不懂得自己工作的实质是为人民服务,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无异于人力、财力的浪费,反而会扰乱正常的工作,不利于政府工作的优化和效率的提高,不利于政府的权威的建立。所以在工作中表现出办事效率低、脱离公众、互相扯皮推诿等。同时公务员也没有认识到信息是一种权力资本、公共资源,基层政府掌握着与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行使对政府行为监督权的基础和依据,向社会大众公开信息是基层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客体—民众“被统治心理”得以形成,并未认识到民众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民主参与意识不强,自身权利意识薄弱,对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并不知情,即使对政府的行为、决策不满意,也只是抱怨而已,并没有强烈的意识去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和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一些民众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多少完全由政府自身决定,是政府机构内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对政府的各项事务并不关心,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已经颁布了《条例》,自然对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方法等内容,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的关系也无从了解,也谈不上对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了。
(二)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简单且流于形式,公开的方式较少
某些基层政府只简单地做些流于形式的信息公开,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如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公众并不公开与其利益有关的政府信息,只是作为内部文件保存管理。对机密文件的规定过于宽泛、不细化,对不特定的非机密文件是否对公众公开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造成政府的大量信息并没有及时向群众公布,信息财富的效用并未得到利用。基层政府的各种决定,政策和会议情况都被列入保密范围,政府行为深不可测,暗箱操作,容易导致寻租及腐败。例如上海的社保基金案,就是因为信息不公开,个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从而导致政府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同时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操作程序不明确,运行标准不规范,实施步骤、方法未确定等诸多问题。
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少,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公开,即行政机构依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另一种是依申公开,行政机构依法根据公众要求而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前一种方式,公众可以了解政府行为、决策等,监督政府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但这种信息公开的方式容易演变为纯粹的政府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有很大的随意性,发布的信息并不都是公众所希望获取的。相对于主动公开,依申公开具有不确定性,依申公开因高成本、流程繁杂、程序严格等因素而受到制约。在实际操作中,公众依申公开还要向行政机关说明获得信息的目的,甚至有些政府信息的依申公开只能是与信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才能行使。依申公开的门槛过高,有时有些行政部门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办事效率低、甚至对公众的请求不予理会。依申公开的方式并未在公众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过程得到普及。
(三)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反馈机制缺乏、司法救济制度的不完善
监督制度的缺失使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甚微。第一,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基层公共监督缺失,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由政府的自律意识和自觉性决定的,社会监督缺失,导致了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并无实际意义。第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作用不力,缺乏考核标准,没有将其与工作人员的奖惩升迁联系起来。
在基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中,体现效果的最佳方法是反馈。若基层政府信息沟通中缺乏反馈机制,那么就不能及时纠正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不能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基层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公众的反馈有利于政府使现有工作状态朝着让公众更满意的方向发展。[4]但是,目前反馈机制并未健全和完善。基层政府一般都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来了解民众对某一事项的反应,但这一过程只关注信息的收集,缺乏对实际情况的调研和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使得这一调查过程缺乏实际的意义,并不能真正了解民意,满足民众的信息需求,为民众服务。
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要依赖救济制度来实现。基层政府要实现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应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往往会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其合法利益。但由于法院在财政上依附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政府,接受政府指导。因此对于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的信息不公开等诉讼请求通常是不予立案受理或是敷衍了事,使得这类诉讼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四)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并未建立和完善
《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开创了一个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它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等。各级政府都在《条例》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但是《条例》也存在着弊端。它只属于行政法规,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约束力和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1.缺乏宪法性的依据和保障
我国宪法中并未对公民的知情权做相关规定,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的信息公开缺乏宪法保护,施行效果并不理想,需要在法律上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合法合理性、科学性。
2.配套性立法有待完善
在我国,部分法律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问题上与《条例》有较多不协调的地方。例如,《档案法》规定,对于已经归档的政府信息应按照档案保存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而我国《档案法》注重对档案的储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档案的对外开放,在一定程度上与《条例》有冲突。因此,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配套性法律规范应加以补充和规范,并与《条例》相适应,从而更好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
3.行政程序法缺失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程序法能够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使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了更重要意义。但我国,多重视实体法的制定忽视程序法的研究,这就导致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5]很难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和权力的使用、难以有效化解矛盾。
三、化解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中主客体的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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