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争议与解决对策

 2024-01-16 08:18:23

论文总字数:13623字

摘 要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对于婚前按揭房在离婚时的权属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常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该规定使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有法可循,但是单凭该条文并不足以解决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物权方式之间的冲突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造成的。为寻求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及分割问题的公正处理之法,应该从按揭房屋系婚前债权转化的物权,婚前按揭房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确定权属,共同还贷行为是债务承担,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等方面提出完善离婚诉讼中对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屋,权属,分割

Abstract:The problem of the ownership of their homes when divorced previous marriage law did not make clear in our country and the local courts often gave different verdict until the marriage law interpretation (3) was set. Although the marriage law interpretation (3) regulates the rule of the ownership of mortgage house before marriage , it is still not enough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ownership of mortgage house before marriage. The reasons for this are mainly two conflicts,which includes real estate real right way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eal right change mode and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order to seek premarital mortgage housing tenure and segmentation of the law a fair deal to put up wih some advice to improve the property split case about divorcing. Mortgage housing real right is a transform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before marriage, Premarital mortgage housing ownership is according to the tim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the responsibility for debts is the behavior of repaying together, How to deal with the property of the mortgage house value-added part and so on are all included.

Keywords:premarital mortgage house, ownership, split

目录

1. 引言 4

2.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 5

2.1 司法判例中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 5

2.2 学界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 7

2.3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评析 9

3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争议的原因分析 10

3.1 不动产物权方式之间的冲突 10

3.2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 11

3.3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规定模糊 12

3.4 婚前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的性质以及分割问题 12

4 我国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权属争议的解决对策 12

4.1 按揭房屋系婚前债权转化的物权 13

4.2 婚前按揭房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确定权属 13

4.3 共同还贷行为是债务承担 14

4.4 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1. 引言

当前社会,全球经济迅猛发展,我国的住房制度和房地产业也随之蓬勃发展,房价也是水涨船高,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人来说,想要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还是很困难的,而房屋又是人们的生活必须品,所以,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成为我国居民首选的购房类型,但按揭房的特殊性又理所当然的会随之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房屋作为夫妻财产中最大利益的财产分配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于首付款一方的按揭房屋的权属以及分割问题争议最大。为了让法律与现实生活接轨,公平公正的分割夫妻财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2004年4月1日、2011年8月13日先后颁布实施了三部相关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房产分割在法律上的漏洞。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尽管引发社会广泛争议,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标准。本文试着针对最有争议的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与分割问题进行探讨,理性剖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以期对司法实务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

婚前按揭房屋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则反映了我国法律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其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2.1 司法判例中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

《婚姻法法解释(三)》出台前,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常发生,但是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尽管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十条也规定了婚前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为法官审理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与分割问题提供了判案的准则和依据,但是依然避免不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条规定在措辞和态度上也极为模糊。下面以两个案例具体阐述。

案例一,1998年,王女士与张先生在新疆经人介绍相恋。2002年5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一套房屋,房屋总价30余万,首付款6万元,其中王女士出资4万元,张先生出资2万元,房屋装修也是由王女士家出资完成。由于当时王女士十分相信张先生,所有的购房手续以及交纳购房首付款都是由丈夫张先生办理的,因此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都只写了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王女士多次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却被拒绝。后来张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份声明,上面写明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因此,王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被告张先生辩称,买房的预付款6万多都是自己所付,剩余的款项都是自己通过工商银行贷款偿还,王女士支付的6万元是装修款。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声明,张先生表示自己签名时并没有王女士所说的内容,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2013年11月21日,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登记于张先生个人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显示,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关于不知道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1]

案例二,王某与庄某于2007年结婚,在201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请求分割双方的财产。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双方未结婚前王某首付了13万,购买了一套24万的房屋,剩下的11万通过贷款偿还,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对于双方结婚时房屋价值498492元,起诉时该房值996984元以及双方共同还贷了64386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为64386元,双方无争议。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及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对庄某进行补偿。庄某不服,向该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贯彻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3月1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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