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立法变迁及其启示

 2024-01-17 09:38:44

论文总字数:11019字

摘 要

本文从国民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时期直至现在,分别对中国工会法的立法过程进行了研究,探讨各个时期《工会法》的立法背景,比较分析各个时期工会法的继承与发展。现阶段在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困难;工会职能弱化;现行《工会法》有待完善等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大胆推翻单一的立法模式,树立多元化的工会立法思想;重视工会,保障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减少工会法律配套制度中的漏洞,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工会法,立法变迁,启示

Abstract:From the period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founding of New China,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eriod until now, namely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China"s Trade Union Law was studied to explore the various periods of "Trade Union Law,"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various periods union law . Stag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Trade Union Law, there is a build, improve grass-roots trade union organizations difficultie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long-infringement; existing union law and other issues need to be improved, I suggest should be bold legislation to overturn a single model, establish a diversified union legislation thoughts; importance of trade unions to protect their independent legal status; reduce union legal support system vulnerabilities,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Keywords:Trade Union Law, Legislative Changes, Revelation

目录

一、引言 4

二、新中国成立以前工会立法变迁 5

(一)工会立法序曲 5

(二)1929年《工会法》 6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工会立法变迁 7

(一)1950年《工会法》 7

(二)1992年《工会法》 8

(三)2001年《工会法》 9

四、中国工会立法变迁带来的启示 12

(一)工会立法变迁揭示出来的问题 12

(二)完善、修改《工会法》的建议 13

结论 14

参 考 文 献 15

致 谢 17

一、引言

近百年来,工会立法逐步发展,工会立法是相对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经历了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工会法、1950年的工会法、1992年的工会法和2001年的工会法四个立法阶段。在笔者看来,在探讨这四个阶段立法过程时,也要研究一下1924年的《工会条例》,虽然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会法,但是它对工会法的研究与立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四个立法阶段对于我国现行《工会法》的立法研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新中国成立以前工会立法变迁

(一)工会立法序曲

1.《工人协会法草案》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社会政策发生变革,经济制度也随之变化,封建王朝被迫解体。“北洋军阀在北洋政府建立的最初几年无视工人阶级的利益,镇压工人运动,因此他们便出台了一系列禁令,但这些出台的禁令没有能够对抗正在发展的工人运动。迫于这样无奈的情况,北洋政府在1919年改变了策略,试图达到控制工人运动的目的。北洋政府在1923年向国会提交了《工人协会法草案》。[1]

2.《工会条例》

“1920年代的工人生活条件困苦不堪,工人与工厂之间的矛盾激化,此时工人运动也在蓬勃发展,工会立法便应运而生。自那以后,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广东军政府就在1924年11月颁布了《工会条例》,它的本质属性仅是一个地方立法,由于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施行,所以,多数学者认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会立法阶段,它只是国民政府时期工会立法的其中一部分。然而,我把这次颁布的《工会条例》当作是我国工会立法史的开端,因为正是有了这样一个地方立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才使得以后的工会立法顺理成章。[2]

3.《工会组织暂行条例》

“《工会组织暂行条例》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54次常务会议在1928年通过的,共30条。该条例在内容方面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组织工会的主体并没有1929年《工会法》的例外规定,而与1924年《工会条例》相近。第二,对工会的会员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虐待或欺骗工友的行为,二是反对言论行动的行为。第三,对工会的组织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该条例还对工会的内部组织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3]

(二)1929年《工会法》

1.立法过程

当时处在劳资矛盾的尖锐、工人运动蓬勃发展时代,伴随着国际国内社会舆论的宣传,吸收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立法经验,工会立法随即产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旧中国的工人阶级逐渐壮大,于是产生大量的工人罢工问题,进一步推动工会组织的建立。民国初期工会立法处于萌芽时期,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广东军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国民政府成立后,面对着繁杂的社会问题以及社会矛盾,国民政府将不能忽视工会立法的作用了,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缓和阶级矛盾、保护弱势群体,因此,国民政府在1929年10月公布了第一部《工会法》。

2.从权利角度评析《工会法》及其主要内容

“工会法就是调整工会组织及其行为的法律,贯穿工会法始终的应当是工会如何组织以及工会享有哪些权利。从权利角度来说,劳动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以及争议权都囊括在工会法中。结社权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只有有了工会组织,才有进行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的可能性。团体交涉权是工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团体交涉,劳工的权益才能被写入团体协约,工会的存在才有现实作用力和影响力。而争议权是兜底性的权利,一旦其被破坏,团体交涉便会失败,工人利益将被损害,工会此时就可以行使争议权,通过对资方施压来维护劳工的权益,进而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说这三项权利对于工会是缺一不可的。[4]

3.《工会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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