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如何介入困境儿童救助——以南京女童事件为例

 2022-01-17 23:59:34

论文总字数:11431字

目 录

一、研究问题的缘起 5

二、南京女童事件回顾 5

三、南京女童救助过程中的救助策略 6

(一) 以经济层面、物质层面救助为主 6

(二)社区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参与救助人员 6

(三)对救助采取简单监管,无事后评估 6

四、困境儿童救助过程中的问题 7

(一)救助措施缺乏长效性 7

(二)救助措施缺乏预防复发性手段 7

(三)救助缺乏专业性 7

(四)困境儿童家庭消极求助与应对救助 8

(五)救助形式单一老套,救助过于被动 8

五、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策略 8

(一)救助个案化 9

(二)救助主体多元化 10

(三)救助流程化 10

(四)救助全面化 11

六、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社区如何介入困境儿童救助

——以南京女童事件为例

李文超

,China

Abstract: The plight of children is the current impact of a huge social problem. Since the aid is not professional, long-term lack of relief measures, aid regulation in place and other reasons, the plight of children in the case to give aid, can not out of the woods. Taking Nanjing girls event text column, by analyzing the case and rescue aid policy dilemma, look for a general wa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proposed community specific and feasible interventions to improve the plight of children reach the status of rescue purposes.

Keywords: Community; plight of children in relief; Community intervention

一 、 研究问题的缘起

儿童作为家庭的希望和国家、民族的未来,最大限度的为儿童营造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是国家、社会、家庭的重要职责。我国传统救助模式中,困境儿童救助问题往往被忽视,救助主要集中于孤儿、流浪儿童等群体。随着困境儿童事故的频发,尤其是南京女童在家中饿死事件的发生,困境儿童的救助问题逐渐引起了国家、社会的热烈讨论和广泛关注。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要求,这是党和国家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所做出的重要指示,对于我国的困境儿童来说,是其一大制度保障。[1]另外,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也提出“为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积极促进儿童福利制度由补缺型转向适度普惠型转变”,[2]这是我国儿童福利制度改革道路上的前进的一步。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如何建设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并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诸多相关论述与研究来看,研究与改革政策主要集中于法律以及政府职能方面。虽然,以这样思路开展儿童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社会上频发的困境儿童问题,特别是南京女童在家中饿死事件,使得社会对困境儿童关注不断升温,越发凸显出政策层面的相对滞后,以及更为严重的基层救助工作的缺失。不久的将来,困境儿童的救助政策会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工作也会得到不断的推进。但在困境儿童的具体救助工作,如发现、筛选、认定、救助、监管方面,完善的救助体系并不能保障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完美完成,基层工作的完成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完成状况。而随着政府结构的精简,政府人员的缩减,基层救助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在此情况下,社区无疑成为了困境儿童救助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以社区困境儿童为研究对象,探讨社区如何介入社区困境儿童的救助。以南京女童事件为案例,分析个案中困境儿童救助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通过社区介入,与专业社工合作,以规范、科学的社区介入模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善、解决现今困境儿童救助中的问题。

二、南京女童事件回顾

2013年6月21日9点,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民宅中发现两名死亡女童,母亲乐某随后被民警在网吧中发现。2013年2月底,父亲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服刑6个月。此前,女童一直由李某负责照料看护,母亲乐某沉迷毒品,曾不止一次的将两个女童——3岁的李梦雪和1岁的李彤丢在家中。李某因罪入狱后,从2013年3月起,社区决定给与两位幼童每月800元的补助,由民警每隔七天或十天发放一百到四百元不等给乐某,用于照顾女童。2013年6月17日,民警试图联系乐某时,发现乐某手机无法接通,寻找无果后,民警并未意识到惨案可能已经发生。两天后,乐某主动找到社区民警索要补助。第二天,民警前往乐某家中,发现乐某并未在家,电话仍打不通,此时民警意识到孩子可能已经遭遇不测,叫来锁匠打开门后,发现两位女童已死亡多日。

案例中,社区、社区居民与亲友、政府部门等多方都对女童进行了救助。社区在李某未入狱前对女童家庭进行了物质救助。在李某入狱后,社区决定将对其家庭的救助金额提高到每月800元。同时,在2013年李梦雪逃出家门后,社区发现两位女童生活条件差,家庭环境恶劣。在此情况下,社区动员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群众对女童家庭再次进行了救助,如帮助购买家具、厨具等家庭生活用品;帮助清扫卫生;修理破损门窗等。社区通过物质救助希望帮助女童家庭改善困境,解决女童生活问题。但在救助结束后,社区对救助是否有效,救助物资是否物尽其用并没有采取有效、详尽的监管措施。最终,女童的死亡表明了救助的失败。相关政府部门,如公安部门也对女童家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救助,由社区推荐,聘请李某担任社区派出所“协警”职位,但李某因懒散拒绝。社区还与民警合作,通过民警,由民警亲自定期将救助金发放到乐某手中。同时,民警负责每周前往女童家庭看望一次女童,以确保女童生活状况良好,以到达简单的监管作用。早在2012年,社区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女童家庭进行了救助。乐某曾多次前往邻居家借用食品,如面粉、大米、食用油等,邻居鉴于乐某家庭条件差,都对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帮助。2013年3月,社区居民施某曾拿到女童家庭钥匙,对女童进行了七天的照料,并以自己为中转站,将社区居民送予女童的食物、生活用品等送到女童家中。在此期间,乐某长期在外玩乐,并未回家照看过两位女童。乐某回家后,施某因“惹不起麻烦”拒绝对女童进行后续的照料看护。3个月后,两位女童在家中被发现死亡,各方齐心协力的救助工作以失败告终。

三、南京女童救助过程中的救助策略

在南京女童事件发生过程中,社区、社区内群众、相关政府部门在发现女童家庭存在困难,女童处于困境中后,都对女童进行了救助。各方的救助短暂性的改善了乐某家庭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整个在救助过程中,各方整体的救助思路就是通过改善困境儿童家庭生活水平已达到对困境儿童救助的目标。在救助过程中,各方的救助策略有其优点,救助方针在某些方面也有可借鉴性。但最终女童的死亡也说明女童救助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问题。

(一)以经济层面、物质层面救助为主

案例中,女童家庭生活艰苦,父母处于失业状态,具有不良嗜好。导致家庭收入低,女童生存、生长环境差。2013年3月,社区组织居民对女童家庭进行救助,如帮助打扫卫生、换置破损水龙头、门窗等,社区还帮其家庭购置冰箱、厨具等生活用品,希望以此种方式改善女童生存状况,缓解女童生存压力。与此同时,社区还对女童家庭采取了每月定期发放救助金的救助措施,用于满足女童基本生活需求。社区对女童及其家庭的各项救助活动集中在物质层面,以期通过提供物质资源提高女童家庭生活水平,改善女童生存环境,消除女童生活、发展阻力,达到解决女童困境的目的。

(二)社区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参与救助人员

在对南京女童救助过程中,参与人员众多,各方均尽力参与到女童救助工作中去。社区、社区内居民、民警等在救助措施实施过程中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社区在救助工作中占主导地位,社区提供救助资源,包括人力、物资等。救助中,社区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参与救助人员,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如组织社区内居民互助、联系民警等。社区工作人员在女童救助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与纽带作用。

(三)对救助采取简单监管,无事后评估

女童监护人乐某沉迷毒品,因对乐某不信任以及保障女童生存、生活考虑,社区决定通过民警,并由民警采取救助资金分期发放、女童母亲出面领取、民警定期前往女童家庭看望女童等方法一定程度上对救助资金是否用于救助女童进行监管,并对女童受救助是否改善情况也进行简单了解。但事实情况表明,这一简单的监管手段效果极差,乐某将救助金大部分用于自己玩乐,只有少部分用于满足女童基本生活需求方面。同时,民警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内没有见到过女童,直到女童死亡。另外,社区在救助措施实施后,也基本没有采取对事后的评估手段。

四、困境儿童救助过程中的问题

(一)救助措施缺乏长效性

南京女童救助措施缺乏长效性是相对于社区、社区居民和政府部门救助措施的临时性而言。各方对南京女童的救助手段主要是以物资救助为主,救助金额并没有相关规定为标准,发放救助金的措施也并非常规化的救助方式。社区对女童家庭进行发放每月800元救助、帮助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等救助措施,并非是依据社区规定的或是社区已建立的救助机制,而是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对于解决困境儿童问题只能起到暂时性的作用。

(二)救助措施缺乏预防复发性手段

案例中女童救助资源主要来自于社区,社区提供救助物资,民警负责发放。救助的措施的目的在于暂时改善受救助人现状,即“得什么病,开什么方”,是一种补救性的救助策略,困境儿童家庭的根本状况也并没有因为救助措施得到改善,困境儿童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往往导致救助失败,“堵洪”性的措施在下次问题来临时,问题往往更加严重,女童双双死亡验证了此种救助方式的弊端,说明了此次救助工作的失败。

(三)救助缺乏专业性

对南京女童救助缺乏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救助工作的不专业、救助人员的不专业、救助措施施行监管的不专业上。首先,各方对于南京女童的救助主要集中在物质救助方面,社区、民警发放为主要手段,以不平等的地位进行救助,易使受助家庭产生抵触心理。其次,案例中对女童的救助措施不系统,救助工作杂乱,没有规范化,社区、民警在合作救助女童时,对女童状况了解不够准确、全面,进行工作时主观性强,没有一套规范的工作流程。救助措施单一体现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各方都集中在物质救助层面,而对于其他如安全、发展等方面并未进行很大的关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案例中并没有参与到救助中来,社区对困境儿童救助主要是以经验型工作为主,缺乏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指导,救助各方对困境儿童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无法分析解决。在对情理和法理的理解产生冲突时,难以取舍,最终采用消极的应对方式,即被动型的救助,社区就曾因女童有父有母,不符合政策规定未将女童送往福利院,延续发放救助金的救助措施。对于后期救助措施效果的监管,各方仅以简单的定期看望女童为主要监管手段,案例中,即使这种简单的监管措施也并没有得到有效施行,民警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内并没有见到过女童,导致出现监管空白,发生惨案。

(四)困境儿童家庭消极求助与应对救助

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受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及传统福利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主要是在具有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范围内相互帮助,人们向他人的求助时消极的,这种对他人的消极求助行为是以“差序格局”为基础的。[3]乐某家庭与亲友关系差,乐某成长于单亲家庭,李某因吸毒,李某亲友都与其断绝来往。在传统情况下,乐某家庭在亲友无法提供救助时,消极求助,并未主动向社区及相关政府部门求助,放弃了其他求助机会。而社区曾推荐李某担任“协警”职务,李某却因自身懒散原因拒绝接受,放弃改善家庭状况机会。乐某长期沉迷玩乐,对生活没有改善欲望。女童父母双方不求上进,作为唯一监护人的乐某将各方救助物资变卖,以供满足自身吸毒、玩乐需求。女童父母对各方救助以消极心态应对,使各方救助措施大打折扣,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是导致救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救助形式单一老套,救助过于被动

案例中各方对于女童进行救助主要是通过发放救济金或物资的形式,这种老套单一式的救助形式虽然在女童的救助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传统的救助方式往往起到的作用是暂时的,是一种“杯水车薪”式的救助,而无法保证从长远的救助,根本上来说并没有使救助对象脱离困境,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资金,也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困境儿童问题的目的。另外,案例中,政府、社区作为困境儿童救助的主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采取的这种救助方式是被动的,是出于一种职责性的被动行为,其主观意识层面上缺乏积极主动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将本该主动的救助行动变为一种被动行政行为,而不是一种积极的公益行动,这也降低了救助的成效。[4]

五、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策略

社区介入是在个人出现意外状况,导致个人原本稳定的环境发生变化,出现不平衡或不稳定状态的情形下,社区给与个人救助帮扶,使其脱离困境,回复正常状况。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就是社区努力帮助困境儿童改善所处环境,以一种个性化、全面化的救助策略介入救助过程。社区介入过程中,时刻注意“环境中的人”以及注重根据困境儿童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来提供救助以满足其所处阶段的需求,也就是说在社区介入行动中,社区着重考察困境儿童与其周围环境的互动关系,并根据困境儿童问题的具体情境决定釆取相应的干预措施。[5]不再一刀切,同时,也强调对个体能力、资源、价值的肯定,帮助困境儿童发掘、发展个人能力。只有采取这样的介入策略,才能真正意义上提高困境儿童救助的有效性。同时,社区介入也强调家庭系统在塑造和影响人的行为及生活状态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所以,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过程中也应充分挖掘与运用家庭的资源以及优势帮助困境儿童解决困难。

案例中女童的救助主要由社区主导。社区提供救助资源、联合资源,救助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社区已初步介入到困境儿童的救助中去,但因救助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缺乏科学的救助理论。最终南京女童救助行动以失败告终。社区如何以一种更加有效的方式实现对困境儿童的救助,以此来改善困境儿童现状。

(一)救助个案化

造成困境儿童问题的原因呈现多样化,如监护人酗酒、吸毒、沉迷赌博等恶习;暂时性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结构不完整;监护人残疾、重大疾病等多种原因,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困境儿童因为自身年龄、能力、身体和精神状况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使得“一刀切”式的救助方式不能取得很好的救助效果。困境原因的多样性和救助对象存在差异性决定了社区在介入困境儿童救助过程中不能死板的运用传统型的单一救助策略,如依据具体的政策制度进行定额的救助资金发放,案例中,社区在女童生命安全已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依然用传统的物质救助的方法救助女童,这就造成了措施与救助对象需求的错位,救助失败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在全面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信息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困境儿童的实际需求与所遇问题的轻重缓急采取个案化的救助方法策略,体现出救助策略的针对性,对不同的困境儿童采取不同的个性化的救助方式。同时,因为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契约精神,更注重实质性的信任关系,即依据人情关系的远近,救助过程建立在沟通理性基础上。[6]这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介入过程中需要采取个案化的策略。只有针对救助对象的特殊性采取个性化的介入行动,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才能有效解决问题。所以,针对不同困境儿童,社区需要采取个案化的介入行动。在介入阶段,社区整合各方资源,对困境儿童的个人系统、学校系统及家庭系统进行评估,采用个性化方案,以困境儿童当前所处生命阶段任务所需要的资源为切入点,多方位整合资源。同时,坚持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微观救助与宏观救助相结合,以微观层次的个性化的具体策略为基础,宏观层次的普遍性的方案、政策为框架。[7]在采取具体行动时,社区主要介入困境儿童及其所处环境,实现对困境儿童的救助。

(二)救助主体多元化

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参与。南京女童事件中,对女童的救助方式主要是社区救助,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很好的参与其中,而社会组织更是不见踪影。单一的社区救助常因自身力量不足、资源匮乏必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境儿童问题。因此,社区在介入过程中,需要发挥其作用,整合各方资源,使各方均能有效的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具体工作中,政府、社区、社会组织构成救助主体,其中社区是核心。在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明确各主体之间的职责、相互关系、地位,是决定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是否能顺畅进行的关键性因素。其中,政府发挥政策引导与财政支持的作用,在政策制定方面向困境儿童倾斜,财政上加大对困境儿童救助的财政支出,舆论上制造社会关注热点,推进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同时,政府负责救助工作的总体监督管理。另外,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明确、协作分工。社区在社区介入困境儿童救助中发挥纽带与执行作用,社区是联系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重要桥梁,社区积极主动与上级政府部门联系,向政府及社会组织传递困境儿童信息,包括儿童困境与需求。同时,社区执行相关政府政策计划,负责具体基层工作的实施,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反馈。社区在此过程中,还发挥着一定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社会组织在其中主要提供专业性的人力资源以及物力、财力支持。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中发挥的专业性的、公益性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

(三)救助流程化

救助流程化是指社区在介入困境儿童救助过程中要遵循的一种“共通的”救助方式和一般过程,保证其各环节都有明确操作规程。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有序、有效、顺畅程度,是影响最终救助成效与救助功能实现的关键因素。案例中,社区多次对女童及其家庭进行救助,在没有专业科学的理论指导下,社区救助工作显得杂乱无章,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而不是一种自然而然进行到下一阶段的流程化的救助策略,这种无序状态的救助使得救助工作停滞不前,最终造成救助失败。救助流程化遵循在困境儿童救助工作中形成一整套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方法。社区以困境儿童遭遇问题的具体情况为导向,各个救助环节进行之间遵循严格的时间和程序限制,各个环节的内容、时序、责任都有明确清晰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在任务明确、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畅通地在不同岗位角色之间进行转接。明确的责任划分也使得各环节责任可以得到有效的追索,同时,也可以达到预防救助行为的随意性和救助权力的滥用的效果。救助流程化的工作方式不仅可以在救助过程中起到节约救助成本的作用,也明确了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同时在减少各个工作环节交接之间出现摩擦和不顺畅的情况方面也能发挥积极效应,在流程化的工作方式下,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可以得到高效的进行。社区介入救助过程流程化目的要建立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化的工作模式,在进行救助工作时按照流程阶段性采取救助措施,科学合理的展开救助行动。由于考虑到救助过程各阶段的先后次序是有弹性的、有时各阶段的交叉重叠性,工作的过程也可能是螺旋式的,所以,流程本身也只可作为实际工作过程的参考,不能舍本逐末,死板的按照流程而错过对困境儿童的最佳救助时机。

(四)救助全面化

救助全面化是相对于片面的单一性救助策略而言,如社区对女童单一的物质救助。社区介入中救助全面化指的是物质、精神救助的全面化,个体救助与环境改善相结合的全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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