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基于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

 2022-01-17 23:57:51

论文总字数:12835字

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前言………………………………………………………………………3

一、陪审制度概述………………………………………………………3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3

(二)陪审制度的功能 ……………………………………………………………………4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4

(一)法理基础比较 ………………………………………………………………………4

(二)运行机制比较 ………………………………………………………………………5

(三)社会效果比较 ………………………………………………………………………6

(四)中美陪审制度差异总结 ……………………………………………………………6

三、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7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支持 ……………………………………………………7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7

(三)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制度不民主 ……………………………………………………7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过长 ……………………………………………………………7

(五)人民陪审员的职权未作区分 ………………………………………………………8

(六)人民陪审员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8

四、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建议………………………8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8

(二)新时期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2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基于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

李璇

,China

Abstract:Ju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judicial system.The American jury system in the legal basis,operation mechanism, run the effect difference exists. In our country currently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on, selection system, applicable scope, terms of reference, tenure regulations defects.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jury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reform of the people ju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I believe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in China should be can from the legal status, the Senate trial procedures,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are reforming and perfecting.

Key words:System of Juror;System of People Juror;Comparison;Perfection

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是作为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的。1998年,美国的律师协会根据美国司法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抽样民意测验,并且根据此次测验结果制作了题目为《美国司法制度观察》(Perceptions of the U.S. Justice System)的调查报告[1]1〕。这份报告显示:有80%以上的受访者相信他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出色的司法制度,虽然美国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他们的这种自信主要来源于陪审制度。其中有78%的受访者认为陪审团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定被告人是否无辜或有罪的最佳方式,另外有69%的受访者相信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2]2〕 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the year of the jury),这也极其充分地证明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3]3〕

我国虽然在建国初期便建立起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民主化建设中也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基于历史背景、政治、司法诉讼制度等的限制,现行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如何进行完善不仅是我国理论界也是司法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通过对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状况,笔者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帮助。

  1. 陪审制度概述
  2. 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制度。从普通群众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是使司法走向民主化的一个积极、重要的途径。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应用陪审团制度。此制度下,陪审员和职业法官之间有确切的职权分工。在多半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只负责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并不决定理当对被告人处以何种科罚。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不仅有权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归属,还有权确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形式。[4]4〕

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应用参审制度。此制度下,陪审员和正式法官之间没有确切的职权分工。陪审员可以独立的判断事实,并决定是否定罪量刑。以德国为例,该国的现行做法是,把参审的公民视作是名誉上的法官,让其与职业法官一起参与审理案件,根据德国的相关法律,通常是由一名职业法官与两名名誉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我国施行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制度,既审理事实问题也审理法律问题。

  1. 陪审制度的功能

首先,陪审制有利于司法民主。它能够使人民参与司法、体现人民主权。由于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参与案件的审判,本身就体现了司法民主。需要思考的地方是,我们也一直孜孜不倦地去追求法官专业化、司法专业化,强调司法裁判者的中立,这貌似与陪审制度的不协调。笔者认为,这与陪审制度并不存在根本冲突。某种意义上,这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何去追求一个正义的司法裁判。重视陪审员的遴选等制度、加强其法律知识的训练与规范陪审员在司法裁判中的权力,做到以上几点,则完全可以发挥其应有效用而避免其不良反应。

其次,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它能够阻断侦查、起诉结论对裁判结果的直接影响,从而弱化法官的庭前活动,能够制约国家的司法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实现程序公正;陪审制能够促使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有利于查明案情,能够遏制人情因素对司法的干扰、减少徇私,能够为司法注入常识、引入社区价值、解决案件中法官不能够解决的专业问题、克服法官职业思维定势带来的职业偏见,这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再者,陪审制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以刑事诉讼为例,陪审制度具有倾向于保护被告人人权的天然品格。由于陪审制对监督国家司法权力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也发挥着防止国家机器恣意践踏人权的作用,同时,陪审制在查明案情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无罪或罪轻的被告人而言更是极其必要。

最后,陪审制有利于司法权威。司法想要维护其自身的权威性,首先必须是正当的。这一点对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非常有价值。一方面,公民通过参与司法、进行司法决策,裁决是自己作出的,对其表示怀疑没有根据;另一方面,被告人有陪审员选择权,裁判者是自己挑选的,作为一个具有理性的人,自然应该接受自己所做的选择的结果。[5]1〕

  1. 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

(一)法理基础比较

北美地区作为英国的殖民地,继承了英国的一系列司法制度,陪审团也包括在其中。在美国的独立战争中,陪审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建国以后,美国人依然特别重视陪审团的作用。在他们看来,陪审团是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抑制其专断的手段,并将陪审团制度写进了1787年宪法。陪审团制度把普通公民带到了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让公民直接参与审判,这样的制度本身就体现了政治民主精神。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的专断,保障公民的自由。陪审团在审判中实际发挥着制约法官裁决权的作用,正是有着这种制衡作用,陪审团在美国殖民地时期就发挥着制约英国王室专断的司法权的作用,也恰是因为这一点,美国人比英国人更钟情于陪审团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的陪审制度逐步发展。但是在短短的几十年中,陪审制度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被运用起来,也因此,我国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当初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其实质性原因在于民主观念不深入。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不敢对权力进行下放,以防导致无政府的现象。虽然说政府担心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合理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司法民主化进程。另一方面,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普通民众也缺少民主习惯,相信职业法官会公平审判案件。担任陪审员只会盲从法官,不会发生实质作用。因此普通民众不愿意担任陪审员,即使担任了也是跟随法官的意见。陪审制度由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化的思想,所以在民主国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运行机制比较

1、担任资格比较

在美国,具备美国公民身份是担任陪审员的基本条件。在《美国法典》第28编第121章第1865条对陪审员的担任资格进行了规定:一、美国公民、年满18岁并且在司法区居住一年以上;二、以其英语水平填写陪审员资格表达到令人满意;三、会讲英语;四、履行陪审职责时心智健全、身体健康;五、未因实施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刑而受到追诉。此外,根据美国传统以来的做法,法官、各级政府官员、医生、律师、消防队员和教师丧失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在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重点要求是二十三周岁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凭。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担任资格规定了除外要求。[6]1〕

  1. 遴选方式比较

在美国,几乎所有公民都有资格被考虑担任陪审员,并且在因此受到传唤时有义务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大部分是从选民登记簿、报税单等随机抽选出。当一个特定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需要陪审团审理时,法院的陪审团部门会在所在地区的选民中随机地挑出一些人来,通知其到法庭来接受遴选。其次,在陪审员的遴选过程中,需要公民的合作精神。一个陪审团的选出,再顺利也得花上半天时间。法官要逐个问明每个人的情况,包括各自的职业、业余爱好、阅读范围、家人或亲戚中有无执法人员、有无被害经历、是否被定过罪,是否认识被告人,能否保证自己公正断案等。这个过程冗长而乏味,但没有谁不耐烦。更重要的是,每个人的回答都靠自觉。再次,通过陪审团审理的案子,由于所有的证人都要到法庭来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以便陪审员能据此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因此审理的时间往往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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