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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紧密联系,用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立法与实践中仍旧存在大量模糊不清、分歧较大的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对经济补偿金制度中的协商解除、计算考虑因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金上限以及征税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做出具体评析,并提出了与上述问题相应的促进今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建议。关键词:经济补偿金,性质,缺陷,完善
Abstract: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and the lifting and termina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are closely linked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but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unclear, controversial issues to be resolved. This paper makes specific analysis on consultations lift, calculation standards,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and economic compensation ceiling and floor and tax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promotion i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mendments and suggestions according to unreasonable corresponding.
Keywords:Economic compensation , nature ,imperfection , consummate
目录
一、引言……………………………………………………………………………4
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性质研究………………………………………………4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4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不同学说及在探讨……………………………………4
三、《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缺陷 …………………………………5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区分由谁提出的规定不合理……………………5
(二)经济补偿金限制上限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6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无规定标准……………………………………6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不健全………………………………………………7
(五)经济补偿金征税有违立法初衷且操作中存在冲突………………………7
四、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议…………………………………………………8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8
(二)对经济补偿金废除上限……………………………………………………8
(三)对竞业限制的最低限额做出规定…………………………………………9
(四)完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9
(五)经济补偿金征税问题的完善………………………………………………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一、引言
早先,雇佣关系完全有民法来调整,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关系逐渐形成并成熟,成为列国关注的重要对象。在双向的劳动关系中,可靠的外部保护缺失,很多不利因素都可能影响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各大企业建立起比为完善的人力资源系统。该法有利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同时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补偿金的存在以及制度设计,更是突出了社会保障的功能。为了调节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设计“经济补偿金”这一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保护措施,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性质研究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经济补偿金通常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是雇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的。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不同学说及再探讨
1、劳动贡献补偿说。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过往的贡献的一种肯定,“劳动贡献补偿说将经济补偿金视为与劳动者为雇佣范围所做贡献大小成正比的经济补偿”[1],因此经济补偿金金额大小与劳动者为雇佣单位所作贡献大小(如工龄长短)是分不开的。由于现实中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因此不可能每一个去职的劳动者都按照劳动贡献拿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法定的事由发生后,才有可能得到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贡献说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冲突。
2、法定违约金说。
“法定违约金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强行干涉的结果,国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强制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是一种法定违约金”[2],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成为法定违约金也是有一定道理,因为其主要适用于单位违约的情况,然而,若单位是在基于对劳动者保护的情况下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违约金说也存在一定问题。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到新工作岗位之前有一段过渡期间,而经济补偿金的作用就是在这段过渡期内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功能的色彩。“宪法和劳动法为保障公民生存权,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阶段可能面临的生活费用开销和医疗费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以此来保护劳动者”[3]。但从发放条件、作用、标准和来源等方面来看,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的都很不相同。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医疗和失业发生时才能发挥功能,即使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或者之后立即找到新岗位,虽然劳动者没有必要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补偿金来保障自身生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还是必须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
上述观点都有可以值得认同的地方,不同价值观念必定会产生不同的制度设计,立法中的各种制度设计,不仅要以相应的理论基础为支持也要与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才能正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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