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认定及其规制

 2023-12-19 14:37:26

论文总字数:10556字

摘 要

近来,广药集团又与加多宝集团关于其广告语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产生争议。上述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地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目前,竞争关系的存在,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其竞争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是虚假宣传行为的通常判定标准。其标准存在局限性,应当不以竞争关系的存在为其前提,以“引人误解”作为单独的构成要件。其中,如何正确理解虚假宣传中的“其他方法”,对虚假内容是否予以扩展是其难点。此外,法律还需要对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规制,以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认定标准

Abstract:Recently, 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Group and the JDB Group on its advertising slogan is suspected of false propaganda generated controversy. Focus lies in how these controversies are correctly identified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 Currently, there is a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alse and misleading propaganda behavior, its competitors or consumers caused the damage, behavior is usually false propaganda criteria. But its standard limitations should not be in the presence of competing for the premise of "misleading" as a separate constituent elements. Among them, how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false propaganda of the "other methods", whether the content of the false is its difficulty to be extended. In addition, the law also requires the false propaganda conduct business regulation, 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Keywords:false propaganda, unfair competition, standard

目 录

1 前言 4

2 典型案例 4

3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认定的标准 5

3.1 竞争关系的存在 6

3.2 实施了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 6

3.3 对其他诚实竞争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7

4. 对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认定的应然标准 7

4.1 不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 7

4.2 以“引人误解”作为单独构成要件 8

4.3 实践之中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认定的注意事项 8

5 对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制 10

5.1 目前法律关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制 10

5.2 完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10

结 论 12

参 考 文 献 13

致 谢 14

1 前言

商业宣传行为是经营者或生产者向消费者推荐其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励,有关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现象日益严重,上到家喻户晓的广告语下到一般的橱窗展示。虽然现象日益增多,但是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认识,没有深入思考其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损害市场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秩序等危害,不仅损害其他诚实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一般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目前,法律对于如何正确认定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也存在模糊,使许多虚假宣传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各种虚假宣传行为成为市场规制与监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 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31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集团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并同时申请诉中禁令。2013年1月31日,加多宝收到了一份广州中院关于其广告语的“诉中禁令”的裁定,禁止其使用上述广告语。2013年8月1日,广药集团再次对加多宝虚假宣传行为提出“诉中禁令”,其指出“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以及权威的机构数据,涉嫌“欺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2013年12月20日,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

在本案中,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公司既使用含有“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等显而易见的广告语,又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相对隐蔽的广告语,不断掠夺“王老吉”品牌的商业信誉。在这种情形下,造成了有关公众的误解,认为“王老吉”品牌就是“加多宝”品牌,将“王老吉”本身的商业价值转移到了“加多宝”上,给广药集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一系列广告语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将“王老吉”品牌的数据与“加多宝”的数据混为一谈,得出上述不符的数据,将“代加工生产数据”混同“品牌销售数据”,误导了消费者。加多宝公司所发布的凉茶市场份额数据,缺乏权威的机构认定,在《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单设“凉茶”这一指标,国家统计局没有对凉茶品牌及其销量进行统计,属于虚假数据。上述一系列虚假宣传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损害了王老吉作为加多宝主要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而加多宝公司承认对于上述广告语中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确实进行了宣传,但是对加多宝公司自己所生产的红罐凉茶的客观描述,不构成虚假商业宣传,不存在对消费者的误导成分。“红罐”的包装、“红罐凉茶”的特征是加多宝公司凉茶产品所特有的,具有明确指向性。“王老吉”与“红罐凉茶”这一特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王老吉”才是广药集团的商标,其与“红罐凉茶”的特征无关。广药集团认为这种宣传行为给“王老吉”品牌的造成了消亡的可能以及商业价值的损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更换商标一事,消费者有知情权,加多宝有义务告知,不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而对于“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这一广告语的宣传予以否认。“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是依据权威国家统计机构提供的市场调查数据进行发布的。2012年12月上旬,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在中国凉茶市场中占有72.96%的份额。2012年,因商标争议,将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其主体未变,所显示占据的市场份额应该仍属于加多宝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自2012年5月商标权案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红罐凉茶”这一特征的不在具有对照性,为此加多宝公司此后的宣传行为造成了误解,与其经销商彭碧娟一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指出因为加多宝公司2012年3月的“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换装声明”中的表述,指明其应该清楚地明白之前所出产的“红罐凉茶”应为(红罐)“王老吉”凉茶,而“加多宝”凉茶应该属于在2012年5月之后所生产的新凉茶产品。法院还指出,在广药集团收回其“王老吉”商标后,已经开始生产红罐凉茶“王老吉”并向市场推出,而“王老吉”作为凉茶产品的名称被继续使用,无证据证实王老吉红色罐装的凉茶名称变更为加多宝,据此认为上述广告语为虚假广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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