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1191字
摘 要
:当下各种直播平台和旗下主播对双方的关系认定存在分歧、新型用工关系和传统劳动关系存在差别、现行劳动法调整模式单一,这些都成为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在劳动法中认定的难题。本文将分析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从属性与合意审查的标准以及其未来发展方向。关键词:网络直播;新型用工关系;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Identification of New Labor Relations: Taking Network anchor and Live Broadcasting Platform as Examples
zhuangyu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At present, various live broadcast platforms and their anchor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new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nd the traditional labor relationship, and the single adjustment mode of the current labor law, all of which have become difficult problems in the recognition of online live broadcast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n the labor law.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criteria of subordination and consensus review and its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new labor relations represented by live webcasting.
Key words: Wbcast; New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Labor relation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目 录
一、新时代下劳动关系遇到的问题 1
二、新型劳动关系中认定难题的原因 1
(一)直播公司与网络主播对用工关系具有争议 2
(二)新型用工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差异 3
(三)现行劳动法调整模式单一 3
三、结合案例并分析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 4
(一)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 4
(二)劳动关系合意的审查 6
四、新型用工关系的未来发展 7
(一)对直播平台未来发展 6
(二)对网络主播未来发展 6
结语 9
参 考 文 献 10
致 谢 11
一、新时代下劳动关系遇到的问题
新时代“互联网 ”浪潮不断涌动,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的用工关系。通过聊天、唱歌、跳舞、评论、吃饭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在不同场所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直播来赚取打赏收入的网络主播已经成为新兴职业的代表。据统计, 2017整个年度中国互联网线上表演平台(直播)市场经济规模已达至304.5亿元,比起2016年市场所占份额增加39%,毋庸置疑,互联网直播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网络市场的重要经济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2月,各大直播平台拥有超过40万名有影响力的主播。[1]随着直播市场的扩大,直播行业的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
与传统合同法对劳动雇佣关系的调整相比,劳动法始终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两者之间寻求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并建立自己的体系。而如今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用工关系不再像之前依赖工厂车间等面对面的生产模式,更多的快餐式经济运营模式大量涌现,依靠远程信息技术就可完成工作指令以及其业务发展等一系列工作,这就导致用工者与劳动者的联系弱化,两者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模糊,劳动契约观念淡化,双方签订的是否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法规范的用工关系?劳动法该如何去调整这些新型用工关系?若适用其他法律又将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又将何去何从?这些都是新型用工关系发展下应运而生种种急需解决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题。
二、新型劳动关系中认定难题的原因
新时代科技的发展不仅催生了一系列的新型用工关系,由此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用工纠纷,这些纠纷归根到底来说就是建立关系的双方对于关系是否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而现下炙手可热的直播行业在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具有代表性,并且其特点同样适用于“互联网 ”下其他各类平台公司处理其他新型劳动关系,所以我将由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其共性与深层的种种原因。
现今直播行业,各大当红主播与大型网络直播公司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建立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直播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签署劳动合同,则双方将建立起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而如果是签订合作协议,那么直播平台公司与主播之间建立的关系则具有争议性,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双方只是具有合作关系,亦或者是劳动关系,这就导致有关于网络直播的劳动关系认定纠纷不断。
目前网络直播还属于新兴的行业,2015年-2017年以来,共有28起有关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案件,其中只有5起案件依照劳动争议案件裁决,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此问题的思索与探讨,以下我将引用案情相似、判决却不同的两个案件来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贺某与A公司直播平台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某直播平台作为贺某的独家直播分享平台,直播内容为游戏解说,按照公司规定拿工资提成,还规定贺某不得未经同意承接其他第三方的工作活动。后贺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最后经法院认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杜某经过与B公司签订协议成为该公司独家主播,协议详细地约定了杜某的工资构成以及B公司无需为杜某缴纳任何保险以及福利,还约定了杜某一系列违约行为,协议规定双方不因协议的签订产生任何劳动雇佣关系等条例。后杜某工作了一个多月后领了工资自行离开,B公司以杜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支付违约金及其损失,最后法院认定该案签订的协议应为劳动合同,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上述两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案件相似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案件一中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所签订的合同是受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而在案例二中虽然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协议,但其实质应认定为劳动合同。两个案件都是由法院做出的判决,其权威性毋庸置疑,是什么导致相似的案件判决却大相径庭呢?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发现,这两个案例都是由于订立的协议属性不明确,双方从各自角度出发对用工关系的属性定义不同而产生纠纷,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性质判定所选择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以及此类新型用工关系与传统典型用工关系的差异性等许多因素所导致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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