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0332字
摘 要
学术界和司法界关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存在诸多争议。理论上的探讨各有不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情况特别复杂。基于行民交叉案件的不同类型及其不同特征,提出了完善解决此类案件的建议,要建立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总之,解决此类案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原则,找出行民交叉案件的基础性诉讼,来确保在弄明事实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法律。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民交叉案件,解决
Abstract:Academic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about the same civil action. Different theoretical discussion, the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particularly complex. Based on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ypes and people cross the line of cases put 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solve such cases, to establish a clea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a wide range of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Solution must be abide by certain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 such cases , and people should find the basic litigation in this case , then apply the law on the premise of clear facts accurately .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civil litigation , administrative-civil overlapping case , resolve
目 录
1 引言……………………………………………………………………………4
2 行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4
2.1 人民法院审理行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4
2.2 行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5
3 解决行民交叉案件需区别的不同情形………………………………………5
3.1 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争议为辅问题的交叉案件………………………6
3.2 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7
3.3 争议的解决仅相互关联但互不构成前提的交叉案件……………………7
4 完善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几点建议…………………………………………8
4.1 建立明确的权限争议解决机制……………………………………………8
4.2 完善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法律制度………………………………9
4.3 建立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10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1 引言
伴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权能的不断扩张,坚持争议解决效益、经济的原则,行政行为开始介入到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中去,因此引发了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遇到许多行政争议同民事争议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案件。行民交叉案件已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而且随着行政权向民商事领域不断地扩张,将会数量大增。对于这一类案件如何处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时各行其是。所以,明晰不同类型交叉案件的特点,从理论上界分行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建立不同的案件争议解决机制,规范交叉案件的处理,已是当下的迫切课题。
2 行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 人民法院审理行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
现在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问题还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下面三种:第一,人民法院采取“先民后行”或者“先行后民”的方式,即在诉讼的过程中,假如解决的行政纠纷可以作为民事纠纷的前提条件的时候,则对民事诉讼可以先中止,等行政审判庭作出判决再审理民事争议,这时把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作为民事诉讼裁判的依据。当行政争议的解决需要把民事争议的解决作为前提时,那么应当先中止行政诉讼,在作出民事诉讼判决以后,再开始行政争议的审理;第二,单独审理的方式,即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纠纷,民庭与行庭不需要任何交流,直接把行政确认或行政裁决书作为证据作出民事判决。若当事人对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疑问,那么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自己解决,去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都具有可行性。关于案件已经生效的行政和民事判决,假如当事人对其一致性有异议,则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第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的行庭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负责审理案件,把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一同解决。此种审理模式被学者们所推崇,也是司法界广泛使用的一种审理模式。它不仅能够防止两种判决发生相抵触的情形,还能够减轻当事人的累讼;不仅能够提高审判的效率,还能够简化诉讼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依然有空白地带。实践方面,在行政审判的过程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度和范围方面的操作是不同的。针对什么样的民事纠纷可以当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所以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正因如此,很多法院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也是不一样的。
2.2 行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以上几种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这几种处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如果法院的两种判决相互抵触,或者在民事审判中疏忽了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如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将会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审判过程中,若有问题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作为审判的依据,行政行为一旦撤销了,不单单是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出现问题,而且也会威胁到司法的权威性地位。
另一方面,审理的时间太长,会对社会关系的稳定产生影响。行民交叉案件会涉及到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这两个审判庭若在审理案件时没有进行沟通,则会造成案件互相推诿、久拖不决。花费的时间太长,从另一角度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则也不利于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因为行民交叉案件涉及到民事和行政两种法律关系,情形过于复杂,因此当事人可能在人民法院先后两次立案,那么会有行庭和民庭两个审判庭审理此案,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若当事人不服审判结果就会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那么将会延长诉讼期限。这样做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成本,不能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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