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7012字
目 录
引言 3
1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基本理论 3
1.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理依据 3
1.1.1再审纠错理论 3
1.1.2损害救济理论 3
1.1.3程序保障理论 4
1.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条件 4
1.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基本功能 4
1.3.1抑制虚假诉讼 4
1.3.2实现实体公正 5
1.3.3保障程序正当性 5
1.4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局限性 5
1.4.1体系编制混乱 5
1.4.2救济范围过窄 5
1.4.3程序设计模糊 5
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实必然 6
2.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背景 6
2.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预期 6
2.2.1及时规制虚假诉讼 6
2.2.2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实体程序权益 7
2.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施现状 7
2.3.1制度构建不明 7
2.3.2实施标准不一 8
3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8
3.1二者联系 8
3.1.1立法背景相同 8
3.1.2针对的对象相同 8
3.1.3法律后果相似 8
3.2二者区别 9
3.2.1原告主体资格不同 9
3.2.2诉讼事由不同 9
3.2.3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同 9
3.2.4启动条件不同 9
3.2.5适用程序不同 9
3.2.6适用案件不同 10
4二者的协调与选择 10
4.1两者竞合时的尴尬 10
4.2理论学说的论辩 10
4.3案外人权利救济方式的协调与选择 11
4.3.1合理界定主体范围 11
4.3.2合理界定启动事由 12
4.3.2程序选择——规避冲突,形成互补 13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案外人权利救济方式研究——
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协调与选择为视角
朱雪莹
,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law needs to perfect itself to adjust the variety of the society.In addition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the civil procedure also need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ird party.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two legal provisions about the rights of third party.They are third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and third party revocation lawsuit which have many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And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two provisions are likely to occur concurrence.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ird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and third party revocation lawsuit to probe the solution of concurrence.Third party revocation lawsuit is a newly established legal system and it has conflict with the previous system.It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to apply these two provisions better.
Key words:Remedies study of the third party;retrial;revocation lawsuit
引言
由于平等利益主体之间发生了冲突才产生了民事纠纷,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因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才会产生民事诉讼,而诉讼结果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从法理角度来看,民事裁判基本上只对已经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可是为了提高裁判的公信力,裁判的效力一般都具有扩张性,可能会扩及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裁判的扩张性导致诉讼当事人滋生了通过生效裁判损害他人利益的念头,更甚的是因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无法参加本诉从而只能处于无奈。近年来,随着欺诈、恶意串通以及虚假诉讼等现象的发生并且愈演愈烈,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旧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救济方式的规定并不明确,所以新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权利保护做出了新的规定,这种制度设计也是民事诉讼法在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遏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先后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机制,分别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撤销之诉。两种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法律上并驾齐驱,且在适用对象和救济功能上交叉重合,需要我们探讨二者在适用上究竟该如何选择,这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一直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本文在对各学者的观点理论和司法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合适的适用方案。
1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基本理论
1.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理依据
我国立法规定了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分别是执行程序外的申请再审,也叫做“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 [1]〕和执行程序中的申请再审[2]〕。之所以给予案外人这样的救济途径是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的。
1.1.1再审纠错理论
再审制度是一种纠错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是指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笔者认为,由于申请再审主体范围的扩大导致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产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但是司法解释将案外人囊括进再审的主体,由此产生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这也就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案外人提供救济方式。
1.1.2损害救济理论
从损害与救济的关系来看,二者是互相依存的,有损害必有救济。所以,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必然要赋予主体一定的救济。不然的话,只有损害没有救济的社会是杂乱无章的。所以,当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必然要规定相应的救济。所以,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案外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而且也是案外人的事后救济途径。
1.1.3程序保障理论
再审也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方式。如果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的程序符合法律预先规定的要求,那么诉讼结果就是正义的,否则是非正义的。因为非正义的诉讼结果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所以需要法律规定一种救济程序来纠正诉讼的非正义,这就是再审程序。案外人因未参加原诉而受到生效裁判的不利影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获得救济。
1.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条件
我国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同,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具有主导性,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附属性,两者的适用条件也不完全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再审制度的适用条件如下表:
表一 适用条件
类型 条件 | 执行程序外案外人申请再审 |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 |
针对对象 | 执行标的物 | 执行标的 |
提起条件 | 在执行程序外提起 | 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提起 |
提起期限 | 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
审理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 | 同左列 |
管辖法院 | 向原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 同左列 |
裁判效力 | 由原审审级决定 | 同左列 |
由上表可以看出,二者只有审理程序、管辖法院和裁判的效力方面是相同的,其他的条件都存在一定的差别。
1.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基本功能
1.3.1抑制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使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对案外人不利的裁判,从而导致案外人权益受损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的目的主要有:逃避债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在虚假诉讼中,公正的司法审判成为当事人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法外衣”,法院做出的裁判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就有了正当的理由和借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对抑制虚假诉讼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案外人申请再审能够监督原民事诉讼行为,有利于发现原民事诉讼行为的不当之处;从另一方面来说,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提供了法律途径,也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自己权利的法定方式,有利于当事人诚信诉讼。
1.3.2实现实体公正
该项救济制度赋予了案外人参加民事审判程序的机会,案外人在实体上享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可以通过再审纠正原裁判。人民法院通过对案外人再审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实质性的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1.3.3保障程序正当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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