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0323字
摘 要
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非常严重,而由于我国司法者对假释一直持谨慎态度,以及我国法律条文中对未成年人适用假释存在禁止性规定,导致了未成年犯的假释适用率非常的低,因此改变原有观念并减少禁止性规定中的罪名将非常有利于缓解未成年犯假释使用率低的现象。关键词:未成年人;假释;禁止性规定;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minor crime phenomenon is very serious, but because our country judicial have been wary of parole, and the law of our country parole is prohibitive provision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the minors, led to the juvenile delinquents parole apply rate is very low, so to change the original idea and reduce crime in the prohibitive provisions will be very beneficial to alleviate the phenomenon of low utilization rate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parole.
Keywords:minors;parole;Prohibitive provisions;
目 录
引言………………………………………………………………………………………………………………4
一、假释的规定及分析 …………………………………………………………………………………4
(一)我国假释的相关规定…………………………………………………………………………4
(二)假释制度对我国社会的益处………………………………………………………………4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假释的一些问题…………………………………………5
(一)我国未成年犯适用假释的现状……………………………………………………………5
(二)我国未成年犯假释率低的原因分析……………………………………………………5
三、未成年犯适用假释制度的意义……………………………………………………………7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身心的重新塑造…………………………………………………7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的完成早期社会化………………………………………………7
四、解除禁制令对未成年犯适用假释的影响分析及建议……………………………8
(一)对持反对减少禁止性规定者观念分析…………………………………………………8
(二)观念上要大胆对未成年犯适用假释制度………………………………………………8
(三)法律条文上要减少假释禁止性规定中的罪名………………………………………9
五、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过程中禁止性规定废存的博弈…………………………………10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引言
假释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率非常的低,而未成年人在适用假释制度时更是低于我国的平均水平。这非常不利于我国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刑法中对假释适用对象进行了限制即“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禁止性规定不仅降低了成年犯的假释适用率,而且使未成年犯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因为未成犯多为暴力性犯罪,但是由于未成年犯的心智正处于学习成长阶段,他们的主观恶性往往没有成年犯的大,而一味的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在适用假释时放在同等的处境下,不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为了能改变这一现象,在假释禁止性规定上应该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加以区分,将未成年犯适用假释的对象范围上扩大,也就是将禁止性规定中的某些罪行予以舍弃,不再限制未成年犯。
一、假释的规定及分析
(一)、我国假释的相关规定
现如今我国刑法上对假释适用条件所做的规定有《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这是我国对假释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项规定之中存在着禁止性的规定,并且,当未成年人作为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时范围被其中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较大的缩减。
(二)、假释制度对我国社会的益处
假释,是我国刑罚制度中为缓和自由刑中存在的一些不利之处而设置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设立假释制度对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至少有以下四方面好处:1、可以避免出现单一呆板的使用关押这种实行刑罚制度所带来的弊处。在那些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可能会出现其在所判的刑期执行届满之前就已经出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具有悔过表现的人,既已经出现明显有效的因惩戒而悔改的罪犯,没有必要再将原判刑期执行完毕就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将他们在原判刑期届满前释放将会出现更好的教育效果,更好地达到刑罚目的。2、在设立了假释制度后,可以更好的鼓励那些正在被执行长期刑罚的犯罪分子,使他们积极悔改,改过自新,努力向善,促使他们更愿意以通过积极接受刑法处罚,认真接受教育,努力进行劳动改造的方式来获得提前释放。3、在设立了假释制度后可以使犯罪分子在监狱外面继续接受教育矫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次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机会,能够帮助他们在释放后快速的再次融入社会。4、设置假释制度更加符合行刑经济性原则,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我国每年在监禁机构上的花销,并且可以适当的解决一些犯罪分子的一些家庭上的困难,这样更有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国家的负担,更有利于社会的建设以及社会的安定。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假释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犯适用假释的现状
假释制度在我国刑罚实行过程中的适用率较低,而未成年人犯罪假释的适用率则更低。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计,1995- 2000年全国监狱年假释率分别为:2.3%、2.68%、2.93%、2.07%、2.13%、2.3%,全国假释犯人占在押犯人总数的比例过低且呈现出逐年递减 的趋势。[1]2005- 2007年全国法院假释适用率分别为1.18%、1.29%、1.06%。由此可见,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较低并且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2]然而据统计,大部分省份中未成年犯的假释适用比率在2--3%,其中北京与山东为10%,海南省则低至0.17%。[3]根据以上数据可知,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假释案件较少并且使用率较低。然而,假释制度是现代刑罚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被世界各地的法律广泛应用,例如:在1997年,澳大利亚的罪犯假释率为42.2%,香港地区的假释率为65.9%。早在1970年,美国有18个州的假释率达到75%以上,即使在新古典主义抬头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的罪犯仍有50%是通过假释的方式离狱的。[4]自然,这些国家的未成年人的假释制度的适用率也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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