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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对刑事指定辩护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实现了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然而,在新刑诉的立法背景之下,刑事指定辩护的概念需要根据新立法进行改进,同时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不足。新刑诉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立法不完善,刑事指定辩护中辩护质量不高,救济机制和监管机制的缺失等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指定辩护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关 键 词:刑事指定辩护,指定辩护质量,救济机制
Abstract:China"s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2 on the designated defense system for major changes, achieved a major breakthrough in the designated defense system. The designated defense concept itself need to be modified according to the new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designated defense system inadequat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aspects. The new crimin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forty-first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the designated defense in criminal defense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relief mechanism and the shortage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is the current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criminal designated defense, combined with judicial practic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defense system has specified deficiencies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Keywords:the designated defense, quality of the designated defense, the relief mechanism
目 录
引言 4
一、刑事指定辩护的立法现状 4
(一)刑事指定辩护在适用阶段和主体方面都有了较大突破 4
(二)刑事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范围也有了一定的扩大 4
二、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 4
(一)刑事指定辩护概念存在分歧 4
(二)刑事强制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范围较狭隘 6
(三)新刑诉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中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 6
(四)刑事指定辩护质量不高的问题 7
(五)刑事指定辩护程序性救济机制缺失 8
三、对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8
(一)关于刑事指定辩护概念改进的建议 8
(二)适度增加刑事强制指定辩护制度的适用对象 8
(三)针对新刑诉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9
(四)提高刑事指定辩护质量 9
(五)构建刑事指定辩护程序性救济机制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引言
刑事指定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刑事指定辩护对于贫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以及促进社会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3月14日新刑诉对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指定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但指定辩护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中仍存在不足,同时指定辩护制度的真正落实还需要一系列机制的构建。
一 、刑事指定辩护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指定辩护在适用阶段和主体方面都有了较大突破
我国旧刑诉法关于指定辩护,规定其只能在进入审判程序后由法院专属进行条件审核与适用。新修订的刑诉法不仅将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还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相应的指定辩护权,同时还规定指定辩护人应由律师来担任而非仅限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这对刑事指定辩护的队伍建设有了法条依据方面的增强。这两方面的突破加强了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制约与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
(二)刑事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范围也有了一定的扩大
97年的旧刑诉指定辩护的对象仅限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但是根据现行刑法的修改,删除了很多死刑的罪名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这使得许多可能适用死刑的被告人改为适用无期徒刑等刑罚。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刑诉不仅将无期徒刑纳入了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范围,还出于人权的保护,将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纳入了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范围。
二、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指定辩护概念存在分歧
理论不是别的,只是概念的展开;概念的展开不是别的,只是具体的实践[1]。刑事指定辩护,有学者认为即是传统意义上的指定辩护,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刑事指定辩护”是依1997年刑诉法的第34条规定而在学理上进行的一种定义。那么从新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看,该法条包含了侦查、检察、审判部门通知产生的指定辩护(即传统意义上的“指定辩护”)和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的指定辩护两种。将后者的情形纳入传统意义上的“指定辩护”范畴,显然有失偏颇,两种性质不同的指定辩护不能混为一谈,应当分别定义,赋予不同的内涵。根据指定辩护制度设定的初衷,它仅仅是指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基于法定情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辩护,然而在当前是否赋予刑事指定辩护新的内涵还是使用新的概念,学术界的观点不一。
在我国,“指定辩护”这一概念,自1997年刑诉法制定、公布以后形成,并一直沿用至今。2012年修订新刑诉法已经取消了“指定”字样,修改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新刑法公布以后,对是否应当继续使用“指定辩护”的概念,学理界广泛进行探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和不同的做法:2012年4月9日对外公布的司法部《办理指定辩护案件程序规定》仍然继续沿用了“指定辩护”的概念;陈卫东教授主编的最新版教科书中,依旧沿用“指定辩护”的论述[1];而2012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考试大纲中改用了“法律援助辩护”;陈光中教授主编的最新版教科书中修改了指定辩护的表述,也采用“法律援助辩护”说法;立法机关对新刑诉法第34条第2款以及第267条的解释,认为该部分是关于刑事指定辩护的规定;李昌林教授认为随着法律用语的改变,“指定辩护”应该转变为“指派辩护”;还有学者认为“指定辩护”属于约定俗成的概念,应当保留,赋予与时俱进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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