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8710字
摘 要
我国的网络购物日渐发达,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发展迅速,过程中暴露出沉淀资金、消费者的安全风险等问题。本文会从法律方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进行探讨分析,针对平台存在问题和监管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过于单一等监管状况提出一些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完善建议
The Supervision of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LuoYu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shopping in China, the related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s are also developing rapidly, which exposes the problems of deposit funds and consumers"safety risks.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and analyz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from the legal aspect,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 view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latform and the imperfect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the oversight subject and oversight mode are too single.
Key Words: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legal supervision;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目 录
一、引言 1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状况及问题 1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状况 1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问题 1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状况 3
(一)监管立法不完善 3
(二)监管主体与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3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制度的完善 4
(一) 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 4
(二) 健全监管体制与机制 5
(三)加强沉淀资金监管 5
(四)重视消费者安全保护 5
五、小结 6
参考文献 7
致 谢 8
一、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的模式逐渐取代实体购物模式,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型的交易经营模式,也就随之进入人们的生活,并顺势涌现出了一大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显然陷入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跟上其创新发展的尴尬境地,这也就引发出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状况及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状况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信息技术、支付技术创新的结果,它最早的相关服务出现在1999年,如北京的首信和上海的环迅,这是中国最早期的互联网支付网关企业。然而起步阶段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各种原因在国内并无多大反响,2004年支付宝的成立为这一阶段划上了一个句号。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真正崛起是从2005年开始,这一年也可说是开创了中国的网络支付新纪元。继阿里巴巴的支付宝率先成立后,一大批与支付宝相似的支付平台纷涌而出,并不断尝试拓展优势功能吸引用户,其各种产品往往以较高的收益回报系数和服务便捷性受到亿万用户的欢迎。且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主要以鼓励为主,如2006年的《电子签名法》,2007年的《电子支付指引》,分别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环境与政策的双重动力作用下,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在这之后,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范围不断扩展,与经济生活的联系愈加密切。非金融机构提供中转与担保,商业银行提供储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这一简单的产业链模式也在不断成熟完善。
一种产业的蓬勃发展总是与风险相伴,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经过疯狂生长的一段时期后,已经出现许多弊端与隐患。所以2010年后,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态度开始微妙起来,一系列限制性政策出台,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才可[1]。又如欣欣向荣的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被紧急叫停。在这一时期,第三方支付平台既因网络的大量普及和智能手机时代的来临而受益,又因凸显的各种危害而受到层层政策限制,在动力与压力的博弈下有效发展,仍然呈现上升趋势。
2017年后至今,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种政策的指导下显然在往规范化发展,在移动支付体系中作为补充者的角色被政府定位,市场份额也逐渐固化,由几家大型公司领头分割。但事物的发展总是不断产生问题的过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还是有不少风险存在的。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问题
1、沉淀资金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被央行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一直以来的政策文件也是致力于使其去银行化。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天然存在的金融属性总是容易导致一定的金融风险,最突出的要数备付金风险,即沉淀资金风险。
第一,资金转移风险。法律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2]但在具体实践中,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所有的信息优势,为了获取额外的利益,往往容易挪用大量备付金进行高风险投资。这种行为等于是将投资的风险转移到了客户身上,严重影响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二,孳息归属风险。备付金的所有权按法律应归于客户,管理权却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往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没有明确规定,都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为己用。但自从法律规定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3]沉淀资金的孳息就理应归客户所有。只是利息的返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具体实践变得难以操作,孳息的真正归属因此还是不清晰。
2、消费者安全风险问题
在资金实力、技术手段等方面,消费者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先天处于劣势地位,加之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使得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实力相差悬殊,诸多权益缺乏应有的包障。
第一,消费者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当今立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可谓少之又少。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规定便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此些规定大多为散见于各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系统性。且大为不妙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都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分配。这就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了无限强化用户义务,增强自身权利的可乘之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第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缺失。当机构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使用时的规则均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消费者只能选择无条件接受,第三方机构处于强势地位,理应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承担较重的责任。在实践中,消费者有时在进行相应操作是无法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无疑加大了消费者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支付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制定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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