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1755字
摘 要
:清末是封建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时期,其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法学教育推广等因素促进了司法官考试制度改革。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宗旨、资格、形式、内容等具有重大意义,为我国当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些许经验。在司法官准入条件、考试形式、内容等方面,对现今司法考试仍具有借鉴意义,说明了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一脉相承。关键词:清末,司法官考试,影响,借鉴
Abstract::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 of the feudal society, the complicated domestic and foreign environment, law education and other factors contribute to the reform of the examination system of selecting judge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system of purpose, qualification, form, content, provides some experience for the current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the aspect of judicial officer access conditions, the examination form, content, still has th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oday"s judicial examination, the ancient law and modern law come down in one continuous line.
Key word: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judici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affect ,model
目录
1 引言 4
2 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产生的背景 4
2.1 国内局势 4
2.2 国际环境 5
2.3 领事裁判权 5
2.4法学教育 6
3 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内容 6
3.1 考试宗旨 6
3.2 考试资格 7
3.3考试形式 7
3.4 考试内容 8
4 清末司法官考试的重要意义 8
4.1考试形式相对完善 8
4.2考试内容重点突出 9
4.3重点考察考生能力 9
4.4注重专业化 10
5 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10
5.1司法官准入条件方面 10
5.2考试形式方面 11
5.3考试内容方面 11
5.4明确职业经验要求 12
5.5建立职培训制度 13
5.6强调品行操守 13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1 引言
“鸦片战争后,清王朝面临着内忧外患,统治危机进一步加深,原有的司法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维护统治的需要。”[1][1] 为了继续维持统治,清政府被迫实施新政,改革中国传统司法体制。新政在司法层面上的改革主要表现在在设立独立的审判厅,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随之产生。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宪政编查馆上奏《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这是我国近代以来第一个与司法官考试相关的法规,司法官考试制度由此开始建立。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古代已经产生比较健全的考试选拔制度,特别是近代以来,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吸取外国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官考试制度。
2 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产生的背景
司法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必然要被政治制度的性质所限制,而政治又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司法官考试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也体现着那个时代的特点,概括来说,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的背景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国内因素、国际环境、领事裁判权、法律教育。
2.1 国内局势
随着《南京条约》的签订,英国取得香港,,面对列强的侵略,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经济开始解体,为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让出了道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马关条约》的签订给中国造成巨大的灾难,民族危机意识逐渐觉醒,近代化在思想层面上展开。
在这一背景下,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成为时代的主题,学习西方,改革政治、法律方面的内容刻不容缓。在对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反思下,清末先进的中国人认为要复兴中国,就要改变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改革宪政,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否能实现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实行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因此必须有一套完善合理的考试制度及选任制度,司法官考试就被放上日程。
2.2 国际环境
甲午战争后,面对列强的侵略,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主题。在这种环境下,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司法审判思想也逐渐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使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对之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并进而对我们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进行反思。因此,我国陈旧的司法体系落后于国外先进的司法审判体系愈发明显,国人的反思和批判愈加强烈。而司法独立的思想传播的更为广泛。“毫无疑问,司法独立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它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为制约、互不统属、相互独立是西方民主政治和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志。而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下正好与此相反,从中央到地方,皆是三权合一,高度集权。”[2][2]近代以后,我国旧有的这种司法行政相统一的体制受到国内外打击,领事裁判权被攫取,诱发了更大范围的统治危机,使得清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旧有的司法体制已难以继续,被迫改革,实行司法独立。
对于我国旧有的审判体制而言,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司法独立于行政。中国司法在过去的长时间段内都是与行政合二为一的,列强对中国司法领权的控制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为收回司法独立权,就必须凭考试选拔人才。司法独立,是司法官考试制度的目标和归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之后才有了以考试来选任优秀司法官,并建立独立审判机构等相关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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