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制度中的民众立法与精英立法

 2022-01-17 23:59:07

论文总字数:15196字

目 录

一、民众立法与精英立法释义 1

(一)立法主体释义 1

(二)直接民主与民众立法 1

1、直接民主释义 1

2、直接民主下的民众立法 1

(三)精英民主与精英立法 2

1、精英民主释义 2

2、精英民主下的精英立法 3

二、单一民众立法与精英立法的局限性 3

(一)单一民众立法的局限性 3

1、易导致所立法律专业性与技术性不足 3

2、易导致民众参与流于表面形式 4

(二)单一精英立法的局限性 4

1、易导致立法权过度集中及滥用 4

2、易导致立法腐败的乱象 5

三、我国立法主体现状及存在问题 5

(一)我国的立法主体现状 5

(二)我国立法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

1、民众阶层参与制度的不完善 6

2、精英阶层立法参与缺乏制度性规范 6

3、立法主体立法参与中的失序性 7

四、民众立法与精英立法的平衡举措 7

(一)完善民众参与立法机制 8

1、细化民众参与程序设计 8

2、拓展参与途径,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 9

3、提升民众阶层的法律素质 9

(二)完善对精英阶层立法的监督机制 9

1、完善“立法评估”监督机制 9

2、加强对精英阶层立法的社会监督 10

(三)完善立法主体权限划分机制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论立法制度中的民众立法与精英立法

韩娇

,china

Abstract: The laws established in modern society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public, but a law must be sound and professional people must be able to leave the elite professionals. After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Legislation" was promulgated, the state began to focus on absorbing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from the public during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 On the basis of its professionalism, elites may have corruption and over-concentration of rights. Some imperfection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mechanism also mak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perational expectations and actual effectiveness of the mechanism. How to draw on the merits of popular legislation on the basis of elite legislation, make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scientific, democratized, and rule of law, and how to perfect and balance the legislation of elite and democracy in the existing legal environment is very important.

Key words: Legislative body; Elite legislation; Civil legislation

一、民众立法与精英立法释义

(一)立法主体释义

立法行为是对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初次分配,是使用法律的制度理性去引导个体的行为理性。立法主体最简单的概念就是立法活动的参与者,是对于有权利去参与立法活动的组织、机关和人员的通称。立法主体这一概念说明了不仅仅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立法的主体,立法主体同时也包括各种实际上参与立法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只要是某一主体的行为对于立法活动起到实际作用,纵使这一主体不具有法定的立法权,同样属于立法主体的范畴。

法治观念在如今的社会里愈来愈深入人心,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一切法律活动开展的基础,公众对于国家的立法活动逐渐形成积极参与的态度,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也变得开始注重吸收公众的意见;但立法行为同样需要一定的专业性与科学性,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社会相关方面专家参与立法过程,可见立法过程追求两个基本价值—民主价值与专业价值。在下文之中将重点讨论根据立法主体的差别性而产生的公众立法与精英立法。

(二)直接民主与民众立法

1、直接民主释义

立法的权利在于广大民众,与“精英”相对的是“民众”一词,民众的最初含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与民众相对的一个概念便是“民主”,即权力是掌握在民众阶层手中的,与人民主权的意思较为类似的。直接民主通常是公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完成,故而称这种参与方式为“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指以平等,自由公民间的讨论方式来完成民主参与协商的过程。[1]]其与精英民主的不同之处在于,协商民主更注重于强调达成的立法共识与决策是通过民众阶层的参与,即形成共识与达成协商就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协商民主的观点之中,民众阶层与官员就相关的立法实践的问题应当直接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对话与讨论,这种两者之间的互动形式是任何方式都无法取代的,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就是公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即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形式。

  1. 直接民主下的民众立法

在直接民主下的立法方式即民众立法。民众立法之中每个公民可以平等的表达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意见与参与立法,民众立法形成的理论基础是就是协商民主。“以公开的讨论过程从来达成决策,在讨论过程当中所有的参与者可以自由的表达意见与建议并且每一个参与者都愿意平等的听取、考虑与借鉴来自他人的意见,这种民主体制就具有一些协商的性质。”[2]]协商民主重点强调合法的立法来自民众的协商,每一位民众都能以平等的方式在决策制定的过程当中参与,将公共利益视为其参与立法的重点,自由表达个体的意见和想法,并且能够学会倾听和考虑来自不同阶层的观点意见,以理性的对话审议方式去达成价值意见共识,形成对所有公众都具有的约束力,并被各方利益群体均能普遍接受的可行性的决策。在民主政治体制中,公民作为主体,法律应当源自于民众的公共协商,通过民众的参与讨论共同润色形成。在很多专家看来民主协商具有明显的可行性,他们认为普通民众在讨论,思考问题时具有着一定的成熟,老练的思维,在给民众提供相对专业的平台下,民众可以就某项论题做出思考与结论,对于立法参与他们是完全可以胜任的。

民众阶层都参与到立法活动当中产生的好处显而易见:第一、将主权在民的思想在最大程度上予以实现,由于民众阶层的基数庞大,所以立法将会是公众意见的最大体现,公众对于立法的认可度也会大大提高。第二、民众会去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拥护所立之法,其责任意识会变强。第三、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会不断地随着立法参与而变得深刻,这种深入浅出手段的效果要强于其他种类的普法宣传。

民众直接参与的立法可以避免“共有产品”变成“私有产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立法中的决策失误,所参加的每一位都可以表达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在相互交流与表达之中有效的实现利益的公平博弈。在大众立法之中,民众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在讨论、协商的过程中,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以此防止精英立法模式所带来的缺陷与负面风险,民众立法比较精英立法来说更加富有吸引力,原因是公众立法更加符合当代立法的具备的要求。但是立法活动需要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让每一个参与立法的民众阶层都具有立法相关的专业知识是不可能的,故而让所有与立法决策都有关的人都直接参与立法是不现实和不可行的,所以公众立法也是具有两面性的。古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最早起源,直接民主制则被看作民众参与立法的最初实践。

(三)精英民主与精英立法

1、精英民主释义

“精英”一词,在西方国家其原本意义指特别优良的产品,或者指的是从普通大多数中筛选出来的少数东西。在我国的人民民主的立法方式之下,也可以去适度借鉴他国立法方式。在精英民主论看来,广大民众不直接参与实行决策之中,但一小部人之所以能够成为精英阶层是由于民众阶层手里的选票。在英、美等国家所谓的立法精英是指通过严格的任命或选拔,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的人才。马克斯.韦博强调政治在国家统治之中精英的位置、拉斯韦卡认为即便社会是由别人担任领导的,但同样也是可以实行民主的,民主的关键在于公众阶层如何形成对精英的控制[3]]。 熊皮特认为,民主仅仅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民主制不一定需要大众的参与,公众需要的是对于怎样的精英进行统治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一选择的过程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是较为相同的,我们可以把选民看作是消费者,而选民手中的货币就是选票,他们使用选票来购买使其满意的商品,即选择政治家以及政治家的主张,这一所谓的“购买”过程可以把精英思想与民主思想相结合。精英民主可以被看作一支专业出身优良,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有很好的名望,负有强烈的责任感,训练有素,有团队精神的官僚服务体系[4]]

2、精英民主下的精英立法

由精英民主理论催生出的立法模式就是精英立法。精英立法不能被完全看成专制立法,虽然公众阶层不能直接去行使立法权但可以以间接的方式通过精英阶层。精英则由公众选出,在精英民主论下的公众阶层并不是以投票方法参与立法的经过、决策甚至于整个过程的,而是通过投票的方式去选择那些负责创制、制定法律的人。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大多称其为“一次性”的过程,先由公众选出精英而后的立法工作则由选出的精英代理,可以看出,精英民主论下的所谓的民主是较有限度、是一种在具备普遍和定期的选举机制的条件下就可以实现的民主,这对民主政治国家来说较为容易实现。并且,立法需要的是极强的专业与技术性,要求立法者有相当专业的法学知识和精湛的立法技术,精英阶层在法律素质上要明显高于普通公众阶层,更能胜任立法这一专业性的工作。所以精英立法虽然是较为有限的民主,但是还是具有它存在一定合理性。

总之,精英立法是一种间接的立法方式,其存在着下列显著的优点:立法活动被普遍认为“一些含有较多技术成份的问题”,就立法技术得方面看,作为国家政治活动之一的立法活动,对于技术要求普遍很高,更加说明这一活动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知识的立法技术人员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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