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刑事法保护

 2021-11-25 14:42:23

论文总字数:19208字

摘 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非常重要。近年来,国内外普遍重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却忽略了同等年龄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由于其身份特殊,身心发育不成熟,其受到的侵害往往会造成更深远的影响,其权利保护更需重视。然而,我国刑事法中却鲜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因此本文试图以刑事法为视角,探索建立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概括论述。提出未成年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其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自然人,具体有自我保护意识薄弱、遭受身心危害严重、缺乏保存证据意识导致取证困难、犯罪类型集中的特点,适用符合未成年被害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原则,保护意义重大。第二部分,阐述了未成年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分为被害人的一般权利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特殊权利。未成年被害人享有的特殊权利:获得辅助人帮助的权利、获知案件及诉讼信息的权利、更为严格的隐私权保护的权利。 第三部分,通过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现状分析得出现有刑事法体系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地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刑事法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刑事法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这一块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被害人 权利 刑事法保护

Abstract

Mino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and the nation, their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is very important.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 and foreign universal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age criminal suspects and the defendants, but neglect the rights of minors victim protection. Because of their special identity,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is not mature, the infringement often has a more far-reaching impact, and the protection of its rights should be pay more attention. However,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seldom carries on the special protection to i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tries to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inor victim's 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angle of criminal law.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the juvenile victims were summarized in this paper. The underage victim are natural person under 18 years old whose rights are encroached on directly by criminal behavior. They have several characters like self-protect consciousness is not strong, easy to suffer serious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harm, lack of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consciousness. Those features lead to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evidence. So it is suitable for the juvenile victims of the principle of best interests, rapid timely principle, equal protection and special protection combin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minors privacy principles of victim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ng major. The second part, elaborated the rights which the minor victim enjoys, is divided into the victim's general right and the minor victim's special right. The special rights of the victim of the minor: the right to get aider’s help,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know the case and the lawsuit information, and the right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third part, through the criminal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law and other laws of minor status of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the minor shortcomings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victims. The fourth part, on the basis of reference to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minors 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in the areas outside the reg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juvenile victim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keyword] minor;victim;right;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录 III

前言 1

一、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概述 1

(一)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 1

(二)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 2

(三)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特殊原则 3

(四)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4

二、未成年被害人权利内容 5

(一)被害人享有的一般权利 5

(二)未成年被害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6

三、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刑事法保护的现状与分析 7

(一)刑事实体法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8

(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现状 9

四、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刑事法保护的完善 10

(一)域外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借鉴 10

(二)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刑事法保护的建议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前言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并且由于其身心的不成熟性和涉案原因的特殊性,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也极易成为各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近年,未成年被害案件越来越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也与日俱增。为应对这一严峻形势,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满。然而相较于未成年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以高度重视,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权利的刑事法保护却未受到受到足够的重视,尽管有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精神体现,但其具体制度构建仍有不少不足之处,尚待完善。

一、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概述

(一)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

1.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法律上规定的概念,它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和准确性,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2]。由于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不限于本国公民,所以,本文“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害人的概念

关于被害人的概念,学术界有争论。在刑事法领域中,学者们的表述纷繁多样,以下为几家代表性的表述:

(1)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3]

(2)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4]

(3)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5]

(4)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公诉案件中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的受害者。[6]

(5)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7]

虽然这些表述各有差异,但其本质内涵却都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法领域中,被害人这一概念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本文讨论的是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刑事法保护,故本文采用狭义的刑事被害人概念。并且,本文中所提及的被害人仅限于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犯的自然人。

3.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本文所讨论的未成年被害人是指未满法定成年年龄18周岁的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

(二) 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人的特征

(1)以刑事被害为前提。

即为受侵害的客观性,刑事被害必须是已经发生过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被凭空捏造或者主观臆断的,并且其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实际损害。

(2)被侵害权益的合法性。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其合法权益,即被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不能成为刑事法上的被害人。

(3)合法权益受侵犯是因犯罪事实所致。

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是由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所致,侵害行为与被侵害的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2.未成年人的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还未健全,对于社会各种现象的辨知能力还有所不足。此外,其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都还不健全。因此,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受到外界的伤害机率较高,并且这种伤害难以治愈,在其身上的影响会较长久;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较低,易受到社会不良面的影响,又因为其自控能力不强、言行举止都易被周遭感染,极易作出不良之行,甚者更可能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为自己的成长染上污点,最终成为未来社会的潜在不安定分子。

3.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

基于以上对于未成年人和被害人特征的分析,笔者归纳总结得出了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

(1)未成年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未成年被害人因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价值观不健全,对罪犯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都较低;因想法稚嫩,对周遭事物的判断都不全面,加之好奇新鲜事物,容易受人欺骗:未成年被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较多。

(2)未成年被害人遭受身心危害严重。

未成年被害人遭到侵害后,从伤痛中走出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对其身心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受到侵害的经历在不知不觉中会让其情绪焦躁,对外界变得敏感而又不安,内心对人群产生抵触心理,渐渐地封闭内心,拒绝与人交往,最终久而久之的,性格变得乖张孤僻。这对他们自身的成长都是消极和负面的,这样的影响甚至会诱使他们从被害人转变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总之,受到侵害会给其身心都带来沉重的伤害。

(3)未成年被害人缺乏保存证据意识导致取证困难。

多数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往往发生在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形,难以寻求其他目击证人。由于在场人较少,很多案件未能及时报案,距离发生时间久远,物证等证据都难以采集,遗失情况严重。在缺乏证人和物证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的自述就成了该案件的重要证据。然而他们年龄较小,法律意识缺乏,很难有证据保全意识。很多未成年被害人甚至难以记清犯罪人的体貌特征,也抗拒回忆起被害经过。这都导致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取证困难,办案难度大,难以取得充足的判案证据。

(4)未成年人刑事被害的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根据近年来的数据统计,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多集中在暴力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暴力性犯罪多为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财产性暴力多以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方式进行。以上这些犯罪,犯罪人多以团伙犯罪方式进行,且发生于校园较多,未成年被害人多与犯罪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均会给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带来巨大伤害。

(三)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特殊原则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首先应该遵循被害人保护的一般原则:包括全面原则,即法律的规定要全面,对保护的对象、时间、机构与内容、保护者和被保护者的权利与义务等都要做出全面的规定;平衡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适度原则即在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不仅要求国家立法必须合理,而且要求国家的执法活动要坚持适当、有度、合理的法则;合法原则即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脱离法律,违反法律;及时有效的原则即被害人能迅速、公平、便利地得到补救。[8]

此外,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特殊身份,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享有的特殊原则有:

1.符合未成年被害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这条原则受到各国各地区一致认可,虽未有具体的成文规定,各国各地区都按照自己当地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等具体情况将这一基本准则纳入了条文中予以体现。根据《儿童权利宣言》规定,未成年人应受到特别保护,通过法律等其他方法,使其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制定各种相关法律时,都应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出发点。该原则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确定的,其要求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体制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道德发展及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2.迅速、及时原则

该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处理未成年被害案件时,司法机关务必要在理清案件事实、寻找真理的过程中提高效率,尽快结束案件审理,减少诉讼过程花费的时间。因为刑诉维权时间越长,未成年被害人心中的不安感也会与日俱增,渐渐地产生自己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然后封闭自己的内心,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生理与心理上的伤痛就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反而更难以得到治愈。所以司法机关要提高工作效率,在第一时间让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获得相应的赔偿。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严格贯彻迅速、及时的原则,尽快高效完成刑事诉讼各程序,同时满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治疗的需要,贴合他们的需求。

3.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被害人人作为一个个体,理应受到和其他个体个体一样平等的对待、同等的保护,不因其家境、性别、年龄、智力等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为平等保护的原则。然而因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不健全的特殊原因,其相较之成年人处于弱势的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做到实质意义的公平、平等,就需要结合其自身特征,给与一定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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