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2024-01-17 09:38:33

论文总字数:10107字

摘 要

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在医疗中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就显得很有必要。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体现了对自然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的重视,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仍然是个法律漏洞。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浅析了法律方面存在的缺陷,以此对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作出具体的分类,并对完善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能力,法律缺陷,行使完善

Abstract:The right to life and physical and health of minors in medical infringement cases have occurred,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medical informed consent is very be necessary. The tort liability act passed in 2009, although the natural person of medical informed consent rights seriously, but the regulation of medical informed consent rights to minor, is still a legal loophole.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minors medical informed consent rights to exercise some of the case analysis, analyzed the flaws of the legal aspects, in order for minors to make a specific category of medical informed consent right, and to improve the minors of medical informed consent right is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Minors, medical informed consent rights, informed consent, legal defects, exercise the perfect

目 录

引言 4

1 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概述 4

1.1 知情同意的理论渊源 4

1.2 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5

2 保障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行使的必要性 5

2.1 享有医疗知情同意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5

2.2 亟需保护其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6

3 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 6

4 未成年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行使的完善 8

4.1 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行使的区分 8

4.2 完善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行使的建议 9

结 语 12

参 考 文 献 13

致 谢 14

引言

2011年9月7日,深圳的“八毛钱治十万元病”事件,一个仅仅出生6天的婴儿没有办法正常排便,深圳市儿童医院称孩子可能是先天性巨结肠,建议做造瘘手术,媒体报道称全部费用需“十万元”。但是该孩子学医的父亲陈刚拒绝做手术,仅到另外一个医院开了0.8元的石蜡油,孩子的病情就得到缓解。[1]该事件导致深圳儿童医院陷入危机,被认为是过度医疗。2011年10月20日,自称是武汉同济医院内部人士的一个网友发微博说,患儿已经在该院小儿科于19日手术,手术中证明确实是先天性巨结肠。[2]事实证明,深圳儿童医院医生的诊断完全符合。由此可以看出,该婴儿父亲当初作出的拒绝决定差点导致该婴儿丧失治疗机会。这个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案例,体现了不合理行使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应当加以规范和保护。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颁布,该法第55条、第56条规范了自然人医疗知情同意权制度以及行使方式,对剥夺自然人自行行使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为加以纠正。但是,该立法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享有主体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不应该一概而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需要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规范进行完善。

1 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概述

1.1 知情同意的理论渊源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的保障,知情同意起源于两种理论:

一是美国纽约州地方法院的著名法官卡多佐(Cardozo)提出的“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的”理论[3],肯定了医疗行为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二是信义关系理论(fiduciary relationship),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认为,专业人士(professionals)与他们的客户(clients)有信义关系,对客户负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即他们有义务向他们的客户告知、说明或披露所有相关事实,以便客户在完全知悉情况后作出决定意见,同样适用医生和患者的关系。[4]

因此,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就是指医生需要对患者的某种医疗行为作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1.2 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知情同意充分体现了患者的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是自然人人身权在医疗领域的拓展和延伸。知情同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医疗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患者在了解诊疗信息的基础上,对治疗方案进行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未成年人作为一类弱势群体的存在,他们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1.2.1 知情权

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障患者能够做出准确合理的决策。知情权就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应当充分告诉患者相关的诊疗结果、将要采取的诊疗方案和将来会出现的状况等医疗信息,以此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1.2.2 同意权

同意权,也可以称为自主决定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同意权就是指在知情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对医疗行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知情权和同意权,二者相互依存,关系紧密。未成年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如果是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能够正确理解医生的医生的诊疗方案,做出正确的决定,应当认为其具有医疗知情同意权。未成年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就是指未成年人对于医疗活动中有权知悉具体的情况,并且表达自己的意思。但是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正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思。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应当作出简单的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2 保障未成年人医疗知情同意权行使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一类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是不受侵犯的。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医疗知情同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2.1 享有医疗知情同意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够成熟,需要受到特别的保护。未成年

人是国家的公民,应当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人身权。人身权是一项绝对权,是不受侵犯的。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享有医疗知情同意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2.2 亟需保护其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在未成年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过程中,时常会发生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遭受到侵害的案例。例如典型的南通儿童福利院案例,2005年3月,两名南通市儿童福利院的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在南通一家医院做了切除子宫的手术。这个手术是在福利院领导的要求下做的,双方签订协议规定由福利院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据福利院领导说,因为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难以收拾,等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有更大的麻烦。她们不能生育,帮助她们切除子宫,将会减少许多麻烦。[5]案例中的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根本不成熟,表达不了自己的意思,福利院作为其监护人在代为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时,损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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