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2022-01-17 23:58:53

论文总字数:14159字

目 录

1.医疗纠纷诉讼概述 1

1.1医疗纠纷诉讼的概念 1

1.2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 1

1.2.1医疗纠纷诉讼数量激增 1

1.2.2医疗纠纷诉讼的审理难度大 1

1.2.3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复杂 1

1.3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1

1.3.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2

1.3.2证明责任倒置原则 2

1.3.3法官的自由裁量 2

2.域外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比较研究 3

2.1英美的事实不证自明理论 3

2.2德国的表见证明理论和重大医疗过失的证明责任转换 3

2.3日本的大致推定理论 3

2.4域外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比较与借鉴 4

3.我国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4

3.1我国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4

3.1.1相关法律法规 4

3.1.2相关司法解释 4

3.2我国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现状 5

3.2.1医疗纠纷证明责任分配不清晰 5

3.2.2鉴定意见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公正性 5

3.2.3法官自身素质影响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裁量 5

3.2.4刻意平衡医患利益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效果 5

4.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对策 6

4.1细化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6

4.2建立科学的鉴定与质证制度 6

4.2.1建立科学的鉴定制度 6

4.2.2建立科学的质证制度 6

4.3提高法官行使裁量权的能力 6

4.3.1配套制度拓展法官对专业领域的认知 6

4.3.2提升审理医疗专业领域案件的法官的业务素质 7

4.4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平衡双方利益 7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董峰余

,China

Abstract: The Supreme Court about the dispute of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ses to explain some issues of applicable law to point the way to deal with medical disputes litiga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allocation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affect the medical dispute lawsuit is the lawsuit can embody fairness and justice value of the ke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medical disputes, and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discusses foreign medical dispute lawsuit proof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theory, which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and analyzing the status quo of the medical dispute lawsuit proof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in our country, from establishing the scientific appraisal of cross-examination system,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judge, and balanc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in the dispute etc. Put forward to perfect our medical dispute lawsuit proof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system suggestion.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lawsuit cases;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dent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system; Judge 's power of discretion; Medical risk sharing mechanism

1.医疗纠纷诉讼概述

1.1医疗纠纷诉讼的概念

医疗纠纷诉讼是指患方由于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导致损害,通过诉讼以外的手段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向医方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手段。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内容中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分类标准众多,但在法律中医疗纠纷诉讼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违背道德,未尽到告知和保密义务;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在技术操作中没尽恰当的关注义务;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职责;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责任。

1.2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

1.2.1医疗纠纷诉讼数量激增

医院本来就是人群密集区,患方及其家属是比较特殊的群体,其心理状态及行为异于正常群体,医患矛盾极易发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医疗纠纷的裁判从2013年的近500例激增至2017年的近3000例。医患矛盾增加,医疗纠纷案件也不断的增加。对于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行业来说,相关的法律人士,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其执业人数都是远远不够的,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小的压力。

1.2.2医疗纠纷诉讼的审理难度大

医疗纠纷涉及到医疗领域。医学是最高难度的学科之一,专业性强,必须以医学知识和技术为基础。除应用生物,化学,声、光、力、原子、材料的物理等学科,还结合心理、哲学、逻辑、等社会学科。医疗本身对于身体健康就是一种损害。外科手术,医药,输液等侵入性治疗手段对人体是有副作用的。此外,由于患方体质差异和各种外力因素的影响,治疗效果难以完全由医生控制。因此,医疗同法学一样都具有专属性,这与其高度专业性有关,难以被外行人掌握应用。医疗纠纷主要的难度就在于此,对法律人士来说,同时熟练掌握医学知识也是很艰难的。另外,法院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和鼓励患方通过合法方法合理维权,通常会基于人道主义判定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既便医方没有过失行为。但是近年的数据显示,“医闹”事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急剧增加,医患关系不断恶化,袭击医护人员的恶性损害事件产生的比较频繁。自媒体的盲目性和煽动性误导社会舆论倾于“弱势”的患方,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医闹”事件的产生,甚至出现倒逼法律判决的情况。对于法律权威和医疗行业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

1.2.3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复杂

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在内容和程序上有比较高的专业要求,既需要法律专业,同时需要医疗专业。《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其诉讼内容在学术上仍然有一定争议,并且需要在实践中对医患双方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不断调整,主要是对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证明。程序上除了涉及到医疗鉴定的部分,还涉及到了对于医疗鉴定的认定等法律诉讼程序。鉴定程序中,因法院委托的机构不同,可分为对医疗损害技术和医疗损害过错的鉴定。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技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疗损害过错。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诉讼与医疗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一部分,因此要求诉讼结果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公益性。患方不了解法律与临床治疗上的专业知识,在证明医方的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医方有过失上比较艰难。

1.3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1.3.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民事案件同时涉及侵权与违约责任是很常见的。在我国法律当中,违约责任一般只有物质赔偿,而侵权责任涉及到人身健康的,不仅有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赔偿。因此,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来说,侵权责任能够更好保护患方利益。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当事双方依然选择采用诉讼方法解决医疗纠纷,一般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患方因治疗行为受到损害,由负有过错的一方负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错的,由该机构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中需要双方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要是四个方面:损害事实、实施治疗行为、损害事实是由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失(治疗过程未尽到恰当关注的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患方只需证明确实产生损害事实和接受过治疗的事实。诉讼程序启动,患方必须先提交起诉书,并明确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若患方无法证明,诉讼就没有开始的缘由。

1.3.2证明责任倒置原则

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依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医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58条内容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事项:(1)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及治疗规范;(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另外,依据《证据规定》第4条内容,医疗纠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提供的治疗服务是合法合规的,并且与患方的损害无关。该法条内容是我国法律当中唯一对于责任倒置的规定,这表明,考虑到患方证明责任困难的问题,我国医疗纠纷一律适用证明责任倒置。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条件:(1)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状态下,实行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2)患方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3)医方有妨害举证的可能性。大部分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是比较复杂的,案件事实不清的,因此基本都采用证明责任倒置。

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行为有过失或存在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的是法规和医疗规范,这两种规范都是行业普遍遵守的统一标准。不同的医学科目对于医疗的标准不同,对于共同的行业规范的遵守程度也不同。因此,这种统一性规范的规范程度比较低,来保证各医疗科室能够共同遵守。各医疗科室在进行治疗行为时,还有一套更为细致的实施流程规范。这种内部的规范只有专业的医护人员才了解。由于缺乏这种专业知识,当事人在质证证明过程中容易忽视,法官进行审查过程中也具有很大挑战。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范围有:(1)对患者病情的诊断、治疗方案及护理意见的合理性;(2)治疗过程没有违反相关规范、没有过失行为;(3)已尽到说明义务确保患者或其近亲属知晓病情、治疗方案以及风险;(4)医疗产品的缺陷及对损害结果产生的影响和影响力大小等。

1.3.3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特殊情况下,法定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患方的过错、危急情况下的救治、医疗技术的限制。依据《侵权责任法》60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具体免责事由:(1)患方或其亲属的过错,比如不配合医务人员治疗或不遵医嘱;(2)医务人员在救治危重患方等急迫事态下已尽恰当注意的义务;(3)当时的医疗水平限制难以治疗的。此外,患方由于药物、杀菌制剂、医疗器具等产品的瑕疵导致损害的,医疗机构无过错,原则上医疗机构可以不担责,但是为了便于患方追索赔偿,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再向产品生产者,供应者追偿。上述情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仍需承担责任。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这些具体免责事由和特殊情形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仍需法官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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