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罪数问题研究

 2024-01-10 09:51:59

论文总字数:10236字

摘 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罪数问题的最基础的因素是行为,其次是法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具体表现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的,因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当只有一个行为,则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法益和诈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存在重合,因此他们往往在罪名上重合,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说是诈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当行为同时符合上述罪的构成要件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关键词:伪劣产品 罪数 行为个数 法益

Abstract: The first basic factor of manufacture and sales of fake and shoddy goods crime’s quantity is behavior, which the second is Legal interest.Legal intrest is the key to solve many problems related to manufacture and sales of fake and shoddy goods crime.Consumer’s life, health, property right are the factors of manufacture and sales of fake and shoddy goods crime. Manufacture, sales of fake and shoddy goo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or illegal operation, should be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if there are more than two behavior. Manufacture, sales of fake and shoddy goods crime is a special law of fraud,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n a certain sense because the legal interests they violate are the same,so an act can convicted to manufacture, sales of fake and shoddy goods cr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Key words:inferior quality goods、Crime quantity、the number of behavior、Legal interest

目录

1 引言 4

2 犯罪行为的行为数之认定标准 5

2.1 单纯的行为单数标准不客观 5

2.2 自然的行为单数标准不合理 6

2.3 规范的行为单数标准较片面 6

2.4 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标准可接受 7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益之界定 7

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的具体认定 9

4.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关系 10

4.2 本罪与诈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关系 11

结 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1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的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随着由此产生的一些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频频出现。近年来不断被曝光各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从注水肉到“三聚氰胺”奶粉再到工业酒精勾兑。为了有效地处理乃至消除该类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对此作出了调整,对制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打击手段也越来越升级,越来越强大。然而具体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身,还有很多关键问题亟待进行研究和讨论。这其中就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问题: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同时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这一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的时候该如何定性?从下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管中窥豹,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之判定对在实际中定罪量刑的重大意义。

案例一,某市在04年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人张某某等人将从外地购入的大量假冒"大红鹰"、"利群"、"五白沙"等香烟,通过张某某联系好销售对象,再由他人以托运或者运送假烟到烟酒店和路边对客交易等方式销售上述假冒的香烟,经查共获赃款37万余元。同年6月22日凌晨,该市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本市某仓库内,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存放的仍未销售的假冒"大红鹰"香烟,共计1941条,货值金额人民币43100元,在本案中张某某等人显然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其行为也侵犯了“大红鹰”等产标注册权,那么,其行为是否也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倘若构成,则罪数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05年在浙江某市,犯罪人赖某等人经商议决定用掺假、掺杂的化工原料作为真品卖给他人。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他人取得联系后,赖某等人将经伪造后的500千克原料(经鉴定其中真品含量为28%)当作纯化工原料以每公斤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获赃款20万元。赖某等人的作为固然是生产了伪劣产品并进行了销售活动,但从另一方面来考虑,其销售过程中是否又侵犯了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构成那么罪数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倘若构成竞合,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项规定为我们解决本罪的罪数问题提供了法条依据。但美中不足的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还会与哪些具体罪名竞合,这些情况下又应当如何处理,尚需我们进行研究与讨论。要讨论涉及几个罪名,就需要讨论罪数问题其中,对于罪数的判断标准区分标准有行为、法益等等。而行为是最基础的标准。

2 犯罪行为的行为数之认定标准

以犯罪构成作为准则是我国目前关于罪数区分的通说,即:罪数中的一罪是指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成立罪数中的数罪是指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当数个行为只侵犯一个法益,且仅仅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这是原则上的通说,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区分罪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行为、犯意、法益、罪名等。其中行为是最基础的因素。判断是一个行为(行为单数)还是多个行为(行为负数)是确认罪数最基础的判断。因而,确定行为的个数便成为罪数问题判断的第一步。如学者所言: “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仅仅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但却表现为貌似符合数个构成要件,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构成要件,实质竞合则是几个行为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由此,罪数的前提问题是行为单复数的判断和识别,判断刑法中罪数的形态,首先需要判断行为的个数。”[[1]]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行为个数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标准:单纯的行为单数、自然的行为单数、规范性意义的行为单数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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