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枫桥经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2023-08-28 09:32:09

论文总字数:24277字

摘 要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开始平缓,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国内人民内部矛盾变多,法治社会的建设急需加强。创建并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政治和法律课题,是中国在社会转型期所必须完成的任务。“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的人民群众依靠实际行动解决自己的矛盾,从现有的成功做法中总结出的经验。枫桥群众无疑为当时的中国法制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枫桥经验” 放在新时代的法治社会中对中国多元化法治建设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枫桥经验又将把多元化纠纷解决在中国注入其独有的特色,这是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枫桥经验,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bstract:At present,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begins to slow down,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is upgraded, the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domestic people become more and mor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urgently. The important political and legal task of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luralistic social contradiction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the task that China must accomplish in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Maple Bridge experience is the experience that the masses of the grass-roots Chinese people rely on practical action to solve their own contradictions, from the existing successful practices. The masses of Maple Bridge undoubtedly set out a road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at that time. Maple Bridge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luralistic Rule of Law in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in the New era What kind of significance, Maple Bridge experience will b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infuse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this is the question that we discuss.

Key words: maple bridge experience,chinese characteristics,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目 录

1 引言 2

2 “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 3

2.1 “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背景 3

2.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4

2.3 “枫桥经验”的提出 5

3 “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5

3.1 党和政府整合规划,衔接好诉与非诉 5

3.2从群众出发,让基层成为解决矛盾的中坚力量 6

3.3 紧扣传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 7

3.4 走进信息时代,将网络运用于法治建设 7

4 “枫桥经验”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8

4.1 将法律援助拓宽到非诉领域 8

4.2 加强完善基层相关调解组织的建设 9

4.3 政府主动引导法治建设工作 9

4.4 结合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的预防机制 10

结 语 11

参 考 文 献 12

致 谢 13

1 引言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还未架构好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缺乏完整的机制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施行难以保障,对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协调配合形成体系也无从下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上进入到深水区。在司法严厉逐渐严峻的情形下,一个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模式也成了当前社会解决人民矛盾的迫切需求。缺乏现行有效的协调程序,政府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的权责分配成了改革上的“拦路虎”。艰难前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进程急需一个人助推力量,使得机制得以快速发展。“枫桥经验”便出现在我们的视线,它的优秀实践成果,让我们从中看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道路。关注枫桥地区的纠纷解决模式,找出适合中国的纠纷发展模式,是学者们也是本文的目的。学习“枫桥经验”,从中了解枫桥镇中如何解决当前多元化纠纷发展的困难之处。例如,如何使得群众的倾向于非诉解决方式,如何协调好诉与非诉的衔接工作,在高效的同时如何保证人民的权利,这一整套的机制如何运作且是否可以借鉴,都是我们想要找寻答案的地方。摆脱西化的影响,从“枫桥经验”中形成适用于中国本土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司法改革的目的之一。

2 “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

2.1 “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背景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着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构建。到21世纪初,国内学者将眼光看向国外,借鉴国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一些观点,但这些观点都停留在基础的研究上。2008年,范愉教授提出“纠纷解决学”应从原有的框架中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学科。自此以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走上了正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了他们探索的道路。徐爱国对中国法律多元的表述为“以法律理念角度看待中国当下法律,它既有传 统的中华法系属性,又有社会主义法律印迹,还有现代西方法律的印记。三者共同构成中国法律的元属性。”[1]说明我国当年比较复杂的法律状况,是一个创造和吸收发展的融合体。法律上的多元化和我国的社会背景决定了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强调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需要在诉讼前参考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同时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规定。两院在其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一份是规范性文件,一份是司法解释。这两个文件进一步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且丰富现有的非诉纠纷调解的方式。

尽管这些年来,在相关立法的推动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有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但是我们仍要注意到,理论并没有完全的和我国的立法统合成互相促进的体系。由于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不完善的状态,未形成成熟通用的机制。这导致很多数学者的研究只能针对现有的法律和地方经验,对个别领域进行一定的探索。这些探索是零碎的,重复的,不充分的,对立法的推动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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