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3095字
摘 要
行政告知制度是防止权力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告知制度是以“正当程序原则”、“自然公正原则”、“防卫权原则”以及“行政公开原则”为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的行政告知制度取得较大发展,但在实践中,行政告知对象不明确、程序违法、内容不适当以及告知方式乱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在阐述告知制度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立法在行政告知制度方面的规定,就构建和完善行政告知制度进行探讨。关 键 词:行政告知,法律价值,行政执法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Informing is an important system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power by organs of pow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lative person, and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It uses “natural justice principle”, “due process of law”, "defense right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openness” in our country as its theoretical basis. In recent years, China"s 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system has achieved great development, but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there are still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inaccurate informing object, inappropriate informing content, illegal procedures, incorrect informing ways.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system, and combining with som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e aspect of 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system, the paper attempts to carry out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bout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system.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The value of law,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目 录
一 引言 4
二 行政告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5
(一)行政告知的含义 5
(二)行政告知的法律价值 5
(三)行政告知制度的理论渊源 7
三 行政告知制度的现状分析 8
(一) 国外行政告知制度评价 8
(二)我国立法现状分析 9
四 行政告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2
(一)明确行政告知的对象 12
(二)告知内容要具体充分完整 13
(三)告知方式要合理使用 13
(四)明确告知制度的法律责任 13
(五)增加行政告知的救济措施 14
结语 16
参 考 文 献 17
致 谢 18
一、引言
行政行为的告知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是促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联系沟通的有效手段,是保障监督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由于行政告知所处的基础地位,不但直接影响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而且涉及当事人其他权利的行使。目前我国行政告知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比较完善,如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的“事先催告”程序、2010年5月1日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有9条规定了行政告知的条文、可喜的是地方立法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目前司法、执法实践中部分人员对行政告知不重视,行政告知执行程序不规范不统一,执法存在瑕疵,甚至出现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笔者拟从行政告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目前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拙见。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们关注的焦点已经慢慢从只重实体转向实体、程序并重的趋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要明确具体的规定公民的实体权利,而且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而行政告知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自然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的重点。国外的行政告知制度较为完善。我国尽管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还是立法还是有关于告知制度的规定。随着近年来立法者的探索,行政告知制度主要散见于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中。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都不同程度的对行政告知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阐述。但我国首次对行政告知程序进行规定是在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其第35条规定的“事先催告”程序,是我国行政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地方立法如山东、湖南都规定了行政告知的内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至此,我国的行政立法告知方面已经较为完善,但为何仍会出现“杜宝良案件”?“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比比皆是。那是因为我国的司法、执法存在不足,而且理论研究有关告知方面又少之又少,从而导致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例子多如牛毛。为此,笔者就行政告知制度的基本理论、理论基础、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拙见。
二、行政告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一)行政告知的含义
对于行政告知的具体含义,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看法。但综合下来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广义的,它既包括行政主体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自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又包括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另一类则单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与之相关的事项,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救济方法等。
相比之下,笔者觉得第二种含义更加合理。因为首先,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制度是不同性质的,一个是行政告知制度,另一个是信息公开制度,为追求严谨性不能混为一谈。其次,相对人涉及最多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将范围明确在具体行政行为上,不但便于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而且能够很好地将告知制度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行政告知就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说明,让他们知道该行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救济方式等的一项程序性法律制度。
(二)行政告知的法律价值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行政告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是行政程序的法定内容,其为公民实现实体法权利提供程序和制度保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本文拟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行政告知的法律价值进行阐述。
1. 从权力滥用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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