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3543字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英文摘要 2
1、轻微型腐败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3
1.1轻微型腐败犯罪的概念 3
1.2分析轻微型腐败犯罪的特征 3
2、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必要性 4
2.1基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考量 4
2.2侦破腐败犯罪案件的需要 5
2.3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处罚失衡 5
2.4防止严重腐败犯罪的发生 5
3、我国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6
3.1零容忍政策下对行贿犯罪刑罚设置过于严苛 6
3.2对于轻微型腐败犯罪未能进行司法分流 7
3.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间存在冲突 7
4、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司法完善 8
4.1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8
4.2完善不起诉制度的程序 9
4.3规范社区矫正的适用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3
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司法完善
徐贝
,China
Abstract: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turns the state's power into a tool for personal gain and erodes the legitimacy of the regime. Our country has been punishing corruption, and anti-corruption should be built on the basis of rational research to build an anti-corruption system that conforms to the needs of society and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new rules of criminal law of corruption crime in our country and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expounds the domestic judicial shortcomings in the course of minor corruption crimes, such as in the case investigation phase, under the zero tolerance policy,bribery crime punishment setting too harsh,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criminal detection. The judicial waste of minor corruption during the judicial trial period has caused too much judicial waste. And also,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in the penalty stage of minor corruptio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provides more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for China's anti-corruption law enforcement. Division of mild corruption crime is not only to distinguish the misdemeanor and felony in general significance, but also has a unique value for scientific punishing and preventing corruption crime.
Keywords: Minor Corruption Crimes;Judicial Divison ;Judicial Perfection
1、轻微型腐败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1.1轻微型腐败犯罪的概念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公共权力,利用掌握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以腐败行为为基础且达到一定程度而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1]]本文所重点探讨的腐败犯罪是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的渎职罪。腐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权力的廉洁性,而且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和群众密切联系的执政根基。
所谓轻微型腐败犯罪即腐败犯罪中的轻罪。以轻罪和重罪来划分犯罪的不同犯罪层次既是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中国刑事实践中的惯常主张。虽然我国刑法尚未对轻罪与重罪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但犯罪的轻重之别客观存在。区分轻罪与重罪,在理论上存在两种学说。一是实质标准说,主张根据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等犯罪内在特征确定犯罪轻重;二是形式标准说,主张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划定犯罪轻重。[[2]]笔者认为,应以实质标准为主、形式标准之法定刑说为辅对轻微型腐败犯罪进行界定。《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在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性质进行界定外,还以数额和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对腐败犯罪进行定罪的最直观也最主要的依据是涉案数额。[[3]]张明楷教授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仅以贪污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唯一标准的做法,并不可取。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考虑数额标准的同时,也应将案件情节纳入考虑范围。所以,应当肯定腐败犯罪数额标准和行为标准既是定罪要件,也是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判断应采实质标准,综合考虑涉案数额与情节,以此依法确定法定刑区间;并以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为形式标准,用以界定轻微型腐败犯罪。据此,新刑法分则383条第一款中“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为轻微型腐败犯罪。
1.2分析轻微型腐败犯罪的特征
轻微型腐败犯罪作为腐败的犯罪具有其相应的特征,即一方面,轻微型腐败犯罪具有腐败犯罪的一般特征,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腐败犯罪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性。腐败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些把自己从“仆人”变为“主人”的腐败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断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二是腐败犯罪阻碍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平稳地发展。腐败分子把经济领域的商品交换原则带入为日常的行为准则,腐败行为以权力强行改变资源的最佳流向,造成了极大地浪费,阻碍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三是腐败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腐败犯罪还会给社会带来无形的效率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轻微型腐败犯罪相比于一般腐败犯罪具有轻微性,因而在实践中较之于一般腐败犯罪具有易发性和广泛性,这也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与众不同的地位。
一是易发性。现阶段中国廉政建设未能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法制建设与监督机制未能有效遏制现实中腐败犯罪的产生。所有腐败犯罪都是由轻微腐败发展而来的,许多官员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抱着尝试或侥幸心理,便走上了腐败犯罪的道路。法不责众是每个人心里的潜在意识,根据犯罪学上的“破窗理论”,无序的现象容易诱发人作出反常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政治环境未能做到廉洁清明,反腐倡廉建设也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二是广泛性。相较于严重的腐败犯罪需要长时间的腐化或是高阶层的官位为辅助,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发生具有广泛性。轻微型腐败犯罪也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腐败行为,最容易破坏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信任的行为。从实践上看,腐败犯罪通常发生在基层人民群众身边,小官小贪的现象屡禁不止,损害了基层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感。因此,有效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势在必行。
三是不易察觉性。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当人们在社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盲目追求利益,很容易诱发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发生。[[5]]轻微腐败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性质不是特别严重,往往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忽视,又因有些轻微腐败行为介于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之间,不能得到良好控制,造成了政治环境的腐败成风。如果轻微罪行没有得到良好控制,就会引发社会风气的腐化,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2、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必要性
2.1基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考量
划分轻微型腐败犯罪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我国没有反腐败的专门立法,但宽严相济政策在反腐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宽严相济”是我国一以贯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经过实践证明的科学政策,适应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的社会现状,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指导性。
对犯罪的轻重加以区分是予以或“宽”或“严”区别对待的前提。我们一直习惯于强调打击严重腐败犯罪,但过于着重于一方面时,往往容易忽视对轻微腐败犯罪的处罚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相较于国外,我国犯罪率并不高,但国家司法的权威难以树立,往往是因为未能对轻微犯罪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对轻微型腐败犯罪进行司法分流,完善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对提升国民幸福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2侦破腐败犯罪案件的需要
着重对轻微型腐败犯罪进行法律规制,适应实践中侦破腐败犯罪的需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侦破的腐败案件中,被查出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牵连到多人甚至多个集团的腐败问题,共生性腐败是现今中国腐败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同时,腐败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腐败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腐败成风,将给党和人民群众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要大大提高腐败案件的侦破成功率。而轻微型腐败犯罪在对侦破腐败犯罪案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由于轻微腐败犯罪人的危害性较为轻微,但其在侦破重大腐败案件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给予轻微腐败犯罪人区别对待,促使其揭发腐败犯罪案件的同案犯或是提供重大腐败案件线索,符合侦破腐败案件的需要,有利于瓦解腐败分子的“攻守同盟”,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犯罪的作用。[[6]]
2.3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处罚失衡
有效规制轻微型腐败犯罪是遏制我国现阶段腐败高发态势的引爆点。我国现阶段大量存在的轻微型腐败犯罪得不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而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对轻微型腐败犯罪问题上存在诸多权力竞合,大量轻微腐败行为未能依法得到规制。
其一,我国现阶段对轻微腐败犯罪执行“抓大放小”政策,以致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轻微腐败犯罪未进入司法程序。然而轻微腐败犯罪具有广泛性,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大量存在,当此类危害人民切身利益的轻微腐败犯罪行为未得到良好的司法控制,将会大大降低国民对国家治安的信任感。其二,发生腐败的相关部门缺乏法治观念,发现轻微型腐败犯罪而进行了部门内部处理,未移交司法部门。在此,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不相衔接。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间属于隶属关系,在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下导致对轻微腐败犯罪的惩治在实际效果上远不如人意,不能独立地对腐败官员做出公正的处罚,违反了保障程序公正的宪法精神。其三,大量存在的轻微腐败犯罪得不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而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对轻微腐败犯罪问题上存在诸多权力竞合,有时轻微腐败行为既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也未依据行政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是采取了其他非法律的途径,使得腐败问题始终不能得到彻底根治。
2.4防止严重腐败犯罪的发生
由于我国现阶段轻微型腐败犯罪具有易发性和广泛性,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以起到遏制我国当前腐败高发态势具有重要意义。有效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一方面既表明了国家彻底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通过最合理的法律方法规制轻微腐败以防止严重腐败犯罪的发生。只有将轻微腐败行为纳入法律范畴,进行规范化,才能在短时间内有效改善社会的腐败风气。以“醉驾入刑”为例,以往公众对醉酒驾车普遍予以容忍,但醉酒驾车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当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后得到群众的普遍重视,人民群众在观念上发生了转变,从而遏制了醉驾行为,大大降低了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7]]由此看来,加强对轻微型腐败犯罪的司法规制,对我国当前推行法治反腐具有重要意义。
3、我国惩治轻微型腐败犯罪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3.1零容忍政策下对行贿犯罪刑罚设置过于严苛
首先,我国惩治腐败犯罪推行零容忍政策,我国刑法根据行贿情节轻重,对行贿人判处最高刑期至“无期徒刑”。然而在国际上,鲜少有国家对行贿人的处罚设置高至无期徒刑,诸如日本对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惩役,俄罗斯对行贿罪判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8]]零容忍政策基于破窗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味对腐败犯罪进行重典惩处既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反腐败现状,也对轻微型腐败犯罪者有失偏颇。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大部分属于轻微型腐败犯罪,考虑到行贿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往往可以归因于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官场的腐败作风,对行贿人进行公正对待或者基于政策优待,对于惩治腐败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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