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2022-02-10 18:34:27

论文总字数:6978字

摘 要

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我国长期运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无法有效应对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鉴于2015年3月我国已经正式发布 《存款保险条例》,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国外制度发展情况,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与背景,本文初步探讨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政策建议;中国

Reflections on Establishing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of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globaliz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est rate market,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cannot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long-running economic crisis, financial risk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t’s the right time to establish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now. In 2015 March, China formally issued "deposit insurance regulations". Based on the theory and foreig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background, the aim of the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to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in China by dissecting th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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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policy advice; china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1]。我国长期运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无法有效应对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2015年5月我国 《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当前银行业发展的形势与背景,通过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作出分析,初步探讨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阶段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思考[2]

1 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在金融机构破产时进行存款债务清偿的制度。国内著名学者刘仁伍于2007年在《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定义为:“各国或地区货币主管机构在国内设立专门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同时对其采取强制手段或自愿方法,以让存款性金融机构采用向存款保险机构支付一定保险费的方式进行投保,在当投保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遇到经济等问题时,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财务救援的制度,就称为存款保险制度,也通常被称为存款保护制度。这种制度可以保护金融体系维持正常稳定的工作,同时也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3]

在理论上一般把存款保险制度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保险有法可依,国家用法律条例来对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则没有相关制度法律,在银行出现危机或者倒闭等情况时,由政府采取相应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银行的风险买单,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以及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4]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没有相应的存款保险机构,所以运行的成本较低;银行发生危机后,政府可以比较灵活地采取相应行动来缓解危机,所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是相比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几个显著的缺点:由于没有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和基金,当银行出现挤兑危机时,可以免费从政府那里获得存款保险服务,这对政府财政支出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地方性的小银行一般是依靠地方政府来帮助,很难和以中央为靠山的国有银行相抗衡,公众对国有银行的信任程度更高,这样容易导致国有银行对存款的垄断局面,致使小银行的竞争力低下,不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5]

2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美国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这要追溯到美国1929年爆发的经济大危机,华尔街股市的崩盘让美国人迎来了黑色星期五,无数的银行与企业也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而倒闭,美国的金融业受到了重创。因此,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美国国会为了解决危机,于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和基金投资收益,保费由统一费率转变为实行风险差别费率。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发展和改进中,逐渐从最初的“付款箱”的功能发展到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鉴于这一成功先例,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学习,建立起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6]。据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月,全世界共有113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项制度,另外还有超过40个国家或地区正在进行相关研究和筹备中[7]

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3.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不断改革和发展,公众对具有政府财政支持的国有银行信任度更高,国有银行仍然占据垄断性地位,因为缺乏相关政策的保护,中小型银行始终面临着竞争压力,不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且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一旦国有银行出现经济危机而政府无力挽救,整个社会经济将会受到巨大冲击。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保障,不能取得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而且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银行环境,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8]

(1).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作用是防范银行出现挤兑危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由于银行存款存在风险,在银行经营不善等情况下,如果银行不能及时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存款或者相关赔偿,降低存款人的损失,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人在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会从心理对存款产生安全感,从而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挤兑危机。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银行间的优胜劣汰,形成有序的竞争,促进金融业发展。因为当投保银行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机构有责任接管投保银行,并且进行有关的清算,所以存款保险机构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来促进银行正常经营,促进银行改善经营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形成了一道安全网,来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同时,银行间还可以进行兼并等活动,这大大促进了银行间形成优胜劣汰的环境,会促进银行业在竞争中发展。

(3).我国长期运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的“政府买单”局面使国有大银行在公众心中处于优势地位。国有银行、大银行具有规模优势,吸收存款的能力强,抗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强,而中小银行长期处于劣势地位,导致我国一直处于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适当打破这一局面: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间有序竞争,降低中小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存款人对中小银行的信心,使公众产生一种“无论将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是安全的”的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促进银行间公平、合理竞争,推动各类银行有序发展,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为我国金融创造一个稳健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政府提供无形担保。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以及相关的机构,是由政府来为我国的金融风险兜底[9]

2011年6月,国际货币资金组织IMF发布了《中国金融系统稳定性评估》研究报告,指出中国金融体系风险总体可控,但其中的重要问题就是缺少存款保险制度。随后,央行发布的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并且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我国宏观经济飞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逐年递增,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成本较低、面临风险也较小[10]

(2).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丰富的银行体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逐步提高,自我约束机制也在逐步完善,银行间竞争更加市场化,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也逐渐增强。这些正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成熟,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制度经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来降低制度的负面影响。

2015年3月31日,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存款保险制度时代。

3.3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它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3.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最严重的问题。它是指人们在从事活动时,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道德约束,损害了他人利益的行为,它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各自利益不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一方面,因为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会优先选择存款利率高的银行来存款,忽略银行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兜底,而且缺乏储户监督,银行会盲目追求高收益而产生投机行为,这反而增加了自身的风险;另外,存款保险机构容易受到政府干预,也会因为自身利益而产生监管宽容等行为,从而导致监管不力,这样同样会增加银行系统风险[11]

3.3.2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也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引发的。当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并且实行单一费率时,经营稳健的银行与风险较高的银行缴纳同样的保险费用,由于大数法则原理,经营稳健的银行需要为风险高、财务状况差的银行买单,这样会使经营稳健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制度。这时存款保险机构为了保证较高的支付成本,维持制度顺利运行,需要提高保费,这就导致了风险较低的银行继续退出,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最终整个体系中就只剩下了风险比较大、财务状况比较差的银行,就在无形中增加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12]

3.4 建议

(1).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应从法律层面权衡和确立各方利益,有效约束各方行为,让存款保险制度有法可依,减少违法和破坏制度的行为。

(2).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存款保险机构和央行、银监会相互配合,建立完善的银行监督机制,如银行会计管理制度、贷款评价等;及时对银行经营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作出反馈,减少风险发生。可以采取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对各个银行经营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健全金融业信用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监督管理机制应当提高自身效率,做到对银行、市场情况的及时反馈,并且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以减少道德风险,真正落实监督管理。

(3).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任,让存款人存款选择多元化,不只是集中到国有银行,促进银行间公平竞争;同时要帮助存款人树立危机防范意识,不能一味追求高存款利率而忽视银行经营风险,及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人对于银行同样具有监督作用,存款人对银行风险的重视可以促进银行减少盲目投机行为,加强风险控制,利于银行稳健发展。

(4).合理制定保险费率,逐渐从单一的保险费率发展到差别费率,并根据金融市场的情况及时对费率进行调整,适应经济发展环境,为经营稳健的银行和风险较大的银行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逆向选择,维持银行市场体系的稳定,维护经济环境良好的状态,促进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4 总结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还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情况,逐步完善该项制度,并且建立配套的政策制度来配合实施。我们应当在实践中,结合我国国情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有关机构的有效监管、健全金融信用体系,使存款保险制度更好的落实与发展,更好地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推动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Alan D Morrison,Lucy White. Deposit insurance and subsidized recapitalizations [J].Journal of Bankingamp;Finance ,2011(35):340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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