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6873字
目 录
1轻微犯罪概念的界定 5
1.1域外对轻微犯罪的界定 5
1.2我国对轻微犯罪的界定 5
2轻微犯罪现行的处罚机制 6
2.1域外对轻微犯罪的处罚机制 6
2.2我国现行立法对轻微犯罪的处罚机制 7
3我国目前在处理轻微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8
3.1审判前案件没有充分分流 8
3.2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不够顺畅 8
3.3轻微犯罪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 9
4构建轻微犯罪处罚机制的价值 10
4.1厘清违法与犯罪,明确案件处理程序 10
4.2明确轻罪理念,完善刑法结构 10
4.3节约司法资源,完善刑罚配置 11
5我国轻微犯罪处罚机制的完善建议 12
5.1构建多元化案件分流机制 12
5.2加强三机关协作配合 12
5.3建立和完善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机制 13
5.4扩大罚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5
我国轻微犯罪处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凌萌
,China
Abstract: minor criminal cases have always occupied a large proportion in criminal cases, especially with the perfection and refinement of the law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illegal acts have been brought into the criminal law.This is also one of the factors leading to a rise in minor criminal cases.How to make full use of limited judicial resources to deal with these minor criminal cases, how to better reflect the criminal policy of leniency and severe punish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blem to be solved.At present, there is no systematic and perfect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minor crime in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pilot work of the expedited adjudication procedure for minor criminal cases has accumulated some practical experience for the handling of minor crime in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this, we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advanced ideas and systems of some western countries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punishment mechanism of minor crime which meets the needs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minor crime ;independent value ;quick adjudication procedure ;punishment mechanism
1轻微犯罪概念的界定
1.1域外对轻微犯罪的界定
西方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采取了犯罪分层,将犯罪依据严重程度分为轻罪和重罪。本文所讨论的轻微犯罪指的就是西方国家所划分的轻罪或违警罪,虽然措辞上有些许不同,但讨论的核心是一样的。犯罪性质的轻重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而对轻罪与重罪加以区别对待也是各国通用的做法。最早采取此做法的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其将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三类。后来许多国家都效仿于此,尽管在划分类型和标准上有所不同。如,德国仅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两类,而美国在将犯罪区分轻罪重罪以后又分别在其之下做了轻重等级的划分。在建立轻罪制度的国家,通常用一定的刑罚来作为划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这种做法都很普遍。[1]法国的轻罪范围比较广,规定轻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10年以下;德国的轻罪指最高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单处罚金的犯罪;在俄罗斯,最高监禁刑期在两年以下犯罪的为轻罪;在美国,最高监禁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犯罪为轻罪。
上述的几个国家对轻罪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在立法中都对轻罪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各国还规定了轻罪相应的适用程序和刑罚,并且轻罪的入罪门槛相对于我国来说比较低,使大量轻罪得以入刑,涵盖的社会面广,这也是西方国家轻罪制度较为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1.2我国对轻微犯罪的界定
要构建轻微犯罪的处罚机制首先就要明确我国轻微犯罪的概念,轻微犯罪的概念不明确,将严重阻碍轻微犯罪处理的高效进行。
目前我国对轻微犯罪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没有明确的划分轻罪和重罪,而是依据对法益的侵犯将犯罪行为分为十大类,对犯罪概念的界定采用的是定罪加定量的方式。但是这种定义方式,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判定难以把控,轻罪与重罪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畛域。比如我国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规定。[2]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和《刑法》第359条中都对该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制度,但二者本质上是同一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将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质的影响。类似的还有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规定以及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规定,许多本质相同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都有涉及,这就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的不明确。本质上相同的两个行为,如果适用的法律不同,面临的处罚差别也很大。而且在我国许多刑法分则法条的表述中都存在“情节严重”这一条件,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在认定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在实践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混乱。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对轻微犯罪没有加以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在2006年最高检发布的《06年最高检意见》中针对案件的处理就提出了全面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在2014年更是推出了轻微案件刑事速裁的试点工作,不过,可惜的是,即使我国意识到了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理需要提高效率,不管是在《06最高检意见》中还是速裁程序的相关文件中,都未能给轻微犯罪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通过比较也不难发现,二者文件中所规定的轻微犯罪适用条件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相差无几, 对轻微犯罪的认定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在理论研究中,我国不少学者也早就认识到区分轻微犯罪与重罪的重要性,在学术研究中对轻微犯罪这一概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3]在我国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支持,从刑事简易程序等其他一些程序也可以看出来我国偏向于三年有期徒刑这个时间点。所以,本人认为在我国轻微犯罪指行为人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了犯罪,但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且法定最高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
2轻微犯罪现行的处罚机制
2.1域外对轻微犯罪的处罚机制
在国外立法中,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采取了犯罪分层的方法,通过划分了轻罪与重罪,明确了轻罪的范围,并在通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轻罪制度。目前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以及多层分法。
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分法模式,即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4]在德国,轻罪指最高刑期不超过1年或单处罚金的行为,重罪为刑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犯罪行为。对轻罪案件的处理,德国设立了处罚命令程序,即检察官可以将轻罪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建议移交给审判法官,法官进行书面审查以后如果觉得合理并取得被告人同意以后,则无需进入审判程序就可以审结案件,反之,案件则进入审判程序。这样不仅减轻了法院案件众多的负担,也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分流作用。
以法国为代表的三分法模式,即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并且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犯罪相应的法定刑。在管辖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国设有重罪法院、轻罪法院和违警罪法院来审理相应的不同类型的案件。[5]在审理程序上,重罪案件必须要预审法官的参与,轻罪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复杂程度来决定预审法官的参与与否,而违警罪以不需要预审法官参与为原则,以预审法官参与为例外。在诉讼时效上,违警罪最短,为1年,轻罪案件为3年,重罪案件则高达10年。[6]
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四分法模式。即将犯罪分为轻罪、中等严重的犯罪、严重的犯罪以及特别严重的犯罪。俄罗斯的犯罪分类与其实体制度与审判程序紧密相连。在程序上,俄罗斯设有认罪案件速决程序和和解法官审理程序来提高审判效率。认罪案件速决程序中,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无异议,法院在判决时从宽处理,且最高不得超过最高法定刑的三分之二,这就有利于促进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也节省了诉讼资源。和解法官审理程序与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相类似,但不同的是,在控辩双方可以在达成和解以后,可以终止案件。
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层分法模式。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尽管如此,大部分州的刑法典的制定都是以《美国模范法典》为范本而制定的。美国将犯罪分为违规行为、轻型犯罪和重型犯罪,在其之下又将重型犯罪和轻型犯罪进行A级、B级与C级的等级划分。美国设有轻罪庭专门处理轻微犯罪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法庭审理案件的效率很高,最快的可以几分钟后就可以给出判决,一名法官一天能够处理十几起甚至几十起这类案件。另外美国的审前程序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能很好的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使得许多案件无需进入审判程序就能得到解决。
2.2我国现行立法对轻微犯罪的处罚机制
在2006年,最高检出台了轻微犯罪快速办理机制,但是此次出台的办法仅适用于检察机关内部,在检察机关内部针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构建快速办理的通道,对轻微犯罪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做了相应的缩短,但无法触及侦查与审判程序,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罚方式也没有加以限定,仍是沿用我国已有的刑种,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从侦查到审判的完整体系,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程序上,我国在2014年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7]此制度的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更加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已经设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来提高办案效率,但刑事速裁程序与其又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速裁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来说,第一,审理期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审理期限为20天,而速裁程序则要求法院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在试点城市中各地也会做相应的调整。其次,简易程序只涉及审判程序,而速裁程序对侦诉审三环节都有所涉及。第三,简易程序的适用与否由法院决定,但速裁程序的适用,只要侦诉审三个阶段的相关负责人认为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在其负责的相应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或者转由普通程序审理。速裁程序只适用于所列明的11种罪名和单处罚金的案件,且要求审理的案件所判刑期在一年以下。在试点的两年中,速裁程序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反响,但其适用范围较窄,不能满足现实中的需求,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有许多细节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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