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2023-12-20 10:25:36

论文总字数:10801字

摘 要

:从食品安全法与刑法衔接的角度,我国刑法利用率低、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食品安全认识不全面、忽视对危险犯的规定等。针对这些不足,可以通过长短期结合的方式完善相关法规,短期内通过法律解释进行完善,中长期通过对刑法修改以及监管机制改革来完善,从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法, 食品监管, 犯罪成因, 犯罪对策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od safety law and criminal law cohesion, low utilization rate of China"s criminal law, the guiding ideology is not clear,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food safety, ignore to the regulation of dangerous crimes, etc. Aiming at these deficiencies, may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by way of the combination of short and long, the short term to improve through legal interpretation, medium and long term through the modific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reform to perf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order to realize through the criminal law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food.

Key words: Food safety ,Crime law of food safety,Food regulation, The crime causes,Crime countermeasures

目 录

引言……………………………………………………………………………………………………………4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沿革……………………………………………………………………4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与特征…………………………………………………………………4

三、 食品安全犯罪成因………………………………………………………………………………5

(一)相关刑事立法不够完善……………………………………………………………………5

(二)监管机制存在较大问题……………………………………………………………………7

(三)地方保护情况严重……………………………………………………………………………7

(四)消费者参与严重不足…………………………………………………………………………8

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防控对策研讨………………………………………………………8

(一)完善刑事立法……………………………………………………………………………………8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9

(三)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10

(四)应当加强行业内部以及消费者监督举报机制……………………………………11

五、结语……………………………………………………………………………………………………13

六、参考文献……………………………………………………………………………………………14

七、致谢……………………………………………………………………………………………………15

引言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频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使得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产生恐惧心理。《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很多重要的修正,与《食品安全法》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有效衔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但从实践中看,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调整犯罪体系归类、增加修改必要罪名以及修正资格刑等刑罚体系的设置,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沿革

广义的食品安全犯罪包括并非是食品自身的问题,而是由于外界偶然因素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如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而在中国刑事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两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此即为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1月9日正式对外公布,并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与特征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行为,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1]1。下面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1.关于主体特征。该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于自然人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单位主体,实行双罚制,并且,只有合法成立的单位,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如果单位是非法成立的,仅能构成个人犯罪。

2.关于主观特征。该类犯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关于客体特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个定义学界其实是有争议的,认为此范围过于狭窄,毕竟科技发达,新情况一直出现,法条应该及时修改完善。

4.关于客观特征。主要与食品安全犯罪概念一致,即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章的行为。我国在相关罪名表述上还不够完善,应当与时俱进并及时添加一些新兴罪名。

三、 食品安全犯罪成因

  1. 相关刑事立法不够完善

1. 立法内容不足 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2]2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对于犯罪的成立主要规定的是结果犯即明确要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对犯罪的成立,而对于那些足以对食品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却未详细规定。过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忽略了对足以对食品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导致对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及时有效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损害。而打击这些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是因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损害。这时候刑法只能进行事后打击,也就很难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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