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9584字
摘 要
: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行政复议调解得以在行政活动中予以适用,这既是对复议调解制度的肯定,也是现实生活中对调解制度的需求的表现。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呢,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并不能推导出行政纠纷不可调解的结论,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理论与利益衡量理论又为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注入了正面元素。虽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关键词:正当性,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制度完善
Abstrac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ministrative review mediation can be appli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this phenomenon affirm reconsideration mediation system and express the demand for mediation system.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diation system has the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the theory. On the one hand,the principle of the executive power can’t dispose may not deduce the conclus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mediation,on the other hand, the theory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the theory of balancing of interests are positive element for the legitimacy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diation. Although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diation system has been gradually perfect,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 that need to be improved. Legitimacy,the scope of mediation,the principle of mediation system consummation
Keywords: legitimacy,the scope of mediation,the principle of mediation system consummation
目 录
1 引言…………………………………………………………………………5
2 行政复议调解的现状…………………………………………………5
3 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6
4 行政复议调解的完善…………………………………………8
4.1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的原则……………………………8
4.2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9
4.3行政复议调解人员的资格设定……………………………10
4.4行政复议调解机构的设置…………………………………10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1 引言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在确认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依矛盾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使纠纷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中得以解决。然而,在实践中,学界对于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是存在争议的,因此,本文将会对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作出论述。与此同时,由于行政在人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作为行政纠纷解决手段的行政复议调解也应当应时代的要求对其相应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将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建议。
2 行政复议调解的现状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均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愈发激烈。随着财富分配不均、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差距过大、行政主体权力滥用导致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诸多社会矛盾的不断暴露,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与日俱增。正是由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矛盾的增加导致相对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倾向于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保护自己,例如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段以及寻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与日俱增的行政纠纷导致原有的行政复议、诉讼审理方式越来越无力解决行政纠纷问题,并且经常演化升级为上诉、申诉、上访等,从而导致行政效率缓慢、灵活性底、纠纷解决程序简便。这种种现象使得行政复议调解的优势不断显现出来,行政复议调解不仅具有效率高、灵活性好、程序简便等绝对优势,同时更有利于找出行政纠纷的产生症结,从而达到对症下药的效果。“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不受复议范围的限制,能够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多种矛盾和问题统筹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也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决定的种类的限制,并可以调动复议机关可以调动的各方面因素,多方面多途径地对行政争议予以彻底解决。”[1]因此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以行政复议调解手段来解决行政纠纷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来说是迫在眉睫的。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身也体现了我国的文化底蕴和社会风俗。自古以来我国文化就注重“以和为贵”,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首选以和解、调解为主,因为这样既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意愿,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也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诉讼、复议的成本和资源,使得司法资源能够投入到更加需要的地方,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在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我国1990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中法律对于否定行政复议调解存在的合法性。第二阶段:在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中并未对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复议调解作出具体规定,即行政复议调解的存在与否仍然处在模棱两可的状态,这使得行政复议调解不能在法律法规的调整下有效实施运用。第三阶段: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于行政复议调解给予了立法上的回应。该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适用的范围。至此,我国终于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复议调解,这使得部分案件得以适用调解成为可能。这一制度已经颁布就获得了许多国内外学者的赞同声,赞成者认为:“既然行政复议就是解决行政争议,那么调解作为替代诉讼对多元化纠纷予以解决的机制之一,就存在着可以在行政复议中采用的可能性”[2];“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建立调解制度,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思想性优越’的集中体现”[3]。然而,尽管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于部分案件可以适用行政复议调解,但是对于行政复议调解的理论基础(正当性)、范围、原则等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议。因此,在讨论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与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从理论层面予以探究。
3 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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