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思考

 2022-01-17 23:57:52

论文总字数:13023字

目 录

导论 3

1、 配偶权概述 3

1.1、配偶权的内容 3

1.2、配偶权的权利属性 4

1.3、配偶权的特征 4

1.3.1、配偶权是身份权 4

1.3.2、配偶权的专属性 4

1.3.3、配偶权是支配权 4

1.3.4、配偶权是复合性权利 5

2、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分析 5

2.1、对“第三者”的界定 5

2.2、“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具体行为体现 5

2.2.1、通奸 5

2.2.2、姘居 5

2.2.3、重婚 6

2.2.4、相互扶助义务的部分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 6

2.2.5、“第三者”主动挑衅,侵害无过错方的 6

2.2.6、“第三者”将自身疾病间接传染给无过错配偶 6

2.3、“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之构成 6

2.3.1、主观过错 6

2.3.2、违法行为 7

2.3.3、损害事实 7

2.3.4、因果关系 8

3、 立法规范“第三者”侵权之必要 8

3.1、明确配偶权,扩大保护范围。 8

3.2、为保护配偶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8

3.3、引导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观 8

3.4、对侵犯配偶权进行有效救济 8

3.5、提高婚内权利义务意识,构建和谐家庭 9

4、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现状 9

4.1、配偶权没有具体内容 9

4.2、第三人侵权行为具体类型 9

4.3、未将“第三者”作为作为责任主体 9

5、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 10

5.1、完善关于配偶权相关规定 10

5.2、明确侵权责任主体 10

5.3、明确侵权主体行为方式 10

5.4、“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 11

5.4.1、财产责任 11

5.4.2、非财产责任 11

5.5、扩大责任承担的条件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思考

杨磊

,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estern open sexual attitudes impact our traditional moral values caused a huge impact. “Third party” harm families often occur,Victims want their spouse and a“ third party ”receive punishment,marriage law experts on this issue in a fierce discussion . Firstly, to discuss the right spouse, "third party" nature and the "third party" civil liabil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civil law legal provisions for "third party" violation of the Spouse right ,put forward some construction observations.

Key words:"third party" Spouse Right Penalty for damages

导论

新世纪初,我国出现了第一个妻子因为丈夫出轨将“第三者”诉诸法院的现实案例[1]。这次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然而法院两次审理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的大讨论。事实上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并不是刚刚出现,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主要原因是“第三者”插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甚至高达70%,[2]十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翻了整整30多倍。但是现今社会有些与第三者发生各种不应有关系的人对此不仅不避讳,反而洋洋得意、公诸于世,仿佛这是成功和尊严的象征,这无疑是伦理扭曲的体现。如何去保护合法婚姻家庭、维护一夫一妻原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之后的“姜岩自杀事件”[3]让大众逐渐意识到“第三者”插足会给一个幸福的家庭带来多么巨大的伤害。姜岩的“纵身一跃”让我们法律人逐渐了解仅仅将“第三者”交给道德来约束已经不足以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1. 配偶权概述

配偶是合法夫妻相互之间的称呼。而配偶权则是指具有配偶之间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配偶平等享有彼此专属身份权益的身份权。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这说明立法者对于配偶权应当受到保护持有某种意义的模糊态度,而配偶权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最明确的表现。[4]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对于是否应该将配偶权明确写入法律存在极大争议,本文认为确有必要。

1.1、配偶权的内容

对于配偶权具体内容,我国法律界存在诸多争论。本文比较认同杨立新教授提出的观点,即其内容包括一下方面: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住所决定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以及计划生育义务。[5]

在这些内容中,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理所当然的核心,即在婚姻中保持情感专一、忠诚的性行为义务。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后,夫妻之间性行为的行使对象只限于彼此,通过法律手段对其任意性进行了合理限制,夫妻双方都不能随意和除夫妻之外的他人发生性行为。配偶彼此相互忠实,是维持美满婚姻之必要前提。

1.2、配偶权的权利属性

对于配偶权的权利属性,法学界目前没有准确的概念,大家对于配偶权的权利属性有着各自的见解,总结起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彼此具有严格排他性之专属身份权益”[6]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合法夫妻彼此具有要求对方进行扶助、忠实的陪伴权益”[7]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合法配偶之间因为合法婚姻的存在具有专属性的身份权益,婚姻关系以外之他人均应当维持不作为之义务”[8]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配偶彼此享有对方的身份权益,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均应当维持不作为之义务”[9]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彼此互为配偶,就自然享有配偶权,其核心是彼此之间的专属性权利”[10]

对于以上各种观点,本文均不赞同。本文认为配偶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是指配偶之间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的合法身份权益,配偶之间有权要求彼此相互扶助,遵守忠诚义务。不能单纯地把配偶权划分到某一种特定的权利范畴,而忽略了它的其他特性。

1.3、配偶权的特征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3.1、配偶权是身份权

由于身份权基于合法身份关系产生,则其自然属于身份权范畴。作为身份权,配偶权在配偶关系确立时产生,在配偶关系破裂时消灭。因为配偶权基于特定合法配偶关系产生的,所以夫妻之间人格平等、人身自由,由于其排他性和专属性的特征,夫妻彼此享受权利,同时彼此承担对应义务,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1.3.2、配偶权的专属性

配偶权是配偶彼此要求对方陪伴、相互钟爱的权利,夫妻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和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如果配偶一方因为疾病、意外等去世,则婚姻自动消亡,配偶权随之灭失。因为配偶权具有专属性,所以只有配偶双方能享有其对应权益,他人并不享有。

1.3.3、配偶权是支配权

配偶权是配偶拥有支配和享受彼此身份附带利益的权利。由婚姻关系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之上,则配偶权不能侵犯对方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

1.3.4、配偶权是复合性权利

配偶权既属于相对权,也属于绝对权。在配偶彼此之间主要体现为相对权,因为配偶权建立在彼此相互认同基础上,体现了配偶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外则体现为绝对权,除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均负有法定不能侵犯之义务。

  1.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分析

2.1、对“第三者”的界定

关于“第三者”之界定,学者对此存在诸多争论,目前学界主要看法包括:一是明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家庭仍有其存在超出一般友谊之亲密关系,就应该认为是“第三者”;二是明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家庭仍有其存在亲密关系并进而发生性行为,就是“第三者”;三是明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家庭而与之有性关系并进一步造成对方家庭破裂的;[11]四是明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家庭仍与之发生性行为并且希望与之结婚的。

对于上述观点,第一种的定义过于宽泛,将精神活动也列入法律管辖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操作性不强;第二种和第三种,一个过于明确违法行为,一个过于强调损害行为明显减少了规范“第三者”的范围;第四种观点更加强调“第三者”的主观意图,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难进行判断,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综上,本文认为“第三者”的定义应当是明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家庭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并对配偶无过错方造成侵害的人。

2.2、“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具体行为体现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在合法配偶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其中一方和他人产生性行为,并进一步造成配偶另一方受到伤害,甚至造成家庭破裂的情况。

根据具体行为侵犯的配偶权内容不同,本文将“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2.2.1、通奸

已经结婚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就是通奸。[12]一般通俗的认为,通奸是一方或者双方有家庭的异性在自愿的基础上,秘密、临时发生性关系,一般不会长期共同生活。而这是基于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通奸双方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属于共同侵权,从而应当对后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13]通奸行为理论上侵犯了配偶之间的同居权和忠实义务。

2.2.2、姘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的内容,姘居应该是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他人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的行为。因此,姘居的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类:首先,彼此之间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然后,彼此之间一起共同生活,保持稳定性关系;最后,姘居在时间上的要求是要求双方必须持续不间断的一起生活一定时间。对于双方在一起生活多久才构成法律上意义上的姘居,这需要通过现实研究并立法对其进行严格规定。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姘居的时间长度标准应该确定为“连续同居可定为一周以上;非连续同居的则考虑一个月以上。”[14]

2.2.3、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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