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3877字
目 录
引言 3
1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价值内涵 3
1.1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3
1.1.1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3
1.1.2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3
1.2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内涵 4
1.2.1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司法公允 4
1.2.2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司法民主 4
1.2.3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结果的可接受性 4
1.2.4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公民的普法教育 4
2人民陪审选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缺陷 5
2.1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5
2.2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实践缺陷 5
2.2.1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足 5
2.2.2选任方式流于形式 6
2.2.3人民陪审员中人大代表和公务员占一定比例 6
2.2.4任职周期过长 6
3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制约因素 6
3.1立法层面因素 7
3.2历史层面因素 7
3.3思想层面因素 7
3.4执行层面因素 7
4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改善路径 8
4.1“一升一降”加大推进 8
4.2争取普及随机选任 8
4.3细化和明确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范围 9
4.4减少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周期 9
4.5对于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培训或可取消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论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探析
刘巧雯
,China
Abstract:The people jury system is the connotation demand and the external representation of the judicial democracy, the judicial fair and the judicial civilization.It is one of the key work of the judicial reform,too.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as the important value of promoting the judicial democracy and guaranteeing the justice of the trial.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current Chinese still exist defects in the people's jury under representation, election formality.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istory and people's juror empanels system.Then discussing the selection of jurors standards, procedures, and other related term system defects and causes of defects.To know the disease is half the cure.Finally putting forward the suitable age in the selection of jurors' rise and fall’,the term of the people's jury" one case, one case",method for the selection of jurors using random sampling ,cancel the people's jury training and other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jury selection system to optimize.
Key words:people's assessor,selection system , judicial democracy,Nanjing
引 言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譬如推行民主制度的雅典城邦,司法裁判权归于公民大会;而现代的陪审团制度的源头是12世纪的英国。[1]1〕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源头是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它是中国司法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别,但他们的目的都在于打破法官独断独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通过陪审来更好的认清事实,增强审判结果的正当性,有利于审判结果更好地被接受以及顺利执行。法官对于法律法规适用、量刑标准等问题给出结果,陪审员负责的则是案件事实认定。陪审制度是政治文明,法律公允的体现方式之一。研究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保障司法民主,贯彻执行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目前,司法改革的车轮滚滚向前,司法改革对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也做了出新的指示。因此,有人开始质疑从人民中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是否仍有参加司法审判的必要。从开始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至今,该项制度渐渐走入一种进退维谷的状态。所以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方面的研究和探讨需要我们做到不断的深入。
1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价值内涵
1.1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1.1.1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源头一般通说认为是产生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现代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源头一般被认为是12世纪的英国。
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的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任何人都有“由同胞作出裁决”的权利,体现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涵。英国先是同其他日尔曼民族一样由国王传唤“邻居调查团”来回答王室法官提问,这时的陪审员主要是从被告人的邻居中选出的了解事实真相的人,与其说是裁判者还不如说是证人,其地位低于法官,待遇也不能与现在相比,在案件起诉后,他们被规定“不吃,不喝,不准生火或照明”或与别人交谈直到他们达成协议。[2]2〕12世纪时就有教会法院有时把刑事案件交给由12人构成的审判小组进行裁判审理的情况。到了15世纪,陪审员已经可以独立裁判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与法官分庭抗礼,并且存在大、小陪审团两种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陪审团人数构成为24和12,以及大陪审团具备小陪审团所不具备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权。陪审制度满足了公民参与到案件审判的过程中的愿望,为司法民主添砖加瓦。不过20世纪以来,英国的陪审制度就不断的衰弱,审判的范围及权利和案件性质都造成了大范围的缩水。
1.1.2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相对于西方来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是相当复杂、曲折和艰难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的雏形——清末《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在守旧势力的反对声中没有得以真正的实施,而在辛亥革命期间作出的陪审制度的美好假想在那时也并未能够真正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前苏联陪审制度的实践情况来推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制度的基础与起源。抗日战争时期的各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在继承红军苏维埃传统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先后制订了《晋察冀边区陪审暂行办法》、《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等暂行条例。[3]3〕对于当时根据地的司法工作,对于根据地的公平正义的维护起到了独特作用。
新中国诞生后,在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对于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54年《宪法》明确的把人在审判中吸收民陪审员纳入到宪法基本原则的范畴中。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系统的、明确的设立,并对当时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制荡然无存,以及法律尊严被严重践踏,导致人民陪审制度也没有能得到幸免。文化大革命以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并未被重新的起用,而在实践过程中还是有名无实的。
我国史无前例的对于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进行规定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04年的时候新鲜出笼。《决定》加深了我们对人民陪审制度内涵的理解,并且对陪审制度作了细化的规定,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新迸发出活力和生机。
2015年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也在各大城市推行,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探讨掀起了新高潮。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为例,考虑到很多制度缺漏并且提出很多有亮点的改革措施。制度发展令人期待。
1.2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内涵
1.2.1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司法公允
现代社会中,人民没有可以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的正当路径,更不能为预防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时偏离轨道、导致权力滥用而向司法机关加注经常性的压力。这种情况就形成由人民赋予的权力钳制人民、成为维护权力行使者的工具的乱象。[4]4〕人民陪审员制度从人民群众中选出一人或多人参加审判,是民主的体现,有利于审判过程的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以及法官的独断专权。法官作为一个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非常深刻与透彻,难免会变得过于“理性”。而人民陪审员是“感性”的,从情理上了解案情,“感性”与“理性”的结合更有利于达到审判的公正。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减少了对法官的个人判断与素质的过分依赖,有效防止法官在审判中扮演专制独裁的角色。
1.2.2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选出,参与到审判中去,防止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专制独裁。人民参与审判,也是人民参与国家审判机器的体现,是人民管理国家的重要方面之一。人民陪审员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为了充分挖掘陪审制度的优点,使审判过程中更好地反应社会整体价值观点,更加贴近民生,必须加大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考虑到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由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情感。[5]5〕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保障了审判机关健康稳定的运行,还规避了司法不公独断专权等问题,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司法民主的体现。
1.2.3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结果的可接受性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审判中增添了一点“人情味”,有利于案件可以更好更全面地被判断、被裁判。人民陪审员从人民中选出,思维方式和正义理念与人民大众的主流观念并无二致。由人民陪审员对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行整体的把握和判断,有助于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厘清。社会大众认同案件事实的认定,更有利于使当事人接受案件的裁判结果,由此化解执行难的问题。
1.2.4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公民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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