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2023-08-21 16:02:34

论文总字数:11795字

摘 要

“套路贷”的大行其道就是利用被害人在应对经济发展中急需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焦急心态。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编造名目繁多的手续费,肆意制造违约,介绍关联平账平台,非法暴力索债等步骤,来“套住”借款人。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恶劣,给社会发展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我们要在司法实务中注重关注于此类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判决。着重讨论各种情况下的“套路贷”犯罪的定罪量刑,严格区分各罪名之间的交叉联系。做到对“套路贷”的准确认识,不能被带着民间借贷面具的诈骗行为所蒙蔽。

关键词:民间借贷,“套路贷”,诈骗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Study on the judicial definition and crime analysis of "routine loan"

FUHAO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popularity of "routine loans" is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victims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sponse to the urgent need for funds for production and living anxious mentality. By signing false contracts, fabricating various fees, wantonly creating defaults, introducing related account balancing platforms, illegal and violent debt claims and other steps, to "trap" the borrower. Because its social harmfulness is extremely great, the influence is bad, causes the huge loss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victim and its near relative"s legal property. This paper focuses on sharing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routine loan" crimes under various circumstances, and strictly differentiates the cross-links between the charges. To achieve an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routine loans", can not be wearing the mask of private lending fraud blinded.

Key Words: Folk loan, "routine loan", crime of fraud, organized crime of underworld nature

目录

一、引言 1

二、“套路贷”的概念与特征 1

(一)“套路贷”的概念 1

(二)“套路贷”的特征 1

三、“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界定 2

(一)“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差异 2

(二)“套路贷”中违法行为刑民交叉的界限 3

四、“套路贷”实施过程中的罪名认定 4

(一) “套路”阶段的罪名认定 5

(二) 索债阶段的罪名认定 5

(三)“套路贷”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交叉 7

五、“套路贷”的司法规制与对策 8

六、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一、引言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大量小额借贷公司打着借贷的幌子,通过“阴阳合同”、“连环平账”、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的方式,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权益即债权的目的。而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条依据或者是被借贷公司虚假的银行流水账单所欺骗,往往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借款人的合法财产被强制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的滞后、刑民界限把握的偏差因素也有借款人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等因素。为此我们要深入剖析“套路贷”的行为模式,分阶段的进行行为性质的解读,多视角的去看待线性发展的犯罪行为。才能真正做到打击与防控“套路贷”。

一、“套路贷”的概念与特征

(一)“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原是指人们在生活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积累的一种处理问题的固定模式。但在现代生活中这个词却带有一定的贬义色彩,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将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称之为“套路贷”。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法罪名,不具有刑法上的普通罪名的特征。究其根本“套路贷”是一系列围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是一种犯罪现象。其在违法过程中不单是触犯了刑法的某一罪名,而是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是多罪名之间的交叉。关于“套路贷”的法律文件,之前地方上只有上海市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的文件。但前不久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填补了“套路贷”在国家层面司法解释上的不足。《意见》[1]中指出了“套路贷”的概念,就此我们对“套路贷”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套路贷”的典型特征

1.“套路贷”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特征

一,犯罪套路成熟的“套路贷”其下套者其主观目的从借贷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确定。其是为了巨额的利润,费劲心机的设置迷惑性的合同条款,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使其签下巨额“回报率”的欠条,为其在之后的索债过程中索取高额财物留下“依据”。二,合法手段与非法手段相交织。下套者在使用与传统高利贷实施者一样的暴力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的基础上,还利用合法的合同来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使借款人更加陷入不利境地。三,反侦察意识,隐蔽性极强,伪装成“高利贷”逃避打击,其不仅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而且在借贷合同的条款设置上,债权债务的合法性上都具有极高的欺骗性。使犯罪分子能在司法机关的审查过程中侥幸逃脱。

2.“套路贷”犯罪过程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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