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8072字
摘 要
婚内强奸本身尚属于一个新生概念,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尚未作出明确定论,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做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婚内强奸相应法律的缺失必然对此类犯罪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力,我国法律的不健全性显而易见。文章立足于司法部门在婚内强奸这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及立法现状,分析此类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冲突和问题,旨在探讨我国刑事领域确立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推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的完善。关键词:婚内强奸,入罪,必要性,可行性
Abstract: Marital rape in our country is a crime novel, and rape in the marriage itself is a new concept. China"s existing laws for marital rape is a crime has not been made clear yet,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in dealing with this issue"s decision also be quite different. The lack of corresponding legal marital rape inevitable lack of effective binding on such crimes, our country"s law is not perfect sex obviously. Based on this kind of case in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of rape within marriage experience and current legislation, the actual handling conflicts and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analysis of such cases, aims to explore China"s criminal field to establish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marital rape, promoting the perfection of law system of China"s current law.
Keywords: marital rape, incriminate, necessity , feasibility
目 录
引言 4
1 婚内强奸概述 4
1.1 婚内强奸的概念及特征 4
1.2 婚内强奸的表现及甄别 5
1.3 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 5
2 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6
2.1 婚内强奸入罪顺应国际立法潮流 6
2.2 自然权利优先于法定权利 7
2.3 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和谐 7
2.4 婚内强奸入罪有利于为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 8
3婚内强奸入罪的立法构想 8
3.1规定“婚内强奸”为自诉案件 8
3.2在司法程序中适用调解程序 8
3.3婚内强奸的刑法条文罪状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引言
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的案例屡见不鲜。鉴于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对婚内强奸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2006年日本首相府调查了1464名妇女,20%的妇女表示她们曾遭受丈夫强迫进行非自愿的性行为,4.1%的妇女表示这种情况经常出现。[1] 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1999到2008年进行的大规模“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进行性生活的人数占受访总人数的2.8%,受害妇女的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2]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女权思潮蓬勃兴起,公民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引发学术界和社会大众的激烈讨论。
1婚内强奸概述
强奸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在性质上是异常恶劣的,国家公共权力对于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很严厉的。强奸罪名一旦成立,犯罪分子一方面必然会受到刑法处罚,另一方面一定也会受到个社会的谴责,而在现实中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很容易被社会忽视。
1.1 婚内强奸的概念及特征
1.1.1 婚内强奸的概念
婚内强奸行为与强奸罪中的强奸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果将婚内强奸归罪于强奸罪里,那么此类法律规定就会更加完善。根据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式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此,可以类比于强奸罪,将婚内强奸概念表述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性一方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式强行要求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1.2 婚内强奸的特征
为了准确把握婚内强奸行为的衡量尺度,并据此进行定罪量刑,详尽了解婚内强奸行为的特点是很有必要的。根据上文所说到的婚内强奸与强奸罪中的强奸行为的关系及其概念表述,其特点如下:
其一:婚内强奸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之中,这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二:当男方对女方进行强奸的时候,一定要是在男女双方关系是夫妻关系之时而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还利用了这一关系。
其三,婚内强奸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在男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妻子非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判定为该罪成立的基础。
当具备以上特征的时候,就能够正确判断婚内强奸行为,并给定罪量刑提供参考。
1.2 婚内强奸的表现及甄别
婚内强奸和一般强奸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的关系上,决定于他们是否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笔者认为,只有在合法夫妻关系基础上,丈夫对妻子实施的的强奸行为才会被称作婚内强奸。
1.2.1 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特殊情形
在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两人已举办婚礼,但是没有登记结婚,因此,只要两人举办婚礼,但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男方却采用了强制的方式对女方进行性侵害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为了维护女性性权利,笔者仍认为这种行为应被定性为强奸,因为我国法律只认可登记作为法定婚姻的构成要件。
1.2.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进行强奸[3]
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合而进行长期性的分居,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一般认为婚姻关系破灭。在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下,发生男方强迫女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必然属于一种典型的强奸犯罪行为。基于人性化的角度分析,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早已不复存在,而在没有感情基础之下,夫妻双方只是被一纸婚书所绑定。所以说如果出现了上述的情况,这种案件主客体关系与一般普通强奸犯罪主客体的身份关系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但是还是有着不同点的。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以及长期性分居,但是并没有办理离婚而且还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以婚内强奸的情况来处理,以刑事犯罪行为诉诸法庭并作出判决。对于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进行强奸的,由于离婚诉讼期间属于我国法定的特殊期间,为了在这个特殊期间保护女性的权利,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进行强奸的笔者认为应以强奸罪来定罪。
1.3 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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