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1201字
摘 要
证据是诉讼之王。任何案件都不可能完全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所以当案件证据搜集的越充分时,发现的案件就越接近客观的事实,也更能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但是我国证据搜集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证据收集活动的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状态时有发生。笔者从中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概念性质入手,简要分析两大法系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并且结合我国具体民事诉讼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取证制度的具体构想。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搜集:制度完善:反思
The Location of Our Government Role in the Governance Environment
CaoYa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Evidence is the king of action. No case can completely show the objective of the case, so when the case evidence collection more fully, found that the case is closer to the objective facts, but also more can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of judi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i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legislation is still to be improved, which leads to the irregular and even chaotic state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 from the concept value of China"s civil evidence collection system, briefly divided into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of civil evidence collection system, 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civil litigation practice, put forward the specific ideas to improve China"s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collection system.
Key Words: System of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collect: perfect: reflection
目 录
一 引言…………………………………………………………1
二、民事诉讼证据搜集制度的概述及价值………………………………2
(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概述………………………………………2
(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价值………………………………………3
三、英美法系关于证据搜集制度的规定……………………………………4
(一)预审制度………………………………………………………………4
(一)专门的特殊法官制度…………………………………………………5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搜集制度的现状……………………………………5
(一)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缺乏程序保障…………………………………5
(二)证人制度立法方面不健全……………………………………………6
(三)缺少严格的预审程序…………………………………………………7
五、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取证制度的具体构想………………………………7
(一)建立预审制度……………………………………………………8
(一)保障当事人取证权利………………………………………………8
(一)合理分配证据收集权…………………………………………………8
(一)建立证人作证豁免权…………………………………………………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引言
证据是诉讼之王。各国都对于诉讼证据制度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澳联邦证据法》以及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等等。
每个民事诉讼模式下收集制度都是不同的,特别是普通法法系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与罗马法系的民事证据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普通法体系民事证据收集体系,秉持着当事人主义证据收集模式,具有高度完整性和系统性。英美法系证据收集制度是庭前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以德日为代表的罗马法系的民事诉讼虽然没有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样明显的审前程序,但与英美法系诉讼模式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更近倾向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也就是主要由法院进行证据的搜集。如日本的文书提供命令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进程中,中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由法官绝对中心的超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分别有权进行证据收集的职权主义模式,并且还吸收了一部分当事人主义的色彩。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经历了一个由法官全盘包揽,随后逐步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弱化法官在证据制度上职权的发展过程。[1]在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改革过程中,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尊重。但目前我国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目前法律主要着眼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是却忽视了在实体和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权利,并且现有的法律约束还是不够完善,造成了收集证据有关核心方面的缺失。因此,本文论述了中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分析了中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将国外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相关理念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对于中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民事诉讼证据搜集制度概述以及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搜集的概述
证据是诉讼之王。所有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其背后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诉讼制度的公平。因为只有证据是客观的,而且是人们所能亲身感知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两个重要阶段。一是收集与调查的阶段,二是使用与判断证明力的阶段,两个阶段紧密衔接,密不可分。在使用证据进行诉讼之前,为了确保诉讼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证据收集和调查是必要的。因此,搜集和调查证据的阶段是民事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证据的使用以及证明力判断是其的自然延伸和发展。一个合理的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在内的事实认定,同时也涵盖了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的价值取向。[2]
世界上有两种类型的民事诉讼:一个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搜集机制,一个是大陆法系的证据搜集机制。英美法系的取证依据的原则是各方自由收集证据,法院一般会采取非干扰态度中立,当事方直接负责收集证据。这种模式是被称为“由当事人主导进行主义”。 而民法典系统的证据收集系统主要由法院收集。 由当事人申请搜集证据,之后由法院依职权审查。而当事人搜寻的证据只是个补充,这样的方式叫做“职权进行主义”。这两种模式中,每个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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