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4946字
目 录
一、认缴制的实质 1
(一)认缴制的含义 1
(二)认缴制的特点 1
(三)认缴制的优缺点 1
二、债权人保护制度 2
(一)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概念 2
(二)我国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 2
(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2
三、认缴制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障碍 3
(一)交易公司选择的障碍 3
(二)债权实现的成本和风险加大 3
(三)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严重失衡 4
(四)申报的信息真实性难以保障 5
(五)现存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不利影响 5
1、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局限带来的不利影响 5
2、债权人的介入程序缺失 6
四、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6
(一)强化债权人保护的程序制度建设 6
1、完善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 6
2、建立债权人的集体组织 7
(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 7
1、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7
2、确立衡平居次原则 8
3、明确董监高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机制 8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8
(四)建立合理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 9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9
致谢 11
公司认缴制之下的债权人保护
杨絮妍
,China
Abstract: In 2013, corporate law modified the capital system to adap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it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paid system to capital recognition system. Under the new system, it strengthen the right of the shareholders, what is the most prominent reflected that when the company set up, the shareholders are allowed to not to actually contribute , and not subject to 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restrictions. However, creditor protection lacks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level system construction, breaking the balance of shareholder rights and creditor protection under the original system. It is a matter that needs to be solved urgently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ors under the confiscation system,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creditors, to increas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o clarify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Keywords: Capital recognition system Creditor protection Shareholder responsibility
一、认缴制的实质
(一)认缴制的含义
认缴制的全称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它是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的一项重要的工商登记备案制度变革措施,此项改革措施实现了除募集设立的公司及金融、证券等特殊领域的公司从注册资本实缴制到全面的认缴制度的转变。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制度降低了工商登记的条件,它是指在公司成立注册登记之时,公司股东不必按照制定公司章程时认缴的出资份额一次性、全额缴纳,也无需进行法定验资程序,公司股东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将协商一致的每人的认缴额度、出资形式、缴纳出资的时间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并依法将认缴出资额记载到行政机关制定的“商事登记薄”中的一种商事制度。
(二)认缴制的特点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对公司法修法前的资本实缴制的改革,首先澄清一点,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始终无需出资,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未被免除;认缴制仅意味着股东出资期限更加自由,但股东出资义务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如此一来,实缴制和认缴制就有以下相同点:一、股东均需缴纳认缴出资;二、均需在认缴金额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三、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其资本类型按照主流观点均属于法定资本制。“但是,两者具有显著的差别,最本质的差别是实缴制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注册资本,相比之下的认缴制无需受此要求的限制;其他不同之处,比如认缴制无需受法定验资和首次出资比例约束等[1]。”除此之外,认缴制还表现出自治性、并存性和公示性的特征。自治性主要是体现在公司资本缴纳事项是公司股东自治的结果,这一特性充分体现了公司法作为私法所秉承的核心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原则。并存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实行资本认缴制,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对于特殊性质的公司依旧采取实缴制的出资方式。公示性主要体现在在认缴制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仅具有公示的效力,不再可以作为债权人判断公司实力的重要依据。
(三)认缴制的优缺点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行认缴制,相比原来的实缴制,认缴制具有其自身的优越性。首先,其将注册资本等资金管理权交由公司或者发起人行使,简化制度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去除了设立公司的阻碍,也有效的避免了资金闲置不能流通的问题。从取消货币出资30%的比例要求,到股东出资期限的放宽,再到取消公司设立前必须提交验资报告制度等举措,无一不表现出认缴制对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充分的敞开大门吸引股东或者投资者投资,以期活跃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使得在理论上“一元即可创办公司”成为可能,减少了创业者或者投资者对于资金和风险方面的担忧。
从上述的优越性分析,不难发现,认缴制的优势大多体现在对股东投资者的便利上,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并未提及。作为一种公司法律制度,其效力一定是及于公司法各个主体之上的,与带来股东便利不同,认缴制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或者交易者带来不容忽视的挑战。认缴制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必然导致公司资本信用的缺失,失去资本信用保障的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基础转向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认缴制下使得公司的信息公示成为衡量公司资产状况的重要依据,然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旦缺失,将会使企业债权人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
二、债权人保护制度
(一)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概念
债权人保护制度,顾名思义,是指调整债权法律关系进而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制度,自十九世纪中叶广泛引入有限责任股东责任之后,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公司法最重要的一个关注点。债权人保护制度依据债务主体的不同,又分为自然人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等。本文所涉及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不是对自然人债权人的保护制度,而是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研究在公司认缴制下如何通过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达到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充分发挥改革后公司认缴制的积极作用,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二)我国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
债权人保护一直是各国公司法立法和研究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公司立法也毫不例外的将它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制度的设计上,债权人保护贯穿于公司“从生到死”的始终。从公司注册登记设立到后续的经营发展,再到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保护一直是内化于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现行的公司法就有注册资本制度、公司发起人制度、公司资本催缴制度、优先求偿、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忠诚勤勉义务等制度,用以保障和维护债权人利益[2]”。
(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研究中的两项重要权利,物权关系维系和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而债权关系则推动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进步。债权表现形式多样,其中合同之债,尤指公司之间的合同债权关系,是最重要的促进市场发展的一种形式。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众多债权关系,通过债权关系的运作,实现公司效益的增加,股东权益的实现。可以说公司的债权关系是公司经营中的重要调节器,只有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
尽管按照债权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层平等的法律关系在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体现的比较突出,但是在公司债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难以真正得到实现。原因在于公司债权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债务人,其拥有一定的规模经营运转,可以决定着公司的运营,从而影响债权人的权利。而公司的债权人既不能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状态,也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依赖债务人公司运营后的结果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公司运营体现了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运用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来降低投资风险,保障自身的投资安全。有限责任制度保障股东权益的同时,股东经营的风险也可能转嫁由债权人分担,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却缺乏相应的权利和制度保障债权的实现,所以无论是从实现平等的债权关系还是从追求股权和债权之间的平衡的角度分析,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
三、认缴制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障碍
认缴制改革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体现出立法观念的转变,由原来的用较高的实缴注册资本来保障交易安全,转变为现在的由市场主体自身在市场这只隐形的手的调解下促进经济效率提升的手段来保障交易安全;从之前的资本信用变化为当下的资产信用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而行政机关本身也由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的控制。当然没有什么事物是极致完美的,尤其是改革,改革在带来新变化的同时,往往随之而来还有问题和挑战,认缴制改革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也是如此。
(一)交易公司选择的障碍
“认缴制改革后,不再对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和最低限额作强制性要求,股东初次出资比例及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也被取消[3]”。这一降低创立公司市场准入门槛的改革导致的结果就是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司数量猛增,市场主体呈现出鱼龙混杂的混乱态势,实践中确实出现一元钱注册公司和一两亿注册公司的极端例子。如果再像实缴制下单从注册时公司认缴的出资来评判公司的经济实力,显然已经失去意义,这就加大了债权人选择交易公司的难度。此种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结合极易引发合同诈骗、空壳公司等损害市场秩序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出现。
认缴制下股东不必一次性全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的责任财产一直处于悬而未定的状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资本实缴制下,公司的独立财产在公司成立的那一刻便明确具体,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公司时也依此明确具体的责任财产作为自己债权实现的担保。认缴制下由于缺乏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基础,无疑增加了债权人选择交易公司的困惑和选择交易后的实现债权风险。此种风险很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公司时的踌躇不前,从而影响了资金流通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债权实现的成本和风险加大
债权作为法律上应然权利请求权的典型,实现债权相应的也就需要一定的成本付出。实现债权不仅需要费用成本,也需要时间成本来维持。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时间可能被延长,如果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公司责任担保财产有限甚至没有时,而按照现行法律,即使公司债权人取得了实现债权的权利,非到公司破产阶段,其也不能直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另外,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对于公司资本不再存有期待,对于公司资产情况又处于无从得知的状态,为了实现债权势必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成本来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便对自己债权的实现作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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