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4767字
目 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
1.3研究思路及框架 1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2.1国外研究现状 2
2.2 国内研究现状 2
3. 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成功经验 3
3.1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类型 3
3.2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资金来源 3
3.3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资金支付方式 4
3.4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项目的规模 4
3.5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项目的具体目标 5
4. 我国关于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实践探索与制度缺陷 5
4.1实践探索 5
4.2制度缺陷 5
5.鉴于国外经验对完善我国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政策的建议 6
5.1重视市场在建立生态损害成本补偿进程中政府引导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机制的重要作用 6
5.2拓宽生态损害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 7
5.3建立生态损害成本补偿资金运作的监管部门和项目评估部门 7
5.4完善生态损害成本补偿法律体系 8
5.5明确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具体目标 8
6.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致谢 10
1.引言
1.1研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GDP从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的3645.2亿元,增加至2016年整年GDP初次冲破70万亿,到达74.4万亿元,增长速度居世界首位。但是,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所带来的高消耗、高废弃的经济增长,是以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恶化为代价的。据世界银行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增加有三分之二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透支基础上的,每一年因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己占GDP的6%-8%。大量资源、能源的耗用破坏了资源的自然存在形式,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突破了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与自净极限,造成了生态资本过分消耗、生态系统失衡、生态功效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文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分析成功措施,并针对我国特殊国情提出借鉴参考建议。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生态补偿既是一个实践课题,也是一个理论课题。创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直接原因来自生态环境面对的压力,因为生态资源本身具有价值、生态环境具备外部性,同时具备大众产品的属性,仅仅依靠技术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只有靠制度才能解决。各国经验表明,在构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政府理想的政策手段。因此,从理论上讲,将生态补偿置入生态环境一经济发展的大系统,借鉴各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状况,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范畴,加强理论基础研究,完善相关理论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目的在于,从西方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先例出发,研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发现其存在的共性与特性,并探讨这些先进地理念措施对完善我国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的作用,一方面丰富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治理主题的理论研究,促进我国由政府主导的生态治理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生态污染治理理念转变,为实现完善的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奠定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的经验启迪,提出完善我国生态损害成本补偿机制和具体制度的建议,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的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为推动经济-生态的和谐发展做贡献。
1.3研究思路及框架
基于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思想,文章从国外生态补偿措施和中国现有措施的结构出发,总体把握生态补偿制度是必须依靠市场的,对生态补偿制度中西方发达国家补偿措施的内容进行描述性分析,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补偿措施中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项目的特点以及补偿的标准等方面,并结合国外生态成本补偿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为实现中国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奠定理论基础,根据中国生态治理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生态损害成本补偿措施,建立合理的制度标准,为推动经济-生态和谐发展做贡献。
本文认为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的设计主要可以从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两方面出发。在现有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扩大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补偿领域,制定同一领域的补偿标准,不断完善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损害补偿中的作用,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生态补偿资金,应当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政策,并设立具有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功能的部门,使市场积极参与到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去,确保生态损害补偿项目目标的达成。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国外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多家的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起步较早,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和实践进展。国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的研究涵盖了很多学科范畴,比如环境学、环境工程学、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等,在这些领域中发展了大量关于生态补偿的理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同时这些国家还在努力进行生态补偿的实践尝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环境管理术语中的“补偿”是指平衡发展对社会功能的负面影响,并且现在越来越被认为例如向农业生产者支付野生动物损害所造成的收入损失(Wagner和其他人,1997年)或土地改革(Swinnen, 1997),种植树木以修复二氧化碳排放量(联合国,1993年)以及抵消湿地环境损害(国家研究理事会1992年)的措施。
在西方,生态补偿被称为生态系统服务(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在欧洲,生态补偿则更多地被描述为“生物多样性补偿(Biodiversity Offset)” ,通常涉及创造栖息地以抵消发展影响(Morris等人2006)。在新西兰法院关于JF投资有限公司案(C48 / 2006)的决定中,法院将环境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定义为:“避免,补救或减轻活动对相关区域,地貌或景观的不利影响的任何行动(工作,服务或限制性契约) ,环境作为对正在寻求同意的活动的不可避免和不受影响的不利影响的补偿。” 根据荷兰政策,在实践中,生态补偿仅限于严格意义上的自然功能,尽管有在有限数量的指定区域娱乐功能(MANF和MHPE 1993)。
西方学者更加注重对补偿意愿和补偿时空配置进行研究。在调查了城市居民和国外游客的意愿并且进行了CE分析,在此基础上Bienabe和Hearne建立了逻辑斯蒂回归模型,结果表明人们都乐意对环境服务进行付费,值得注意的是,比起对景观美感的支付,人们更愿意对环境保护进行支付;而对交通工具造成的生态损害的补偿方面,国外游客偏向于自愿式抵偿。在补偿时空配置的研究上,Johst用生态经济学模型设计出分物种、分功能的生态补偿的时空上安排。Morana和Mc Vittie以苏格兰地区的人民为对象,调查了他们对生态损害补偿的付费意愿,并用AHP和CE法对结果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显示,从环境和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人们愿意以收入税的形式参与到付费补偿项目中去。
2.2 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晚于发达国家,相应地学术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但是,仍然取得了颇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国内学者大多把发达国家的生态补偿制度方式分为两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和市场(私人)参与型,西方国家主要是依赖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为辅的机制。刘平养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生态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发达国家的补偿机制是建立在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基础之上的结论,同时,安果在《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安排—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归纳与类比》中也补充道,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系统也是政府补偿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配合明确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协调机制,才可以使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另外,安果她还指出了发达国家生态成本补偿机制中所蕴含的基于“外部性内部化”的主体激励的管理思想理念。在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生态成本补偿机制,但许多补偿项目目前仍然是以政府补偿为主,且这种补偿机制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尺度,相应的监管和协调机制尚也欠缺,由此吴越、安果等多位学者都提出要健全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和管理协调机制。在《国外生态补偿实践的比较及政策启示》中,聂倩将生态补偿机制分为使用者付费(私人付费)和政府付费两个主要模式,通过从资金来源、项目补偿规模、项目的效率等多方面对比入手,提出了要重视市场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独特作用的建议。
由以上文献可知, 西方学者已经从制度研究层面深入到具体补偿标准的测定、生态损害补偿的支付上。我国学者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以案列比较结合理论性归纳总结为主,总体上说,国内大多学者都认识到市场在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都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不能为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可以看出,推动市场参与生态损害补偿机制之中和完善生态补偿领域的法律法规将会是我国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改革的重点。
3. 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成功经验
3.1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类型
国外生态成本补偿的类型从补偿形态上大致可分为经济补偿和非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又可以进一步地细分为经济或政策上的支持(或惩罚)。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是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生态补偿模式,也是最为常见的补偿模式。从1950年以来,由于世界经济的增长是以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损害为代价的,因此部分国家开始试图采取一些经济措施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联合国也在1992年发表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提出了依靠经济措施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的观点。借助经济手段而进行的生态损害补偿在许多西方国家都较为常见,例如:美国对水土保持高度重视,出台了《保护调整法案》和《农业保护计划》,都规定了给参与土地休耕项目或改种有益水土涵养的植被的农民提供经济上的补偿。法国Perrier矿泉水公司为了保持矿泉水水区水质的健康,向流域上区的农民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减少农业活动和相关农业化学用品的补偿。在政策上,许多国家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征税,而对环境保护有益的行为予以政策上的支持。日本从2012年最先对煤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地球温暖化对策税”,而英国创立征收气候变化税,但对完成减排方针的企业实施减征制度。
第二类非经济补偿模式主要是指实物补偿,如农业用具、粮食、木苗种子、技术帮扶、就业支持等。以以色列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在水循环利用上采用的就是“中水回用”的措施,即你出多少,还你多少经过处理过的水。这种方法大大解决了这些国家水资源匮乏的问题,平衡了水资源浪费与水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
3.2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资金来源
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资金和社会(市场)资金构成。政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专项资金、环境税费等,它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例如,墨西哥当局2003 年成立了一个价值 2000万美元的基金,用于补偿森林侵害。日本在农业生态补偿实践中实行一系列“资助型引导政策”,包括由地方政府给资源参与生态保护政策的农民贷方无息贷款,以及直接对有利于生态循环的项目给予资金的补贴等,这一系列政策的本质也是利用政府的资金促进生态的良性发展。
社会资金则来源多样。例如:由多方共建的生态补偿基金、各种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的资金捐助、企业因生态损害行为的罚款、企业出于各种目的进行的补偿等。比较典型的以社会资金为来源的补偿模式是哥斯达黎加水电公司资助上游的植树造林活动、哥伦比亚考卡河流域灌溉者协会为了调节河流径流而提供资金支持。其实如今在大多数生态补偿实践中,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的往往在一个项目中同时运用,比较典型的就是德国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实践。易北河的补偿经费主要来源于:(1)由排污厂收取的并按一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环保部门的排污费;(2)政府财政的贷款支持;(3)用于研究的津贴;(4)下方流域对上方流域的经济补偿。这个项目不仅仅运用了政府的财政力量,还同时集合了社会资金的支持,多元化的补偿资金渠道也是易北河生态损害补偿项目取得巨大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
3.3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的资金支付方式
以市场为补偿主体的资金以直接支付为主,政府为补偿主体的资金支付手段主要分为直接支付和转移支付(间接支付)。直接支付即直接购买生态服务或者直接给予受损害对象相应的资金补偿,对参与相应生态复原保护计划的对象给予政府资金补贴,例如法国Perrier矿泉水公司直接给予上游部分农民一定的资金,借以补偿由于他们由于保持水质而减少农业生产活动所带来的损失,欧盟通过价格上的优惠补贴政策促使农民休耕、休牧。在具体支付方式上,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又可以分为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
纵向转移支付就是指,将国家筹集的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发放给地方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就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根据相应的标准,由受益地区向被损害地区支付相应的数额。巴西的法律规定,在亚马逊河道流域内,所有土地使用人必须保证其所拥有土地的丛林覆盖率达到80%以上。另外,考虑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同意那些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取得较大收益但没能遵循法律规定的人,可以向那些丛林覆盖率高于80%的农民采办采伐森林的权利,使得全部流域的丛林覆盖率不低于国家的规定。横向转移支付平衡经济受益地区和生态受损地区之间“生态经济”的不平衡,降低区域发展的不公平。
3.4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项目的规模
补偿资金的来源会影响到生态损害成本补偿项目规模的大小。社会资金多投入到那些规模较小的项目。社会资金力量通常不如政府资金力量那么雄厚,这也决定了由社会资金提供补偿的项目通常是补偿范围较小的项目,如厄瓜多尔在2006年实施的Pimampiro流域保护项目,在Palahurco河流左侧大约495公顷的范围内进行,法国Perrier矿泉水公司向Rhin-Meuse河流上游约40公顷范围内的农民提供补偿。这些项目的补偿规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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