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于礼——唐代律令法系中礼刑关系及其变化

 2022-01-17 23:58:09

论文总字数:13943字

目 录

  1. 律令法体系概述…………………………………………………1

(一)律令法体系概述……………………………………………………………………1

(二)律令法体系的发展演变……………………………………………………………1

  1. 萌芽阶段………………………………………………………………………………1
  2. 形成、完善的阶段……………………………………………………………………1
  3. 蜕变阶段………………………………………………………………………………2
  4. 律令法体系中的礼刑关系………………………………………2

(一)礼刑关系概述………………………………………………………………………2

(二)礼刑关系:统一又矛盾……………………………………………………………3

  1. 礼刑关系的统一……………………………………………………………………3
  2. 礼刑关系的矛盾……………………………………………………………………4
  3. 从法律儒家化角度理解礼刑关系……………………………………………………5
  4. 从唐律的立法角度理解礼刑关系……………………………………………………5
  5. 除重就轻………………………………………………………………………………6
  6. 删繁就简………………………………………………………………………………6
  7. 从唐律的司法角度理解礼刑关系……………………………………………………6
  8. 在刑讯手段上的审慎应用……………………………………………………………6
  9. 唐律中的死刑复奏制度………………………………………………………………7
  10. 自然和谐,厌讼息讼…………………………………………………………………7
  11. 唐代律令法体系中礼刑关系的变化……………………………7

(一)初唐武德律与贞观律………………………………………………………………7

(二)盛唐永徽律与开元律………………………………………………………………8

(三)安史之乱之后的唐代律令法体系…………………………………………………8

  1. 律令法体系对如今中国的影响与启迪……………………………9

结语………………………………………………………………………9

参考文献…………………………………………………………………9

致谢……………………………………………………………………11

一准乎于礼——唐代律令法体系中礼刑关系及其变化

李蒙

,China

Abstract:From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Confuciansium and the law came into intergration and perfected in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After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the Ritsuryo System further served for the autocratic monarchy,so Chinese Legal System trapped into a situation where it put too emphasis on formation and focused on serving for the emperor.In the developing process,as a representative written law of Chinese Legal System,Tang Law has far-reaching impact which radiated to the surrounding areas and countries of East Asia.It can fully reflected relations between ritual and law of ancient China.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ypical ritual and law of Chinese Legal System,and take Tang law as an example to analysis how the law as a measure serving for monarchy and maintaining hierarchy evolved.

Key words:Chinese Legal System;Tang Law;Ritsuryo System;system of “lv” and “ling”;ritual and law

一、律令法体系概述

(一)律令法体系概述

在中国古代历史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律”和“令”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在历代法律典籍之中作为支柱而存在着。由律、令、格、式、敕等组成的古代中国的法典,一同构成了古代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这种由古代中国影响力辐射影响到整个东亚的法律体系体系,就是古代中国独有的律令法体系。而律、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围绕着此二者展开的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律令法体系的核心。

(二)律令法体系的发展演变

1、萌芽阶段

夏商时期就已经出现,是律令法体系的萌芽阶段。夏商时期尚且没有“律”、“令”的规范称呼,存在的是“刑”名,例如《左传》云“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其中禹刑就作为总领刑名,其地位大约相当于后来历朝历代的“律”。夏商时代,除去“刑”外,还有典、训、誓、诰等内容,但是“刑”仍然是当时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在西周同样没有“律令”之称,但相比于夏商,西周增加了“礼”的内容,作为对家天下之后,天子位尊、分封各国、正名明礼的等级制度的补充。

到了战国时代,开始出现“律”、“令”。各国之间在法律表现方面各有不同,但是“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此时已经正式出现,《云梦秦简》中记述的秦律十八种,为此提供了明确的证据。可以将此看做一种,为了适应新时代,各国选择用“律令”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统治中对于稳定、专门、具有针对性的要求。

也是因此,在秦朝大一统之后,这种基于始皇帝对全国“车同轨书同文”的要求,使得法律层面上也增加了更加适应于稳定统一的形式,“律令”分流成为“律”和“令”。及汉代,则正式分野,以“律”为主、“令”为辅。且不同于秦代律令,汉代以律为刑名,辅以行政、民事法律内容,令则是作为实体法律,为提供具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解决条文而存在。到魏晋南北朝,又给“令”增加了“行政罚”的内容,使其更具有实用意义。

2、形成、完善的阶段

经过之前数个朝代的发展,才终于在隋代,“律令”体系初步形成,虽然事实上令典仍然在命名方面仿照南北朝的称呼,但是如《开皇律》十二篇,内容以犯罪种类为主要内容;《令》则三十卷,包括官品、省台诸寺职员等等,可见令典逐渐发展成一种独立于律、但是十分正式严格的法典,包括了正式的立法程序、内容之间被要求具有严格的内在逻辑关系、甚至对于篇幅也有一定的限制,再辅以具体的政事种类命名,最后由中央行政官署署名。

唐朝各类制度基本沿用隋朝,法律也不例外。这一时期是律令法体系成熟并至臻完善的阶段。唐律事实上也继承了《开皇律》的编纂形式,内容上以犯罪种类为主,命名基本沿用前代。但是唐令达到了历代没有过的数量惊人的三十三篇,明确分出良贱、尊卑、长幼、等级,这种细化可以认为是古代中国的部门法。

唐初由于经历了隋末的战乱,唐朝的建立者们充分吸取了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认为隋

朝灭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严刑峻法,百姓不堪其苦。事实上隋朝法律严苛并不是从隋炀帝才开始,而是从文帝晚年就已经“渐亦滋虐”起来。隋炀帝则使“滋虐”变为“暴虐”,百姓无法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其次,就是律令法体系在隋朝也只是初步形成,从整体法律及政制来说不太完备。这种立法工作上的不完备直接造成了后续执法、司法工作的困难、混乱,甚至出现舞弊现象。随着皇帝的统治日渐昏庸、暴虐,吏治渐趋浑浊,执法司法更加混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恶性循环。

同时,唐初统治者对魏晋南北朝的常年动乱进行总结时发现,战乱日久,礼崩乐坏,汉代以来尊儒形成的等级制度、三纲五常被严重破坏,这使得“以下犯上”、政局散乱、民生凋敝的情况一直不绝,而倏律章程、混乱谬误又加深了这一恶果。因此,他们非常重视立法活动,“禁暴惩奸,弘风阐化”[1],并针对当时的社会情况,做出了一系列正确并且有效的决策,从而达到使人民安居乐业、稳定政局的目的。

由于遣唐使的存在,盛唐时期日本将这种律令格式的思维以及形式带回自己的国家,并且在后来的历史研究中,称这一时期的国家法制为“律令国家”的“律令体制”,这种说法被中国学者接纳,也就形成了目前所说的律令法体系。

3、蜕变阶段

要说唐朝之后的法制体系,体现最明显的就是“令”的式微。这一时期律令法体系的变化十分明显,可以认为是蜕变阶段。宋代开始大规模的用敕令代替律例;在元代则是比较模糊,没有完整的令典;明朝虽然较为完整的继承了律令法体系,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对唐朝时“律”与“格”的内容进行了合并;及至清朝,在律例方面对前朝沿袭较多,但是“令”被完全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则例与会典。这种律例与则例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做是对于律令法体系的一种反映。

综上所述,唐朝是律令法体系的成熟完善阶段,律令法体系在此时发展到巅峰,却在之后进入漫长的蜕变期。以唐律作为研究对象,可以从一个相对较为完整的角度去思考律令法体系中反映的许多问题;以安史之乱为界,唐朝由盛转衰的发展过程在律令法体系中也得到了十分贴切的反映。而唐律作为中国古代、乃至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成文法典,它的影响深远、辐射到了周边的数个地区与国家。作为中国礼刑关系的最终产物,最能充分反映中国古代礼刑关系。

二、律令法体系中的礼刑关系

(一)礼刑关系概述

礼刑关系是中华法系的独有概念,“礼”即儒家文化中所强调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的礼就是指一系列的外在礼仪规范。礼仪内在地包含了礼义和礼具,礼义和礼具正是通过礼仪才发挥了其沟通神人、规范行为、彰显尊卑亲疏男女长幼秩序的功能。[2]而“刑”则是法家用以支持自己思想的武器。刑用以定罪定罚,成禁止性规定。利用“礼”,是作为指导该怎样行事;利用“刑”,则是直指不该怎样作为。

(二)礼刑关系:统一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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