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9216字
摘 要
关键词:安乐死,比较法,国情
摘要
Abstract:Euthanasia has been no longer a strange noun for us. The discussion of it has last for a long time. Each of us has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right to live. Whether we have the "right to die" as a societal person is an issue worth to discuss. The concept of euthanasia doesn’t has a certain standard around the world. There is a variety of classification methods of it. And there is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about its applicatio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euthanasia can be traced back to ancient Greece and ancient Rome times. It has been changing until now. The euthanasia legislation has become the general tre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productivity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started early. Euthanasia is relatively mature because of the complete legal system, the high level of medical security and the civil rights awareness. Holland is the first country to establish the euthanasia legislation. Then, Belgium and Luxemburg followed him. Some states in USA had also established the legislations on euthanasia. In Asia, the euthanasia legislation developed early in Japen. It is the first country to recognized euthanasia conditionally. But there is no statutory law on euthanasia until now. There is also a development in South Korea and Israel on euthanasia. Euthanasia began to develope gradually after "the euthanasia incident in Hanzhoung city of Shaanxi province" in 80years, 20th century. The discussion about it has gone through decades. The conditions of establishing the euthanasia legislation is not mature in our country because of the special national conditions. We should be cautious about the legislation of the euthanasia.
Key Words:euthanasia Comparison method State of the union
目录
前言………………………………………………………………………………………………01
正文………………………………………………………………………………………………02
- 安乐死问题的概论………………………………………………………………………02
- 安乐死概念………………………………………………………………………………02
- 安乐死分类………………………………………………………………………………03
- 安乐死适用对象…………………………………………………………………………03
- 安乐死适用条件…………………………………………………………………………04
- 实体条件…………………………………………………………………………………04
- 程序条件…………………………………………………………………………………04
- 安乐死问题的历史发展…………………………………………………………………04
- 关于安乐死问题的比较法研究…………………………………………………………05
- 欧美国家………………………………………………………………………………05
- 荷兰………………………………………………………………………………………05
- 比利时……………………………………………………………………………………06
- 美国………………………………………………………………………………………06
- 亚洲国家………………………………………………………………………………07
- 日本………………………………………………………………………………………07
- 韩国………………………………………………………………………………………07
- 以色列……………………………………………………………………………………07
- 我国安乐死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之策……………………………………………08
- 我国安乐死问题的历史发展进程……………………………………………………08
- 我国安乐死问题的现状及困境………………………………………………………08
1. 关于安乐死的审判案例…………………………………………………………………08
2. 关于安乐死的学说………………………………………………………………………09
3. 我国安乐死问题的现状及困境…………………………………………………………11
- 我国安乐死问题的解决之策…………………………………………………………12
- 社会方面………………………………………………………………………………12
- 立法设想………………………………………………………………………………13
- 司法途径………………………………………………………………………………13
结论………………………………………………………………………………………………14
参考文献…………………………………………………………………………………………14
谢辞………………………………………………………………………………………………14
前言
死亡,是我们每个人最终也不能逃避的命运。即使现在已经有了很先进的医疗知识和技术,也还是有许多难以治愈的疾病。如果这些患者必须忍受着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剧痛,一直煎熬到死亡到来,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残忍的。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能否获得法律的允许,帮助处于绝症晚期的患者除去痛苦,安详地迎接死亡,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一问题,人类在近百年的时间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奋斗,理论日益的发展成熟,实践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慢慢开始得到解决。“人该如何面对死亡”逐步成为了当今社会必须严肃考虑的问题。随着人们个人自由与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许多人都认为人在生命的末期阶段的自我决定也应该值得尊重,这确实值得考虑,但是即使承认了自我的决定权,这一课题的解决也存在较大的难度与挑战。
安乐死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世界性的挑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变迁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历经长时间探讨的安乐死问题非但没有被时间掩埋,反而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由于它直接涉及到生命权,各国在对于安乐死的法律和政策上都十分地谨慎。在世界范围内,通过立法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只有荷兰、比利时与卢森堡。荷兰等国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是基于其较高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较高的法制体系完备程度,较强的个人自由与权利意识以及较为完备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不可否认,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法制的完善度、医疗的保障水平以及国民的思想水平与权利意识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条件下,短时期内直接通过立法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自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现实的。对于荷兰等国的安乐死法律体制,我国不能照搬套用。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国家,探讨这一问题已有一定的历史,在理论面已经比较全面深入,在司法实践层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再针对我国的问题逐一解决。
正文
- 安乐死问题概论研究
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生”是我们的权利,那么“死”是不是我们的权利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杀侵犯了古代君主专属的生杀大权,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自杀在欧洲国家被视为一种犯罪。但是步入近现代后,这种情况慢慢地得到了改变,文明国家陆续不再将自杀视为犯罪,自杀从而不受法律规则调整的非法律性的合法性,但合法并不代表合乎道德,“死的权利”依旧是一个有待讨论且争议很大的主题。那么,安乐死是否能够走像自杀一样的合法化道路呢?自杀在本质上是不会涉及到他人的,但是安乐死却是不能独自完成的行动,需有他人的干涉与协助,所以并不能将其视为病人的私己事务。笔者认为,生命权也包含个人选择生存具有尊严和人格的权利,自愿选择安乐死并不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相违背。[2]
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一个人的死亡也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因此社会对于人的死亡就拥有了权力。赞同安乐死的人,也许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是延长生命的长度?还是增加生命的质量,维护人生存的尊严?每个人对生命的理解是不同,因而我们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人道主义的标准。 由此可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型社会问题。[3]如今,安乐死在民间的呼声很高,但多数人却没有考虑到安乐死的开放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因此,对于安乐死,我们必须谨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水平不断的提高,安乐死一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在不损害社会大众利益的情况下帮助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获得解脱。下面,笔者将对安乐死的具体问题进行逐一讨论。
- 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快乐的死亡”。“安乐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文化条件下有不同的含义。我们目前所讨论的安乐死,也就是对于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因为疾病或其它原因已无救治希望,在为重濒死状态时,由于难以忍受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自己或在自己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时尤其近亲属的合理及迫切的要求下,经过医生、权威机构的鉴定和法律认可,采取积极仁慈的医学方法,人为地加速其死亡,使病人在无痛苦或轻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后结束生命,或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死亡的全过程。[4]
国外的很多学者对于安乐死也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如在日本,学者甲婓克则将安乐死定义为“应患者诚挚的要求,帮助即将死亡的患者缓和或除去剧烈的肉体疼痛,让患者安详地迎接死亡的行为”[5]。学者川端博认为:安乐死是指患者濒临死亡,承受难以忍受的剧烈的身体痛苦时,基于其嘱托而实施的消除其痛苦或提前其死期的行为。[6]学者曾根威彦认为:安乐死就是泛指一切让死期临近的患者缓和、消除其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痛苦、安详地迎接死亡到来的措施。[7]
- 安乐死的分类
我国在安乐死分类上有 “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等。比较主流的“二分法”有:从实施方式上可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从患者是否有主观意思表示上可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从行为目的上可分为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8]另外还有,广义的安乐死与狭义的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与不作为的安乐死等。“三分法”有自杀安乐死、助杀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的安乐死、医生终止病人的生命维持系统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ABC型安乐死[9]。“四分法”分为不作为安乐死、本来安乐死、具有缩短患者生命危险的安乐死和作为缩短生命手段的安乐死。[10]
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安乐死分类研究较为粗浅,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安乐死分类研究较为深入,通说采取较为科学的五分法。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认为安乐死的分类为:(1)对于无生存价值生命予以毁灭之安乐死。(2)以缩短生命为手段之安乐死。(3)不采取延长生命积极手段之安乐死,可谓消极安乐死。(4)伴随有缩短生命危险之安乐死。(5)不缩短生命之安乐死。[11]
-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在法学界存在着争议。《牛津法律大词典》将适用主体分为两大类:不可救药的患者和病危患者。[12]《布莱克法律字典》将安乐死的主体局限于绝症范围内。《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则还做了进一步限制,以“现代医学不可挽救”作为了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科学,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使得这一标准在时间上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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