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8991字
摘 要
安乐死问题古来有之,目前来看,虽然学界对于安乐死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安乐死问题依然具有研究的价值。对于积极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挖掘,不仅使得安乐死立法问题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进步与完善。本文首先从安乐死这一问题的概念入手,在分析其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安乐死问题划分开来,通过比对国外的安乐死问题法律规制思路,考虑我国安乐死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尝试寻找出相应的出罪路径。最后在找到现实解决思路的情形下,尝试从立法的角度,使得安乐死得以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非犯罪化,合法化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euthanasia has come from ancient times. At present, although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an in-depth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euthanasia, the problem of euthanasia is still worthy of research. Through the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 of euthanasia, we can not only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guidance for the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in practice, but also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justification of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to a certain extent. This article first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the euthanasia problem, the classification of euthanasia, the rationality of its argument, by referring to foreign law of euthanasia,in the face of our current euthanasia did not legislate the large conditions, try to provide for euthanasia the path of sin. Finally, in the case of finding a realistic solution, try to legitimize the euthanasia from the legislative point of view,we should not only realize tha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in line with the trend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should be in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to provide other necessary preparations, such as medical security,social concepts, and gradually realiz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Key words:Euthanasia, delineation, legalization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安乐死问题概述 1
(一)何为安乐死 1
(二)安乐死的类型 1
(三)安乐死问题的历史发展 2
二、安乐死法律规制的国际动向 3
(一)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规制动向 3
(二)日本的安乐死法律规制动向 3
(三)美国的安乐死法律规制动向 5
(四)小结 5
三、我国积极安乐死的刑法规制现状 6
(一)我国安乐死问题典型案例 6
(二)我国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争议 6
四、我国积极安乐死刑法规制问题的解决之道 7
(一)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法理分析 7
1.立法原理角度 7
2.刑罚角度 8
3.自由行为角度 8
(二)积极安乐死的违法阻却事由 9
1.法益衡量说辨析 9
2.社会相当性说辨析 10
(三)积极安乐死的责任阻却事由 10
1.期待可能性理论 10
2.积极安乐死问题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 10
(四)我国积极安乐死刑法规制问题的解决之道 11
1.解释论角度 11
2.立法论角度 11
结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引言
对于生死的看待,一直就是人类思考的重要伦理问题。纵然是最为先进的医疗技术,也无法治愈那些伴随着难以忍受的疼痛的绝症。患者直至死亡才可以摆脱病痛的折磨,这无疑是对患者的一种折磨。这种情形下,如果患者可以选择免受痛苦,安详的面对死亡,即“安乐死”行为,无疑是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20世纪30年代,安乐死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从1906年的美国俄亥俄州安乐死法案到2001年的荷兰安乐死法案,世界各国均已对安乐死问题有了长久的研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每年约有100万人是在剧烈的病痛影响下去世的(如癌症晚期等)。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安乐死问题的研究也就变得更为迫切。
安乐死问题不仅关乎生死的抉择,更涉及对人格尊严、生命价值的尊重。在面对这一复杂的问题时,不应仅仅基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尝试为其提供出罪机制,也应从立法论的角度加以考量,综合法理与情理,理论与现实,为其构筑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使安乐死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
一、安乐死问题概述
(一)何为安乐死
安乐死又叫安死术,英文Euthanasia,其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旨为 “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牛津词典给出的解释是安乐死是指基于那些身患重病、无治愈希望的患者的请求,终结其生命,以帮助他们摆脱病痛的折磨的行为。
安乐死的研究历史并不算短,然而,对于安乐死的定义,学界仍有着不同的看法。在笔者看来,一个合理的安乐死的定义不光应当可以匹配现实生活中的各类“安乐死”情形,更应可以通过这一概念准确对于行为有着更为准确的划分(如区别于尊严死等)。
基于此,对于安乐死的定义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请求安乐死的病患必须是身患绝症且伴随着难以忍受的疼痛的患者。而对于痛苦的判定应当基于肉体上的痛苦而非具有很大主观色彩因素的精神上的痛苦。(2)安乐死的实施者应当是患者的主治医生,而非患者家属等人。由于医生是一直关注着患者的病情,他可以对患者的情况有着最为真实、准确的认识,并可以基于此,当患者请求实施安乐死或要求提供自杀帮助时,做出最为准确的判断。(3)安乐死的实施应当是出于免除患者难以忍受的病痛,而非出于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或者节约社会资源等原因。(4)安乐死的实施必须由患者本人主动提出,而非由家属、医生或政府提出。由于安乐死是一种选择死亡的方式,其就应当是完全由患者本人基于自己的意愿提出。一旦对该条件有所放松,无疑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问题。(5)安乐死的实施必须是尽可能的避免对患者造成其他痛苦,否则安乐死将丢失其本身所具有的人道主义色彩,而变成了一种加速患者死亡的行为,甚至可能带给患者进一步的痛苦,这无疑是具有故意杀人的色彩的。
(二)安乐死的类型
然而仅仅只是对安乐死的概念进行辨析是完全不够的,本文仍需要对其加以分类以便
确定安乐死所具体包括的行为。德国刑法学家Engisch认为,对于安乐死的划分应采取五分法。此外,基于各国安乐死的现状,“医生所提供的自杀协助”这一种安乐死的情形也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不妨将安乐死划分为六种形式,这种划分方式也成为现今日本医事法学界的通说:(1)纯粹安乐死,(2)间接安乐死,(3)积极安乐死,(4)消极安乐死,(5)消灭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6)医生的自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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